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推进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意见(试行)的通知

颁布单位:湖北省荆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14-05-20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推进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意见(试行)的通知

荆政办发[2014]2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漳河新区,屈家岭管理区,荆门高新区,大柴湖开发区,市政府各部门:

《关于推进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意见(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荆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5月20日

关于推进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意见(试行)

为改进政府提供公共服务方式,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更好地推动政府职能转变,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鄂政办发[2014]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思路和目标

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以建立城乡均等化公共服务保障体制、健全公共服务体系为目标,深化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公共财政体制改革,放宽公共服务市场准入,改革创新公共服务提供机制和方式,通过有效发挥市场作用,把政府直接向社会公众提供的一部分公共服务事项,按照一定的方式和程序,委托具备条件的社会力量承担。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和服务供给质量,推动全市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和发展,努力为全市广大人民群众提供优质高效的公共服务。

“十二五”时期,全市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工作有序推进,初步形成统一的购买服务平台和工作机制,相关制度建设取得明显进展。到2020年凡适合社会力量承担的公共服务,都应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进行。

二、基本原则

(一)积极稳妥。充分考虑全市政府职能转变、事业单位分类改革、财政支出管理、公共服务市场化等系列改革进度及财力状况,按照先易后难、试行完善的原则,积极稳妥地推进。

(二)注重绩效。建立公共服务绩效评价体系,细化公共服务验收标准,确保有限的资金用在刀刃上,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和政府购买服务的综合效益。

(三)改革创新。坚持“以钱养事”改革方向,按照完善基本公共服务和公共财政体系的要求,大胆探索创新、推进政事分开、政社分开,加快建立多元参与、形式多样的公共服务提供新机制。

(四)权责统一。各级政府负责组织开展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工作。按照事权与支出责任相匹配原则,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承受能力,合理界定购买服务的范围和项目。

三、实施主体和内容

(一)购买主体。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主体是各级行政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且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和纳入行政编制管理且经费由财政负担的群团组织。

(二)承接主体。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主体包括依法登记成立的社会组织、企业、机构等社会力量。在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完成以前,根据工作需要,经市政府同意,部分事业单位可暂作为政府购买服务的承接主体。

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主体应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具备提供服务所必需的设施、人员和专业技术能力,具有健全的内部治理结构、完善的财务会计和相关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社会和商业信誉,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险的良好记录,并符合登记管理部门依法认定的其他条件。承接主体的具体条件由购买主体会同财政部门根据购买服务项目的性质和质量要求确定。

(三)购买内容。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内容为适合采取市场化方式提供且社会力量能够承担的公共服务。包括教育、就业、社保、医疗卫生、住房保障、文化体育及残疾人服务等基本公共服务领域和非基本公共服务领域。对应当由政府直接提供、不适合社会力量承担的公共服务,以及不属于政府职责范围内的服务项目,政府不得向社会力量购买。

四、购买程序

(一)公布目录。各级财政部门会同购买主体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编制年度购买服务指导目录,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2014年荆门市级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指导目录见附件),鼓励购买主体在指导目录以外,根据工作实际需要,依法依规开展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购买服务的目录,根据群众的呼声、意愿和政府职能的发展变化,及时进行动态调整。

(二)发布信息。购买主体依据当年政府公布的购买服务目录,结合工作实际,向同级财政部门申报项目计划(包括承接主体要求、资金预算、购买需求、资金支付方式等),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由招标机构向社会发布招标公告。

(三)实施购买。购买主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荆门市政府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的相关规定,采取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等方式确定承接主体,签订政府购买服务合同,明确购买服务的范围、标的、数量、质量要求及服务期限、资金支付方式、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等。

(四)项目实施。承接主体按照合同约定组织项目实施,购买主体按照合同约定对所购买服务的范围、标的、数量、质量等进行全程监管。

(五)检查验收。项目实施完成后,购买主体对服务成果进行检查验收,出具验收报告。

(六)绩效评价。建立健全由购买主体、服务对象及第三方组成的综合评审机制,对承接主体的服务质量、服务效果等进行考核评价。评价结果由购买主体向社会公开,并作为下一年度编制政府购买服务预算和选择政府购买服务承接主体的重要参考依据。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加强对政府购买服务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工作专班,强化工作力量,建立工作机制,细化工作措施,优化工作流程,精心组织开展好各项工作。各部门要加强协同配合,加快推进政府购买服务工作。财政部门要建立完善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制度,制订政府购买服务目录,监督、指导各类购买主体依法开展购买服务工作,牵头做好政府购买服务的资金管理、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等工作。编制部门要加快推进事业单位分类改革,为政府购买服务的承接主体创造条件。购买主体为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组织实施的责任主体,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工作,对承接主体提供的服务进行跟踪监督,项目实施完成后组织考核验收。监察、审计、民政、工商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能,为试点工作提供保障。

(二)严格监督管理。各地、各部门要严格遵守财务管理规定,确保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资金规范管理和使用。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所需资金由购买主体在部门预算或专项资金中统筹安排,原则上不新增购买服务预算。严禁将应由政府承担的服务事项,转嫁给社会力量承担,也要避免将不属于政府职责范围的服务大包大揽,增加财政支出压力。政府购买服务资金的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的规定执行。购买主体应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管理制度,按规定公开购买服务相关信息,自觉接受社会监督。承接主体应当健全财务报告制度,并由具有合法资质的注册会计师对财务报告进行审计。对纳入政府年度购买服务指导目录的项目,购买主体未按规定向社会力量购买,由监管部门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进行处罚。

(三)加强宣传引导。要通过报纸、电视、电台、网络等公众媒介开设专题专栏,进行跟踪报道,做好政策解读,加强社会宣传和舆论引导,积极回应群众关切,充分调动社会参与的积极性,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和工作氛围。

2014年荆门市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指导目录

一、基本公共服务事项

(一)教育类。包括公共教育安保事务(包括炊管、宿管、校医、安保事务),教师素质教育培训等。

(二)就业类。包括公共就业服务网络建设、运行和维护服务,政府组织的就业培训、岗位提升培训、创业培训,政府委托的其他公共就业服务,政府举办的公益性人才交流活动的组织与实施等。

(三)社会保障类。包括社会福利设施管理与维护服务,公益性养老项目的实施与管理,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等。

(四)医疗卫生类。包括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医疗救助,大病保险等。

(五)文化类。包括公共文化基础设施的管理与维护服务,政府举办的公益性文艺演出,文化遗产保护,政府组织的文化交流合作与推广等。

(六)体育类。包括公共体育基础设施的管理和维护服务,政府组织的群众性体育活动的组织与实施,政府组织的国民体质测试及指导服务等。

(七)残疾人服务类。包括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公益性岗位,残疾人康复服务,公益性助残等。

(八)农业类。包括三农规划和宣传服务,农产品供需、价格信息收集、统计分析、咨询服务,政府委托的服务三农项目实施与管理,政府委托的农村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维护与管理服务,政府组织的农民种养技能培训及指导,动物重大疫病和农作物重大病虫害监测预警与防控辅助性工作等。

二、非基本公共服务(其他事项)

(一)技术性服务类。包括课题研究、会计代理、资产评估、项目评审、绩效评价、社会审计、规划咨询、档案管理等。

(二)辅助性服务类。包括会议承接、培训组织实施、文件资料印刷、物业管理、公务用车、公务定点接待、法律服务等。

延伸阅读

定西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北京市《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暂行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遵义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