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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码添加微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提高我市部分社会救助标准的通知
| 颁布单位:湖北省鄂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3-07-04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提高我市部分社会救助标准的通知
鄂州政办发〔2013〕35号
各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提高城乡社会救助对象的生活水平,建立完善城乡社会救助标准与社会经济增长、物价指数和最低工资标准联动增长机制,市政府决定提高我市社会救助标准。
一、城区城镇低保保障标准从360元/月提高到420元/月;各区城镇低保保障标准从330元/月提高到400元/月。
二、农村低保保障标准从180元/月提高到240元/月。
三、农村分散供养“三无”对象供养标准从180元/月提高到440元/月。
四、城市福利中心集中供养“三无”对象的供养标准从720元/月提高到840元/月,西山福利院集中供养“三无”对象的供养标准从540元/月提高到630元/月,乡镇集中供养“三无”对象的供养标准从330元/月提高到550元/月。
新标准从2013年1月1日起执行。
2013年7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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