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牡丹江市推进居家养老服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牡丹江市推进居家养老服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 颁布单位: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1-10-09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牡丹江市推进居家养老服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牡丹江市推进居家养老服务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十月九日
牡丹江市推进居家养老服务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市委十届十五次全委会提出的,“大力发展‘银发经济’,健全城乡养老体系”有关要求,进一步加快我市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步伐,自2011年起,在全市范围内启动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大精神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以民为本,为民解困,为民服务”工作宗旨,树立“情系老人,孝行丹江,构建和谐”的服务理念,以社区为基本单元,依托信息化平台,注重工作综合、资源整合和政策聚合,加强工作联动和协同,在社区普遍建立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场所和队伍,扩大居家养老覆盖面,为全面提高老年人生活质量,构筑和谐社会提供有力支持。
二、总体目标
通过试点先行、分步实施、稳步推进的方式,逐步建立起“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市场运作”的居家养老服务模式,利用一年时间,确保40%的城市社区开展居家养老服务(每个街道至少有两个试点社区),每个中心乡镇至少建立1个居家养老服务示范点,力争通过3至5年时间的努力,实现“居家养老”全覆盖,初步形成“投资多元化、运作市场化、管理规范化、对象大众化、服务人性化、队伍专业化、手段信息化”的居家养老服务体系,使居家养老工作实现服务更加到位、管理更加科学、群众更加满意。
三、工作原则
(一)全面关怀,重点照顾。为老年人提供居家养老服务,为特殊老年人提供政府购买服务。
(二)立足社区,面向家庭。以社区为基础,以居家养老服务组织为基本单位,直接服务老年人家庭。
(三)协调推进,统筹配合。与社区医疗、社区文化等各项社会建设工作协调推进,与机构照料服务相互补充。
(四)保障生活,兼顾其他。以生活照料为主,逐步拓展到其他为老服务需求。
(五)试点先行,以点带面。搞好试点,典型引路,注重发现、培养和树立典型,总结推广先进经验,在全市逐步普及和推广。
四、工作任务
(一)设立机构,明确分工。一是市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领导小组负责制定全市居家养老政策和发展规划,及时研究和协调解决居家养老服务中的重大问题和突出问题。具体工作由市民政局和老龄委牵头组织实施,相关部门密切配合,齐抓共管,形成合力。二是建立市、县(市)区、街道、社区四级养老服务工作组织。市养老服务指导中心负责制定全市居家养老政策和发展规划及实施监督管理。县(市)、区养老服务指导中心负责居家养老相关政策的实施,组建和培训养老服务队伍,建立信息库,汇总有关数据,对街道、社区、服务实体的工作进行检查和考评及在市老龄委的指导下负责政府无偿服务对象的核准及其他居家养老服务相关政策的实施。街道居家养老服务中心负责辖区内居家养老工作的组织实施,拟定有关规章制度,统计上报有关数据和信息,对申请无偿服务的对象进行资格审核;开展居家养老服务及居家养老服务从业人员的日常管理;开设服务咨询电话,调解有关争议和纠纷;以准入或加盟等形式,将辖区服务实体组织起来,实现资源整合,对社区服务站及有关服务实体进行指导和监督。工作人员在现有的行政或事业编制人员中调剂解决。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站负责对辖区内服务对象进行摸底调查、统计建档;受理无偿服务申请和个人购买服务登记;建立健全养老护理员与志愿者档案,对养老护理员的服务质量进行监督和考评;整合社区资源,根据服务对象的需求,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开展无偿、低偿和有偿居家养老服务工作。工作人员在社区工作人员中选用。
居家养老所需工作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保证工作正常运行。县(市)区政府要把居家养老服务用房统一纳入社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并根据各街道工作的启动和运转情况,采取以奖代投的方式予以资金方面的支持。
(二)调查摸底,确定对象。各县(市)、区要通过调查摸底、入户登记、数据汇总,建立和完善城乡老年人动态数据库,详细掌握本辖区内低保老人、低收入老人、空巢老人、失能半失能老人、80岁以上老人和有购买服务需求的60岁以上老人的基本情况,为开展无偿、低偿和有偿居家养老服务提供依据。
(三)加强培训,组建队伍。一是建立专业服务队伍。在全市普遍实行养老护理员持证上岗制度,以市技师学院、市社会福利院为教学培训实习基地,按照统一大纲和教材对养老机构和社会组织中的养老护理员进行职业技能培训,重点为老年人开展低偿和有偿服务。二是建立社区助老队伍。挖掘公益性岗位,本着就近就便的原则,按照1:3的比例在“4050”人员中选用一批,通过培训为符合政府无偿服务条件的老年人提供服务。三是建立志愿者服务队伍。实行志愿者“时间储蓄”,把热心于助老服务事业的爱心人士、社区党员、社区服务网点特长人员、爱心邻居、低保户、辖区内学校学生及有一技之长的居民注册为助老服务志愿者,结对服务,并定期为有需求的居家老人提供各种公益性服务。
(四)搭建平台,健全网络。加强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网点建设,以“社区15分钟生活服务圈”和社区“12349”便民服务热线为基础,建立为老服务热线、紧急救援、信息管理系统等便捷有效的为老服务信息系统。积极引导、扶持、发展各种社会组织、社会服务机构、供应商加盟到为老服务产业之中,引进专业的社会服务公司,打造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发展连片辐射、连锁经营、统一管理的服务模式。有效整合辖区商业、服务业、医疗卫生、文化娱乐等行业,建立助老、惠老服务网点,吸引生活自理的老人走出家门到社区为老服务设施接受服务和参加活动,对生活不能自理的老人采取专人上门护理,真正为老年人提供全方位、宽领域、多层次的居家养老服务。服务项目以日间生活照料服务为主,以医疗保健、法律维权、文化教育、体育健身、精神慰藉等专项服务为辅。
(五)加大投入,落实政策。在省级财政投入的基础上,市、县(市)区财政每年也要投入部分资金,作为开展居家养老服务的专项资金,并建立持续增长的公共财政投入机制。一是实施资金补助。对居家养老服务站进行资金补助,服务站可以租赁、新建、改扩建或依托福利机构;对上述居家养老服务站给予一次性开办补助;同时,今后每年对经考核评定后运行良好且符合标准的给予床位补贴;政府统一开发的公益性岗位提供居家养老服务所需资金,由国家、省、市安排的再就业资金解决。二是实施优惠政策。各县(市)区、各相关部门应积极组织培育、规范管理各类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和站点,鼓励居家养老服务机构、站点发展连片辐射、连锁经营、统一管理的服务模式。各级居家养老服务站可单独以民办非企业单位形式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非营利性运作,由县(市)区民政局负责登记并实行属地管理;同时,居家养老服务组织也可设在或挂靠在公益性或福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内。各类经民政部门审批并登记的居家养老服务组织用电、水、管道燃气,按居民生活用电、水、管道燃气价格收取,对其提供的养老服务免征营业税、所得税,免征自用房产、土地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政府特许经营的通信、互联网、有线电视等经营单位应为养老服务组织提供优质服务和价格优惠。
(六)以点带面,推动全面。各县(市)区要根据自身实际,按照现有规模,每个街道先行选择2个居住老年人较多、经济基础较好、各项工作较为扎实的社区开展居家养老服务试点工作,打造各自的居家养老服务平台,在取得成功的基础上以社区为单位,成熟一个,启动一个。同时,要做好居家养老服务的宣传和发动工作,吸引老年人主动寻求服务,积极营造供求两旺的服务氛围,推动全市居家养老服务工作持续深入开展。
四、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狠抓落实。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要提高认识、高度重视,将居家养老工作纳入日程。要科学研究制定本地城乡社区发展居家养老服务规划,认真制定居家养老服务政策措施,指导、协调、监督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积极开发公益性岗位为居家养老服务。各街道(乡镇)要科学制定实施方案,建立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管理和辐射服务所辖社区。
(二)加大投入,保障到位。资金渠道采取地方财政投入一部分、福彩公益金支持一部分、社会慈善捐赠资金投入一部分的原则予以解决。各县(市)、区政府要把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加大对居家养老服务项目投入,对居家养老服务机构运营给予适当补贴。对符合条件的居家养老服务人员落实公益性岗位待遇和社保补贴,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设施建设、队伍建设、业务培训、工作评估、运行补贴和信息系统、应急求助呼叫系统的建立提供资金保障。
(三)各负其责,密切合作。市民政局和老龄委要充分发挥组织牵头作用,制定规划及相关政策,指导全市居家养老服务工作顺利开展。财政部门要将居家养老服务机构的基础设施建设、信息化建设、正常运行保障、政府无偿服务等各项经费列入相关部门的财政预算并及时拨付。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积极开发公益性岗位,配合民政部门,组建专业为老服务队伍,并加强对居家养老服务机构人员的业务培训和指导。卫生部门要制定出台相关政策,督促医疗机构提供居家养老医疗保健服务。司法部门要制定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及提供法律服务的优惠政策。文化广电新闻出版部门要积极协调指导基层开展适合老年人需求的文化活动,丰富老年人精神文化生活。体育部门要为老年人健身活动场所提供必要的体育健身设施,健全老年人健身体育组织。其他相关部门也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促进居家养老服务工作有序、健康、快速发展。
(四)整合资源,扩充队伍。各县(市)、区要有选择地吸引辖区内家政、中介机构、餐饮、超市等服务企业加盟,提供照料、送餐等服务。鼓励社区党员、干部充分发挥模范带头作用,与社区困难老人结对帮扶。引导社区老年协会等民间组织尤其是各类涉老组织充分利用自身资源优势开展为老服务活动。动员全社会参与为老服务,提倡邻里互助,普遍开展志愿者为老服务。
(五)规范管理,强化评估。各县(市)、区要制定居家养老服务和管理制度,确保居家养老服务有章可循,运作规范。对服务对象实行动态管理,加强对服务机构的监督,明确服务标准、服务流程和服务人员工作职责。进一步完善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社会化评估体系,把老年人满意度和社会满意度作为重要的考评标准,建立健全居家养老服务效果评估制度。建立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激励机制,对开展居家养老服务工作成绩突出、表现优秀的单位、个人给予宣传和表彰。
附件:1.牡丹江市居家养老服务工作实施细则
2.牡丹江市居家养老服务量化评估标准(试行)
附件1
牡丹江市居家养老服务工作实施细则
为确保居家养老服务各项工作目标有效落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服务对象及标准
(一)提供政府无偿服务的对象:户籍在本辖区,年满65周岁以上且生活不能自理的“三无”老人、低保老人、重点优抚对象及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独居和空巢老人。
(二)提供低偿或公益服务的对象:户籍在本辖区,年满80周岁以上且无子女照顾的低收入老人及有经济收入但生活仍很困难的独居和空巢老人。
(三)提供有偿服务的对象:居住在本市,有经济支付能力且有服务需求的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的各类老年人。
(四)服务标准
1.对符合政府无偿服务的对象,由政府开发公益性岗位,每天无偿提供1-2小时的居家养老服务。
2.对符合低偿或公益服务的对象,由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组织提供低于市场价格的优惠服务或通过志愿者为其提供公益服务。
3.居住在本市,有经济支付能力且有服务需求的各类老年人(60周岁以上),可通过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组织自费购买所需服务。
二、申请及审批方式
(一)提供政府无偿服务的对象。
1.个人申请:符合服务对象标准的老年人可由其本人或委托其亲友到户籍所在地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站提出申请,填写《牡丹江市××县(市)区居家养老服务(无偿)审批表》一式三份,同时提交《牡丹江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及《牡丹江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存折》复印件一份(带原件备查)、社区居委会提供的子女均不在牡市居住的证明(子女均享受低保或重度残疾的证明)或“三无”、孤寡证明、家庭收入证明(家庭收入依据《牡丹江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关于家庭收入计算办法计算)、生活不能自理老人的市级医院证明、申请人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一份(带原件备查)及审批部门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
2.初审: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站在收到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后,可采取两人以上入户调查、邻里访问等多种形式对相关情况进行核实,组织社区评议,将经评议符合政府无偿服务的申请人有关情况进行公示,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含公示时间),对经初审合格的签署初审意见,报街道办事处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审核。
3.审核:街道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对申请人情况进行复审,采取入户调查或抽查的方式,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人申报材料的审核,签署审核意见,报县(市)区养老服务指导中心核准。
4.核准:县(市)区养老服务指导中心收到街道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的审核材料后,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准。对符合政府无偿服务的申请人,发给书面核准通知书,并由申请人与服务单位签定《牡丹江市××县(市)区居家养老服务(无偿)协议书》一式两份;对不符合政府无偿服务的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并建议其采取低偿或有偿服务的方式。
5.审批:县(市)区养老服务指导中心将符合政府无偿服务的老人名单报市、县(市)老龄委审批并报市养老服务指导中心备案。
(二)提供低偿或公益服务的对象。
1.个人申请:符合服务对象标准的老年人可由其本人或委托其亲友,到户籍所在地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站提出申请,填写《牡丹江市××县(市)区居家养老服务(低偿或公益)审批表》一式三份,同时提交社区居委会提供的子女均不在牡市居住的证明或孤寡证明、家庭收入证明(家庭收入依据《牡丹江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关于家庭收入计算办法计算)、困难证明、申请人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一份(带原件备查)及审批部门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
2.初审: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站在收到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后,可采取两人以上入户调查、邻里访问等多种形式对相关情况进行核实,组织社区评议,将经评议符合低偿和公益服务申请人的有关情况进行公示,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含公示时间),对经初审合格的签署初审意见,报街道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审核。
3.审核:街道办事处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对申请人情况进行复审,采取入户调查或抽查的方式,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人申报材料的审核,签署审核意见,报县(市)、区养老服务指导中心审批。
4.审批:县(市)区养老服务指导中心收到街道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的审核材料后,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批。对符合政府购买服务的申请人,发给书面通知书,并由申请人与服务单位签定《牡丹江市××区居家养老服务(低偿或公益)协议书》一式两份;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并建议其采取有偿服务的方式。
5.备案:县(市)区养老服务指导中心将符合低偿或公益服务的老人名单报市养老服务指导中心和老龄委备案。
(三)提供有偿服务的对象。
1.个人申请:申请自行支付服务费用,享受居家养老服务的老年人,可由其本人或委托其亲友到居住地所在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站申请居家养老服务,并携带申请人身份证填写《牡丹江市××县(市)区居家养老服务(自费)申请表》一式两份。
2.入户审核: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站采取入户调查的方式,对申请人的服务需求进行确认,并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对服务项目、时间、服务机构及人员的确定工作。
3.签定协议:审核程序完成后,由申请人与服务单位签定《牡丹江市××区居家养老自费购买服务协议书》一式两份。
4.备案:社区将《牡丹江市××县(市)区居家养老服务(自费)申请表》报街道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备案。
(四)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站不定期到被服务老人家中听取反馈意见,并检查《养护员为老服务质量情况反馈表》,对不适应此项工作的公益性岗位人员,经街道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研究后,报区养老服务指导中心审核,区养老服务指导中心报市养老服务指导中和市老龄委核准,市劳动保障部门予以解聘,另聘他人(市县由当地养老服务指导中心和老龄委核准,劳动保障部门予以解聘)。其他养老服务人员由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站通知其所在服务机构予以解聘。
三、服务内容
开展政府无偿、低偿和有偿服务相结合的居家养老服务,同时结合再就业工程,依托家政服务机构、社会养老机构、公民办医疗机构、社区劳动组织,吸纳“4050”下岗失业人员、低保户、有志于从事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人员,组成居家养老服务队伍,并对从事居家养老工作的专业人员进行专业培训,统一标识,持证上岗。
目前,居家养老服务内容主要有:
(一)日间照料服务。为社区老年人提供日间照料服务,为不能(不愿)出门的老人提供做(买)饭、家宴帮厨、代购物品、户外活动等服务。
(二)医疗康复服务。解决老年人求医问药和日常护理问题,依托辖区医疗单位,为辖区老人建立健康档案,在社区开展健康生活方式的宣传和入户巡诊服务。
(三)文化教育服务。为社区老年人提供老年大学学习、知识讲座、书法绘画、图书阅览等服务,鼓励他们走出家门,走向社区,融入社会。
(四)法律维权服务。开展普法及法律服务活动,包括法律咨询、法律援助等,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调解各项纠纷。
(五)体育健身服务。为老年人提供活动场所、体育健身设施、健身团体等服务。
(六)精神慰藉服务。与辖区老年人特别是困难老人结成助老服务对子,定期开展聊天、读报、心理疏导、保健咨询、整理家务,及其它公益性助老服务志愿者活动。
(七)其它有利于助老养老的服务。各社区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和老年人需求,开展各种助老养老服务。
各街道可自行采取菜单式服务方式,将居家养老各项服务所需资金折算成各类服务时间,供老人自主选择。通过招聘的养老服务人员、社会中介组织的专业养老服务人员和政府招聘的公益性岗位社区养老服务员,重点为失能、半失能、空巢、残疾及80岁以上老人提供登门计时服务、预约计时服务等。老年人也可通过拨打“12349”便民热线选择需要服务的项目,由“12349”便民服务热线通知相应机构上门服务。收费标准由各县(市)区根据当地的实际自行制定。
四、具体步骤
(一)构建服务网络。
1.市、县(市)、区成立养老服务指导中心,落实编制、人员和经费,做好居家养老服务的日常组织、协调、监管、业务指导和人员培训等工作。
2.各街道成立居家养老服务中心,落实人员和经费,开辟居家养老服务项目,发挥在居家养老服务中的示范及辐射作用。
3.社区成立居家养老服务站,按照“四有”(有专门场地、专人管理、专业队伍、管理制度)和“六室一堂”(学习书画室、图书阅览室、心理咨询室、棋牌室、健身康复室、休息室、老年小食堂)要求,落实人员、场地和经费,开展居家养老服务。
4.鼓励各类服务机构开展各种形式的社会化为老服务。除上述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站外,各街道要充分整合社区资源和辖区内的驻街单位、有资质的医疗机构、养老机构、家政公司及家电维修、理发、浴池、餐饮、超市仓买等商家签订服务协议书,将名单向社会公布并报社区“12349”便民服务热线备案,供服务对象选择。也可引进专业化的社会服务公司,打造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发展连片辐射、连锁经营、统一管理的服务模式。服务过程中发生纠纷,当事人可自行选择解决方式,如双方协调解决、向辖区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等。
(二)调查、评估、审核。
街道、社区组织人员对辖区内的居家养老服务对象进行调查摸底、归类,确定本社区居家养老服务项目及具体内容。对老年人的家庭收入、人员结构、健康状况等情况进行核查,对符合政府无偿和低偿服务条件的服务对象,开展身体状况、居家环境等评估,确定服务标准、服务时间、服务方式,并按程序做好本人申请、社区初审公示、街道复审、县(市)区核准等的申请、审核工作。
(三)组建服务队伍。
居家养老服务主要采取聘用服务员定向服务、志愿者关爱服务、周围邻里互助服务等形式。
1.社区根据服务需求设立养老服务公益岗位,按照1:3的比例组建上门服务专业服务队伍,专业服务人员优先择用本辖区内的下岗失业人员和“4050”从业困难人员,经集中培训后挂牌上岗,逐步形成专业化优势。
2.志愿者服务队伍应登记注册,并制定具体的工作规程。按就近原则,定期或不定期组织服务。充分发挥本辖区内健康低龄老人中的党员和有一技之长的热心人士作用,为居家养老服务提供有力支持。
3.提倡和鼓励开展邻里互助服务,对邻里提供的照料服务,社区纳入相应管理范围。制定必要的管理制度,设立“义工银行”,把邻里“义工”提供的服务时间统计存入“义工银行”,以弘扬美德,保障权益。
4.挑选低保家庭中的低龄健康人员,组建服务队伍,为其他低保家庭中的独居、失能、半失能及80岁以上的老年人提供护理服务。
5.其它居家养老服务队伍,可以采取竟标方式,由专门非营利机构、家政、其它专业服务机构或招募社工等提供服务。
(四)建立信息系统。
建立健全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信息台账,依托“12349”社区便民服务热线,建立为老服务热线、居家养老呼叫系统、信息管理系统等便捷有效的求助和服务信息沟通渠道,即时向社会提供居家养老服务和资源供应信息。
(五)健全管理制度。
居家养老服务工作是融社区服务和社会福利于一体的社会化服务工作,不仅要积极推动,更要逐步规范。在起步阶段要认真执行已有的相关制度,同时要重视制度的建立健全,不断完善服务费支付管理制度、热线服务制度,规范服务公约、服务人员工作质量考核办法等,促进居家养老服务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确保居家养老服务健康发展。
五、经费筹措
县(市)区政府要加大居家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力度,财政部门要提供居家养老服务网点运行和办公经费,确保居家养老服务工作正常运行。
动员和吸纳民间资本投资兴办居家养老服务事业,鼓励单位、个人对养老服务业的慈善捐助,促进投资主体、投资方式多元化发展。
延伸阅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