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工商局关于宣传和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方案的通知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工商局关于宣传和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方案的通知
| 颁布单位:湖北省黄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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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4-02-08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工商局关于宣传和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方案的通知
大冶市、阳新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市工商局《关于宣传和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2014年2月8日
关于宣传和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实施方案
市工商局
2013年10月2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新《消法》),将于2014年3月15日起正式施行。现就认真贯彻实施新《消法》,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深刻认识新《消法》颁布的重要意义
(一)贯彻实施新《消法》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客观要求。新《消法》调整生产经营者与消费者的市场交易关系,规范市场交易秩序,是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基础性法律规范。各级各部门要广泛深入学习宣传新《消法》,进一步完善配套行政规章和工作制度,建立健全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机制,不断提高依法行政水平。
(二)贯彻实施新《消法》是拉动内需的迫切需要。新《消法》充实细化消费者权益规定,强化经营者义务与责任,规范网络购物等新消费行为,倡导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消费方式。各级各部门要从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高度,牢牢把握扩大内需这一战略基点,按照新《消法》要求,强化消费者权益保护,努力营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
(三)贯彻实施新《消法》是推进行政监管职能转变的重要抓手。新《消法》对行政部门处理消费者投诉和答复消费者的期限作出了具体规定,明确行政部门要对市场商品和服务质量进行抽查和检验,加大了对损害消费者权益行为的行政处罚力度。各级行政部门要坚持把消费维权作为重要使命,以新《消法》贯彻实施为抓手,创新维权方式,认真履行职责,深化维权措施,强化维权服务理念,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二、突出重点,准确把握《消法》修改的重要内容
(一)充实细化消费者权益规定,加大了对消费者的保护力度。新《消法》明确了个人信息保护,依法保护消费者姓名权、隐私权;完善了商品和服务“三包”规定,依法保护消费者人身财产权;加大了对欺诈行为的惩罚力度,依法保护消费者生命健康权;规范了经营者使用格式合同条款,依法保护消费者的知情权。
(二)强化经营者义务与责任,着力解决消费者维权难问题。一是首次在法律层面明确了经营者召回缺陷商品的义务。规定经营者发现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有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危险的,要采取停止生产销售、召回、无害化处理等消除危险的措施。二是明确经营者的举证责任。规定经营者提供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六个月内出现瑕疵争议,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三是强化广告经营、发布各方的责任。规定涉及消费者生命健康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广告经营者、发布者要与提供该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同时,向消费者推荐商品或者服务的团体、组织或个人也要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三)规范网络购物、个人信息保护等新兴领域突出问题。规定网络、电视等非现场购物,以及金融服务的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真实、必要的信息;规定除了不宜退货的商品外,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规定了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的责任,进一步保护消费者的损害赔偿请求权;规定了经营者要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偿消费者的损失等民事责任。
(四)进一步明确行政部门的监管职责,加大了对侵害消费者权益违法行为的惩罚力度。新《消法》赋予了行政部门对缺陷商品和服务的强制措施,明确了消费者投诉的七天答复时限,进一步明确了行政部门对商品和服务经营活动的监管职责,为行政监管部门履职尽责,更好地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提供了法律保障。新《消法》加大了对损害消费者权益行为的行政处罚力度,对篡改生产日期,拒绝或者拖延执行有关行政部门责令其对缺陷商品或者服务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等处理措施的,都规定了行政责任。
(五)明确消费者协会性质和职能,更加注重发挥消费维权的社会监督作用。新《消法》规定,消费者协会是依法成立的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社会监督,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社会组织,各级人民政府对消费者协会履行职责应当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明确消费者协会履行的是公益性职能,增加和修改了消费者协会引导文明、健康、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消费方式,参与制定有关消费者权益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等职能;明确了消费者协会行为规范。
三、加强宣传培训,营造贯彻落实新《消法》的良好氛围
(一)学习宣传阶段(1月—2月)。全市各级各部门、各企业组织本单位本系统干部职工学习,并结合各自实际情况,通
过各种形式,开展以贯彻新《消法》为主要内容的宣传活动,广泛宣传普及新《消法》知识,重点宣传企业和消费者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增强宣传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要特别重视对基层、对农村的宣传,通过开展送法进社区、进农村、进企业、进学校等活动,把新《消法》宣传到千家万户,家喻户晓。要通过宣传,使广大消费者了解自己的权利,懂得在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如何寻求保护;使广大经营者了解自己的义务,懂得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提高贯彻落实新《消法》的自觉性,从而为新《消法》的实施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二)集中宣传阶段(3月—4月)。以“3.15”纪念宣传活动为契机,市工商局、市消委会同有关部门联合开展“八个一”活动:举办一次贯彻实施新《消法》座谈会;印制一批以宣传新《消法》为主要内容的维权知识读本;在《黄石日报》、黄石电视台等媒体上开辟一个专栏、专版宣传新《消法》相关内容;举办一次庆祝新《消法》颁布实施大型宣传活动;成立一个消费维权宣讲团;向全市广大消费者致一封公开信;设立一批“消费教育进校园”活动试点学校;制作一个以宣传新《消法》为主题的宣教片。
(三)分批培训阶段(5月—11月)。由市消委牵头,各相关行政部门配合,制订详细的培训计划,在11月前,集中对房地产、汽车、大中型市场(商场)、部分公用企事业单位、网络经营主体等分批进行新《消法》培训辅导,将督促企业履行经营者责任,贯彻实施新《消法》。各相关单位要举办专题培训班、开展学习研讨等方式,有计划、分层次地组织工作人员和单位主要经营管理人员认真学习新《消法》,深刻领会新《消法》颁布的重要意义、基本内容,准确把握各项法律条款的精神实质,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四)总结上报阶段(12月10日—12月20日)。各级各部门要将新《消法》的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情况于12月20日前报市人大内司委、市普法办和市消委秘书处。
四、精心组织安排,确保新《消法》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取得实效全市各级各部门要加强领导,统一规划部署,精心组织实施。要落实领导责任,各级各相关部门要安排专班和人员负责此项工作,形成齐抓共管局面。各级普法领导小组要将新《消法》纳入“六五”普法规划,抓紧制定工作方案,加强组织协调和督促指导,真正使新《消法》的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落到实处。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各级各部门要安排必要的工作经费,切实保障新《消法》学习宣传工作的顺利开展,积极推进新《消法》的全面
贯彻实施。全市各级各行政监管部门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用好用足新《消法》赋予的行政职能。要强化重点领域、重点行业、重点市场和重点商品的监管执法,依法严厉查处虚假宣传、虚假广告、销售假冒伪劣商品、利用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权益、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得到保护的权利等各类违法行为,重点解决消费领域存在的热点难点和突出问题,不断提升消费维权的能力和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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