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齐齐哈尔市厂办大集体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颁布单位: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号:
颁布日期:2014-06-30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齐齐哈尔市厂办大集体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齐齐哈尔市厂办大集体改革实施方案》业经市政府十五届二十三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6月30日

齐齐哈尔市厂办大集体改革实施方案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18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的通知》(黑政办发〔2012〕63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黑政办发〔2012〕78号)等文件精神,以及省集改办关于试点城市开展此项工作的通知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国家和省有关文件精神和工作要求为指导,在确保稳定的前提下,通过制度创新、体制转换,全面推进国有企业厂办大集体企业产权制度改革,促其成为产权明晰、面向市场、自负盈亏的法人实体和市场经济主体,真正实现集体企业与原主办国有企业分离。

二、目标原则

(一)工作目标。按照国家和省的总体要求,利用三年左右时间,基本完成全市厂办大集体企业产权制度改革任务。

(二)基本原则。一是坚持尊重历史、实事求是。根据厂办大集体实际情况,不纠缠历史旧账,着力解决厂办大集体存在的主要矛盾和问题。二是坚持分类指导。量力而行,运用多种改革模式和途径安置职工。三是坚持稳定、改革与发展并举。在保持总体稳定的前提下,努力优化、整合大集体企业资源,提高企业市场竞争力。四是坚持规范操作。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切实维护国家、企业、职工合法权益。五是企业及职工自愿参加。

三、改革范围

在齐齐哈尔市行政区域内的中央、省属、市直及县(市)、区所属国有企业资助兴办的大集体企业,均可纳入改革范围。

四、改革方式

(一)重组改制。对资产质量较好,生产经营正常的大集体企业进行资源整合,将其改制为产权清晰、面向市场、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股份制企业。

(二)产权出售。对资产、负债情况明晰,适合转让的厂办大集体企业,面向社会公开转让,规范处置资产,妥善安置职工。

(三)破产关闭。对长期关停、亏损严重、资不抵债的企业,具备破产条件的,依据《破产法》实施破产。

(四)清算注销。“三无”企业在享受国家政策安置职工后,依法清算注销。

五、改革政策

(一)改革时点

依据省政府相关规定,2012年12月31日为本次厂办大集体改革时点,即2012年12月31日作为企业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计发国家经济补偿金补助资金、养老等保险关系接续的时点。

(二)资产债权债务

1.厂办大集体长期使用的主办国有企业的固定资产,可无偿划拨给厂办大集体,用于安置职工。厂办大集体使用的主办国有企业的行政划拨土地,经市、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可将土地使用权与主办国有企业分割后确定给厂办大集体以划拨方式使用。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条件的,应依法办理土地有偿使用手续。土地出让收益经批准可用于安置职工。

2.厂办大集体与主办国有企业之间在2012年12月31日前发生的债权、债务可进行轧差处理。轧差后主办国有企业欠厂办大集体的债务,由主办国有企业予以偿还;轧差后厂办大集体欠主办国有企业的债务,在厂办大集体净资产不足以安置职工时,由主办国有企业予以豁免,并按规定程序报批后冲减国有权益。

3.妥善处理企业内债、外债。企业所欠金融部门债务,要落实债务偿还责任,不得以改制为名逃废债务;企业可通过“回购”银行、资产经营公司债务处理历史债务;符合破产条件的,也可通过依法破产的方式处理。企业欠税的,按国家处理东北地区企业欠税有关政策执行。企业所欠职工债务,根据支付能力与职工协商签订债务处理协议;无力偿还职工债务的,可与职工协商化解,并签订债务和解协议。

4.企业产权转让进入产权交易市场交易。由职工集体申请受让其产权或进行股份制改革的,经批准,可以采取协议转让方式进行,并在当地媒体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

5.对厂办大集体改制过程中发生的资产置换以及土地、房产、车辆过户等各项产权交易税费,可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兼并重组业务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和《关于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4号)等文件规定给予减免。

(三)职工劳动关系

1.厂办大集体进行产权制度改革,首先要清理确定职工劳动关系并妥善处理。其次,与在职职工解除劳动关系的,应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

2.对在主办国有企业工作10年以上、已经与主办国有企业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厂办大集体在职集体职工,主办国有企业要与其进行协商,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按照厂办大集体在职集体职工的安置政策予以安置。

3.对在厂办大集体工作或服务的主办国有企业职工,已与厂办大集体签订劳动合同的,可按照厂办大集体在职集体职工安置政策予以安置;未与厂办大集体签订劳动合同的,由主办国有企业妥善安置。

4.厂办大集体先用净资产支付解除职工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并按照职工安置方案依次安置职工。妥善安置职工后,净资产如有剩余,剩余部分作为主办国有企业持有改制企业的股权,也可向改制企业的员工或外部投资者转让,转让收益归主办国有企业所有。

5.厂办大集体净资产不足以支付解除在职职工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的,中央财政给予一定补助。中央企业兴办的厂办大集体,中央财政根据企业效益等具体情况确定补助比例;对中央下放地方的军工企业兴办的厂办大集体,中央财政补助100%。省属厂办大集体,省级财政将根据企业效益等具体情况确定补助比例;市、县(市)、区属厂办大集体中央财政补助50%。国家经济补偿金补贴后仍有缺口的,由企业自行解决。中央财政补助资金可统筹用于安置厂办大集体职工。同时,积极争取中央给予更多的奖补资金,待奖补资金拨付后另行出台发放办法。

(四)社会保障

1.厂办大集体职工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后,企业已参保的,按规定接续各项社会保险关系,符合条件的,享受相应的社会保险待遇。

2.厂办大集体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前,欠缴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用,应足额补缴。关闭、破产以及确实没有能力,无法通过资产变现补缴基本养老保险欠费的企业,按《黑龙江省厂办大集体改革基本养老保险欠缴核销及折算抵销试行办法》执行。

3.对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企业及职工,根据实际情况,按照自愿原则,可纳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具体操作办法按《黑龙江省厂办大集体改革基本养老保险欠缴核销及折算抵销试行办法》执行。

4.已参加失业保险的企业,足额补缴欠费和滞纳金后,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未参加失业保险的企业,不再纳入失业保险范围。

5.厂办大集体职工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后,将厂办大集体失业人员纳入到当地就业工作总体规划。落实好免费职业指导、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以及小额担保贷款、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和公益性岗位补贴等促进就业政策,鼓励、引导、支持厂办大集体失业人员尽快实现再就业。

6.档案托管按隶属关系和属地化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实施。解除劳动关系人员由各级公共就业经办机构负责托管,退休人员由各级养老服务机构负责管理,市直厂办大集体由市公共就业经办机构和养老服务机构负责管理。

7.厂办大集体的困难职工,凡符合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应按规定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切实做到应保尽保。

(五)改制登记

改制企业在办理工商登记手续时,可持同级政府产改部门对企业改制方案的批复文件,以及相关手续办理设立、变更登记;如原企业经营范围前置许可或审批文件在有效期内,可暂不办理经营范围前置许可或审批文件,待有效期届满后,凭批复文件以改制后的企业名称重新申请。

六、改革程序

(一)界定企业改革范围。按照《齐齐哈尔市厂办大集体企业改革范围界定办法》执行。

(二)核实职工身份及工龄。按照《齐齐哈尔市厂办大集体企业改革职工身份认定办法》执行。

(三)申报审批。由各县(市)、区属企业填报《齐齐哈尔市厂办大集体改革范围界定审批表》,经各县(市)、区厂办大集体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查合格后,报市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履行申报程序。中央企业和省属企业厂办大集体主办企业审查合格后,报市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履行申报程序。市属厂办大集体由主办企业及主管部门审查合格后,报市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履行申报程序。

(四)清产核资审计评估。由企业主管部门和主办企业组织资产清查,搞好企业清产核资、审计和资产评估,并对企业法定代表人进行离任审计、经济责任审计及财务审计。“三无”企业可委托中介机构直接进行改革清算审计。

(五)制定安置方案。由主管部门和主办企业及大集体企业共同制定“企业改革方案”和“职工安置方案”。企业改革方案要明确改革方式、职工安置方式、内债处理办法、改革成本及资金来源、实施步骤和完成时限等。职工安置方案要明确安置项目、安置标准。“三无”企业可将企业改革方案、职工安置方案、债务处理方案合并为一个方案。

(六)依法召开职工大会或职代会。将“企业改革方案”和“职工安置方案”提交厂办大集体职代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并形成决议。对长期关停不具备召开职工大会条件的企业,经同级总工会同意,可采取职工本人亲自签名的方式代替职代会。签字职工的比例原则上应达到在册职工三分之二以上(不包括退休职工),确认结果以书面形式列入企业改制卷宗备查。“企业改革方案”和“职工安置方案”以及个人明细必须在企业内部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个工作日。

(七)方案审批。央企、省直厂办大集体企业,由主办企业主管部门或上一级集团公司对所辖企业的“企业改制方案”和“职工安置方案”出具批复意见,然后报属地产改部门批复;各县(市)、区所属厂办大集体企业,由同级产改部门出具批复意见;市直所属厂办大集体企业,由市产改办出具批复意见。职工安置方案报同级人社部门备案。

(八)补助资金申请。企业改制程序完成后,依法按照厂办大集体企业改革财政补助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九)企业资产处置。依法按照厂办大集体改革资产处置的有关规定执行。

(十)妥善处理社会保险关系。依法按照厂办大集体企业改革职工安置的有关实施办法执行。

七、工作责任

(一)市及各县(市)、区政府是组织实施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的领导主体,负责推进落实所属及本地区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各级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的组织指导和协调工作。

(二)厂办大集体主办企业的主管部门或上级集团公司是推进集体企业改革的责任主体,负责指导、推进所属企业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

(三)主办企业是厂办大集体改革的直接责任主体,负责所出资厂办大集体改革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主办企业已经破产或已改制为非国有企业的,由原主办企业的上级集团公司负责组织实施;无上级集团公司的,由现企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四)厂办大集体企业是实施改革的主体,要千方百计筹措改革资金,做好改革工作,切实承担起改革的责任。

(五)市国资委牵头负责全市厂办大集体改革的组织综合工作。市国资委牵头负责对改革企业范围的认定;负责对本级厂办大集体资产评估的备案与资产损失的认定和核销;负责对市直大集体企业改革方案出具批复意见。

(六)市人社部门负责职工安置方案审核、职工身份认定、经济补偿金审核、各种社会保险关系接续、再就业政策落实以及其他需人社部门审核认定的工作。

(七)市财政部门负责厂办大集体职工经济补偿金、补助资金的申请、审核、拨付、结算和清算工作,以及其他需财政部门审核认定的工作。

(八)市国税、地税部门负责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落实税收优惠政策。

(九)市总工会负责指导规范履行厂办大集体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制度。对无法以会议形式审定企业改革方案和职工安置方案的企业,由各级总工会对企业审定形式出具意见。

(十)市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土地使用权的转让、评估确认以及相关变更手续。

(十一)工商、房管以及产权交易等部门按照大集体企业所持有效的审批材料办理相关产权变更手续。

(十二)市民政部门负责按照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有关政策,将符合城市低保条件的厂办大集体困难职工纳入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涉及计划生育政策由人口计生部门配合。

(十三)市信访、公安部门负责制定厂办大集体改革风险评估预案,做好厂办大集体改革中信访及社会稳定工作。

(十四)纪检、监察部门要全程监督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发现违规操作行为坚决查处,确保改革工作规范运行。

(十五)法院等司法部门要积极支持厂办大集体改革,为企业改革提供法律服务及保障。

八、组织领导

为做好全市厂办大集体企业改革工作,市政府决定成立齐齐哈尔市厂办大集体企业改革工作领导小组。主要职责是:组织领导全市厂办大集体企业改革工作;负责与省有关部门沟通协调;指导、审核市直厂办大集体企业改革方案;积极争取国家、省对我市厂办大集体企业改革政策的支持。领导小组人员组成如下:

组长:马占江市委常委、市政府常务副市长

副组长:李会明市人社局局长

郑松岩市财政局局长

韩毅峰市国资委主任

成员:(按姓氏笔画为序)

马千里市国税局副局长

任保平市工商局副局长

关宝建市民政局副局长

刘大江市社保局副局长

刘彦伟市地税局副局长

朱榕市国资委副主任

宋亚平市信访局督查专员

宋贵春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

宋振海市财政局副调研员

张大民市人社局副局长

李政青市公安局党委委员、调研员

陈志市工信委副调研员

赵文峰市中级人民法院调研员

董颖秋市委副秘书长、市总工会党组书记

暴琦市纪委常委、市监察局副局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国资委。办公室主任:韩毅峰,办公室副主任:朱榕,成员由市国资委、财政局、人社局、社保局、信访局、公安局、监察局等部门抽调人员组成。

九、几点要求

(一)加强政策宣传。宣传贯彻好国家、省相关改革政策,引导大集体职工转变观念、积极参与改革。

(二)确保社会稳定。各单位、各部门要做好稳定风险评估,制定应对措施,确保社会稳定。

(三)实施责任追究。对厂办大集体企业改革中出现的责任事件,将追究相关领导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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