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佳木斯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佳木斯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 颁布单位: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佳政办发〔2013〕2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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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3-12-09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佳木斯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将《佳木斯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12月9日
佳木斯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为建立和完善养老服务体系,提高老年人生命和生活质量,推进我市居家养老服务工作,根据全国老龄办、国家发展改革委等10部委联合制定的《关于全面推进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意见》(全国老龄办〔2008〕4号)和省民政厅《关于加强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通知》(黑民福〔2012〕22号)的相关规定和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满足我市广大老年人日益增长的物质和精神文化需求为目标,以保障特殊群体老人为重点,积极构建政府主导、社会参与,以居家养老为基础、社区照料为依托、机构养老为补充,多层次、多类型的社会化养老服务模式,为老年人提供周到、便捷、高效、体贴的专业化服务,促进我市养老服务业的健康有序发展。
二、工作原则
坚持政府主导与社会力量参与相结合,政府购买服务与市场化运作相结合,专业化居家养老服务与社区义务服务、邻里互助相结合,先重点保障老年人中的特殊群体老人,再逐步惠及全体老年人的原则。
三、服务对象和补贴标准
(一)服务对象。
1.由政府购买服务的形式提供养老服务的对象。具有佳木斯市市区城镇户籍且在佳木斯市市区居住,年龄在70周岁(含70周岁)以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老人:一是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赡养人和扶养人的,或者其赡养人和扶养人确无赡养能力或者扶养能力的老人(一类老人);二是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家庭中失能半失能老人(二类老人);三是重点优抚对象(三类老人);四是市级以上劳动模范且生活不能自理的老人(四类老人)。
2.提供有偿优惠服务的对象。居住在本市,有经济支付能力且有服务需求的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的各类老年人。
(二)补贴标准。
政府每月给予一至四类老人每人50元消费券作为助老服务补贴,老人可自愿向服务单位购买服务。
四、服务功能、内容及方式
(一)服务功能。建立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承接平台,围绕家庭日常生活中的家政服务项目(配餐、水电维修、保洁等),开展转介服务。为逐步引入市场化专业机构或团队参与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运营提供经验积累。
(二)服务内容。一是生活照料服务。指为老年人提供日托、购物、配餐、送餐、家政服务等一般照料和陪护等特殊照料的服务。二是医疗保健服务。指为老年人提供疾病防治、康复护理、心理卫生、健康教育、建立健康档案、开设家庭病床等服务。三是法律维权服务。指为老年人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援助及老年人赡养、财产、婚姻等合法权益等服务。四是文化教育服务。指为老年人提供学习文化、知识讲座、书法绘画、图书阅览等服务。五是体育健身服务。为老年人提供活动场所、体育健身设施、健身辅导等服务。六是精神慰藉服务。指邻里结对、老年人互助、志愿者慰问、社区关怀等志愿服务。
(三)服务方式。各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可针对不同需求的老年人,采取菜单式的服务方式,将购买服务的资金折算成各类服务时间,供老年人自主选择,为老年人提供无偿或低偿服务。服务对象在民政部门确认的服务机构中自行选择服务机构。
五、服务补助申请、资金拨付及管理
(一)申请程序。一至四类老人或其亲友,可到户籍所在地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站申请居家养老服务补助。
1.一类、二类老人应当提交:(1)《佳木斯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补助申请表》;(2)佳木斯市级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3)申请人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1份(带原件备查);(4)低保优惠卡。
2.三类、四类老人应当提交:(1)《佳木斯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补助申请表》;(2)重点优抚对象、劳模证明复印件1份(带原件备查);(3)申请人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1份(带原件备查)。
3.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站收到相关申请后,凡申请材料齐备的应予受理,并在5个工作日内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等形式对申请人提供的材料进行核实,申请人应予配合。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站需将申请人的有关情况在固定公示栏内进行不少于7天的公示,接受监督。经核实无误后,由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站上报区民政部门。区民政部门收到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站的申请材料后,对符合补助条件的,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对不符合补助条件的,书面说明理由。
(二)资金拨付。
1.市民政部门根据区民政部门上报的情况,按季度将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补助资金通过市财政部门拨付给区民政部门,由各区民政部门负责本区补助资金的结算、兑付工作。
2.为了保证专款专用,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补助以消费券形式发放给受助人,由各区民政部门负责本区消费券的印制、发放和管理。具体管理办法由各区制定。
(三)监督管理。
1.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站每季度统计本辖区符合条件的实际发放额,并将检查情况报区民政部门作为继续拨付补助资金的依据。
2.为保证居家养老服务质量,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站每季度要派工作人员上门或电话回访服务机构、受助人,并抽查服务协议、服务记录本等相关证明材料,每季度的回访或抽查受助人人数不少于本辖区补助总人数的5%,并作书面回访记录。区民政部门要定期对服务补助发放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发放工作质量。
3.市民政部门要对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补助的申请、管理使用情况、服务机构的质量进行检查与监督。
六、服务机构、人员及经费
(一)居家养老服务组织。成立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组织领导。组建区居家养老服务指导中心,负责本辖区内所有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站的日常管理工作。成立街道办事处居家养老服务中心,负责组织、协调居家养老工作,收集掌握信息,协调服务队伍,对服务质量进行评估,并与辖区内的医疗、家政、维修等服务网点建立合作关系,确保为老年人提供优质、优惠的服务。组建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站,负责辖区内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具体落实,对为老服务专业机构的服务质量进行日常监督,并采集、核实、上报居家养老服务的有关动态信息。
市政府统一为每个试点单位安排适当的工作经费并配置4个公益岗位。
(二)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开展居家养老服务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站,要设有“五室两堂”(日间照料室、图书阅览室、健身康复室、棋牌娱乐室、心理咨询室、小食堂、老年课堂)和信息平台,总面积大于300平方米(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面积大于500平方米)。
(三)服务队伍。各街道办事处居家养老服务中心要以居家养老服务市场化运作为目标,积极探索为老服务模式,组建能够为老年人提供优质服务,并能长效运作、形成长效服务管理机制的家政、医疗、托老等为老服务专业机构。
工商、税务等部门按照现行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执行有关优惠政策,鼓励辖区内社区医疗机构、家电维修、驻“街”单位、理发、浴池、餐饮、超市仓买等社区服务资源参与为老服务,形成为老年人提供更加人性化服务的“助老服务网络”。
七、实施步骤
居家养老服务工作以区为单位,2013年选择5个基础设施较好的社区作为试点,取得经验后,在全市范围内实现全覆盖。
(一)建立服务组织。建立全市居家养老服务网络,由区居家养老服务指导中心搭建为老服务平台。由街道办事处组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站,确定专职人员负责居家养老工作。
(二)明确服务对象。摸清底数,受理申请,建立居家养老服务档案。
(三)选择服务机构。组建或采取招标等方式确定为老服务的专业机构。
(四)落实服务资金。建立市、区两级居家养老专项资金账户,由民政部门和财政部门共同确定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资金拨付时间及额度。
(五)完善网络建设。加快居家养老服务信息化建设,以社区为单位,设立居家养老服务内容公示屏、一键通呼叫服务系统,逐步实现居家养老服务网络化覆盖。
(六)建立评估体系。推进居家养老服务评估工作,确定居家养老服务对象、为老服务机构的评估内容。
八、法律责任
(一)消费券只能由受助人用于购买居家养老服务,受助人或其他人以弄虚作假等手段骗取消费券或将消费券挪作他用的,应返还已被骗取或已挪用的金额,赔偿相关经济损失。
(二)服务机构以弄虚作假等手段骗取结算的,应返还已骗取的金额,赔偿相关经济损失,同时取消其提供服务的资格。
(三)消费券印制单位违规印制、使用消费券的,对造成的损害后果负赔偿责任,同时取消其印制的资格。
(四)其他单位或个人未经民政部门同意,伪造、编造或出售消费券的,对造成的经济损失负赔偿责任。
上述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居家养老服务是融社区服务和社会福利于一体的社会化服务工作,代表着社会化养老服务的发展方向。各区政府要高度重视,积极推进,成立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做好本辖区居家养老服务的综合协调和监管工作。
(二)加强管理,配齐人员。居家养老服务的具体管理和监督工作任务繁杂,做好居家养老服务具体工作意义重大。各区必须增加管理力量,配备专职工作人员,以保证居家养老服务工作落到实处。
(三)精心组织,加强监督。区级民政部门要认真组织开展好居家养老服务工作,既要应补尽补,又要防止虚报、瞒报,确保受助人不错、不漏。
(四)动态调整,信息化管理。要建立对享受居家养老服务受助人的动态管理机制,随时调整受助人,以实现应补尽补。要完善老人信息档案,逐步实现网络化覆盖。
(五)总结经验,创新发展。居家养老服务工作是我市开展社会福利社会化改革的一种新探索,各区要结合工作实际,创造性地开展工作。要及时总结经验,研究在实践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并提出有效对策和措施,以推进全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健康发展。
各县(市)可参照此方案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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