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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码添加微信关于印发《湖北省社会检测机构污染源监测能力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颁布单位: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 | 文号:鄂环办[2013]275号 |
|---|---|
| 颁布日期:2013-11-04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关于印发《湖北省社会检测机构污染源监测能力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环保局:
为规范企业自行监测工作,根据环保部《环境监测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我厅制定了《湖北省社会检测机构污染源监测能力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社会检测机构参与污染源监测工作的重要意义,有效配置环保系统环境监测力量和社会环境检测力量,推动企业自行监测工作顺利开展。
二、积极探索新形势下环境管理工作的新思路,在全面提升环境保护系统监测能力的同时,调动全社会环境检测力量为环境管理工作服务。
三、坚持放开与监管并重的原则,加强对社会环境检测机构的质量管理,确保环境检测市场的健康发展。
在执行过程中,请将发现的问题和改进建议及时上报省环保厅。
联系人:晏京027-87167532hbepb_[email protected]
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
2013年11月4日
附件:《湖北省社会检测机构污染源监测能力认定管理办法(试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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