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提高我市部分社会救助标准的通知

颁布单位:湖北省鄂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13-07-04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提高我市部分社会救助标准的通知

鄂州政办发〔2013〕35号

各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提高城乡社会救助对象的生活水平,建立完善城乡社会救助标准与社会经济增长、物价指数和最低工资标准联动增长机制,市政府决定提高我市社会救助标准。

一、城区城镇低保保障标准从360元/月提高到420元/月;各区城镇低保保障标准从330元/月提高到400元/月。

二、农村低保保障标准从180元/月提高到240元/月。

三、农村分散供养“三无”对象供养标准从180元/月提高到440元/月。

四、城市福利中心集中供养“三无”对象的供养标准从720元/月提高到840元/月,西山福利院集中供养“三无”对象的供养标准从540元/月提高到630元/月,乡镇集中供养“三无”对象的供养标准从330元/月提高到550元/月。

新标准从2013年1月1日起执行。

2013年7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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