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荆州市市级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实施意见的通知

颁布单位:湖北省荆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14-09-26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荆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荆州市市级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实施意见的通知(荆政办发〔2014〕4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荆州开发区,荆州纪南生态文化旅游区,市政府有关部门:

《荆州市市级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4年9月26日

荆州市市级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96号)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鄂政办发〔2014〕1号)精神,推进和规范市级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工作,结合荆州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基本原则

(一)积极稳妥。政府购买服务要充分考虑全市经济发展水平和市直财力状况,按照“整体设计、有序推进、试点先行”的思路,突出重点,以点带面,因地制宜,注重发挥社会力量吸引、调动和整合社会资源的功能,形成政府购买服务工作合力。

(二)注重绩效。政府购买服务应强化绩效理念,按照有利于转变政府职能、有利于提升服务质量、有利于提高资金效益和降低服务成本的原则,坚持精打细算,明确权利义务,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

(三)竞争择优。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通过竞争择优的方式选择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社会力量,确保具备条件的社会力量平等参与竞争。加强监督检查和科学评估,建立优胜劣汰的动态调整机制。

(四)改革创新。坚持“以钱养事”的改革方向,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相衔接,与创新社会管理、推进相关领域改革相结合,与建立完善公共财政制度相适应,推进政事分开、政社分开,加快建立多元参与、形式多样的政府购买服务格局。

(五)权责明确。根据转变政府职能的要求和财权与事权相匹配的原则,准确把握社会公共服务需求,充分发挥政府主导作用,合理界定市政府购买服务的范围项目和数量,加强对政府购买服务工作的组织领导、政策支持、财政投入和监督管理。

二、购买主体

政府购买服务的主体(以下简称购买主体)是市直行政机关、参照公务员管理且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纳入机构编制管理且经费由市财政负担的群团组织。根据工作需要,经市政府同意,部分事业单位可暂作为政府购买服务的主体,通过购买服务方式提供公共服务。

三、承接主体

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主体(以下简称承接主体)是在民政部门登记或经国务院批准免予登记的社会组织,以及依法在工商管理或行业主管部门登记成立的企业、机构等。承接主体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设立,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二)治理结构健全,内部管理和监督制度完善。

(三)具有独立的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和资产管理制度。

(四)具备提供公共服务所必需的设施、人员和专业技术能力。

(五)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险缴费的良好记录。

(六)在参与政府购买服务竞争前3年内无重大违法违纪行为,未进入工商部门经营异常名录,社会信誉、商业信誉良好。

(七)法律、法规规定以及购买服务项目要求的其他条件。

民政部门登记的社会组织参加评估获得3A以上评估等级的,可以优先获得政府购买服务。

承接主体的具体条件由市财政部门根据购买服务的性质和质量要求确定。

四、购买内容

政府购买服务的内容为适合采取市场化方式提供、社会能够承担的公共服务,突出公共性和公益性。下列事项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逐步交由社会力量承担:

(一)公共服务事项。教育、文化、体育、劳动就业服务、人才服务、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养老服务、优抚安置服务、医疗卫生、人口和计划生育服务、住房保障、公共安全服务、公共法律服务、残疾人公共服务、环境保护、交通运输、城市公共设施、服务“三农”等领域适宜由社会力量承担的基本公共服务事项。

(二)社会管理服务事项。社区服务、社工服务、法律援助、慈善救济、公益服务、人民调解、社区矫正、安置帮教、公共公益宣传等领域适宜由社会力量承担的公共服务事项。

(三)专业技术性服务事项。政策研究与设计、会计代理、资产评估、项目评审、绩效评价、社会审计、规划编制、政府投资的工程项目勘探设计等领域适宜由社会力量承担的公共服务事项。

(四)辅助性服务事项。会议承接、培训组织实施、文件资料印制、物业管理(包括保安、保洁)、公务用车、公务定点接待等事项。

(五)其他适宜由社会力量承担的公共服务事项。

五、程序与方式

政府购买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组织实施,按照市直部门预算和政府采购的程序、方式办理。

(一)政府购买服务事项由购买主体随同部门预算申报年度购买计划、绩效目标,经财政部门审核,市政府同意后组织实施。突发性应急服务事项经市政府批准后,可采取先确定承接主体,再根据购买服务的数量和质量确定预算额度的方式。

(二)购买主体在财政部门批复购买计划后,要主动、及时向社会公开购买服务项目的标准和要求。

(三)购买主体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相关规定,通过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采购等方式确定承接主体;不宜纳入政府采购程序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可采用委托、承包等方式选择承接主体。

(四)通过以上方式确定承接主体后,购买主体应及时签订购买服务合同,明确购买服务的范围、标的、数量、质量要求以及服务期限、资金支付方式、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等内容,严禁转包行为。购买主体要将合同送财政部门备案。

(五)属于市、区两级政府共同购买的服务,应明确市、区两级政府的不同责任,实行分级负担。

六、资金管理

根据现行财政财务管理制度,市级政府购买服务所需资金由市财政预算安排,纳入部门预算管理,在部门预算安排的购买主体的公用经费、项目经费或经批准使用的专项经费中列支。政府购买服务资金由财政部门审核政府购买服务合同后,按部门预算管理规定及有关项目支出管理规定实行国库集中支付。

七、保障与监督

按照“政府主导、部门负责、社会参与、共同监督”的要求,建立“政府统一领导,财政部门牵头,民政、工商以及行业主管部门协同,职能部门履职,监督部门保障”的工作机制,规范有序开展政府购买服务工作。

(一)市政府及所属部门在政策制定、资金扶持、人才培养等方面积极支持社会组织的培育和发展。

(二)财政部门牵头负责建立健全政府购买服务制度;制定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明确政府购买服务的种类、性质和内容,并及时动态调整;做好政府购买服务的资金管理、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等工作。要加强政府购买服务工作的绩效管理,严格把绩效管理要求贯穿于政府购买服务预算编制、执行、监督、评价和问责的全过程,确保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和公共服务的绩效质量。建立健全由购买主体、服务对象及第三方组成的综合性评审机制,对购买服务项目数量、质量和资金使用绩效等进行考核评价。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布,并作为以后年度编制政府购买服务预算和选择承接主体的重要依据。

(三)机构编制部门负责对政府购买服务的内容进行审核。

(四)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和实施政府投资计划,推动政府投资项目列入政府购买服务计划。

(五)民政、工商以及行业主管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将承接主体纳入信誉信息、评估、执法等监管体系。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负责核实社会组织的资质及相关条件,向购买主体提供社会组织名录。

(六)监察、审计部门负责对政府购买服务工作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审计,确保政府购买服务资金规范管理和使用,防止截留、挪用和滞留资金等现象发生。对违法违规行为,按规定予以处罚、处分或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对弄虚作假、冒领财政资金的承接主体、购买主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七)购买主体负责购买服务的具体组织实施,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管理制度,公开本部门经批准的政府购买服务事项,对承接主体提供的服务进行跟踪监督,在项目完成后组织绩效初评、考核验收并出具验收报告,申请资金拨付。

上述实施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县市区政府购买服务工作可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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