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州市深化非煤矿山整顿关闭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州市深化非煤矿山整顿关闭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 颁布单位:湖南省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永政办函〔2011〕29号 |
|---|---|
| 颁布日期:2011-03-18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关于印发《永州市深化非煤矿山整顿关闭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永政办函〔2011〕29号
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州市深化非煤矿山整顿关闭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管理区,市直有关单位:
《永州市深化非煤矿山整顿关闭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三月十八日
永州市深化非煤矿山整顿关闭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监管,深化矿业秩序整治,严厉打击非法违法开采行为,切实解决影响和制约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的突出问题,有效防范非煤矿山一般事故,坚决遏制较大以上安全生产事故发生,促进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状况持续稳定好转,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国土资源部等12部门《关于进一步推进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141号)、国务院安委办《关于进一步做好金属非金属矿山整顿关闭工作的意见》(安委办〔2009〕13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10]27号)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深化非煤矿山整顿关闭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湘政办函〔2011〕2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及工作原则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切实落实各级地方政府、各相关部门和非煤矿山企业的责任,彻底取缔应关未关的非法生产矿点,依法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非煤矿山,依法停产整顿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非煤矿山,扎实推进非煤矿山整合重组,进一步规范非煤矿山开采秩序,提高产业集中度,提升技术装备水平、抗灾能力和安全保障水平,促进全市非煤矿山安全健康发展。
(二)工作原则
1、严格标准、依法整顿。专项行动严格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要求开展,严格执法,强力推进。
2、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各地从实际出发,研究制定具有可操作性的整顿关闭措施,市深化非煤矿山整顿关闭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给予分类指导。
3、淘汰落后、提高素质。进一步淘汰规模小、装备技术落后、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非煤矿山,提高企业本质安全水平和事故防范能力。
二、工作重点
(一)依法依规关闭下列非煤矿山
1、未依法取得地质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等相关证照,擅自从事矿产资源勘查或开采的;
2、已吊(注)销证照应关未关或关闭后反弹的;
3、具有采矿许可证但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违法组织生产被依法查处后拒不按要求整改的;
4、年生产规模5万吨以下(不含5万吨)的石灰岩及建筑石料小采石场(以采矿许可证为准),以及其他未达到国家规定的矿种最小开采规模且通过整合、技改仍不能达到要求的;
5、超深越界开采拒不退界的、同一非煤矿山1年内有2次以上(含2次)超深越界开采行为的,或在国有或国有控股大矿范围内超深越界开采并严重威胁大矿安全的,以及证照到期、资源枯竭且无法扩界的;
6、资源整合矿山设计不予利用的矿井;
7、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被依法责令停产整改,逾期不整改或整改后仍达不到安全生产条件的;
8、违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被依法责令停产整改,逾期不整改的;
9、被责令停产整顿,拒不执行监管指令,擅自组织生产的;
10、危库、险库未按要求治理或治理后仍不符合安全要求以及未经审批擅自再利用尾矿的尾矿库。
11、露天开采矿山外部安全距离不符合《爆破安全技术规程》等有关规定的。
(二)依法依规停产整顿下列非煤矿山
1、采矿许可证或安全生产许可证等相关证照过期的;
2、具有采矿许可证但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3、不符合矿产资源规划和矿业权设置方案,已经纳入资源整合范围的;
4、存在多个开采主体,严重影响安全生产的;
5、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含资源整合矿山)未依法履行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查程序,违法建设、生产的;
6、未采用分台阶(分层)开采的露天矿山;未实现机械通风的地下矿山;不按设计要求开采,且存在大范围采空区未采取有效措施的地下矿山;各中段、采场没有两个安全出口的地下矿山;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水情不清且未采取有效探放水措施的地下矿山;其它安全隐患比较严重需要进行停产整顿的非煤矿山。
7、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
8、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排放尾矿的尾矿库;坝体超过设计坝高、超设计储存尾矿、超量排放尾矿、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尾矿库。
停产整顿的非煤矿山在整改作业中要严格控制下井人数,最多不得超过9人,否则,视同违法生产,从严查处。
三、工作安排
专项行动分四个阶段。
(一)宣传发动阶段(3月20日前)
研究制定并发布专项行动工作方案,召开会议进行动员和部署,落实责任,明确目标。各县区研究制订具体实施方案,成立领导小组,召开动员大会。各级政府广泛宣传、深入发动,为开展专项行动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二)排查摸底阶段(3月20日—4月30日)
各县区人民政府组织各有关部门和乡镇对区域内非煤矿山及尾矿库进行全面排查,提出需依法依规关闭和停产整顿的非煤矿山及尾矿库名单。
1、县区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属地、分级管理原则,结合节后复产验收和计划执法工作,依法依规对8类应停产整顿的对象下达停产整顿通知。
2、各乡镇人民政府对11类应依法依规关闭对象中的前两类,提出辖区内拟关闭名单报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核确认。
3、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11类应依法依规关闭对象中的第1、2、4、5类,提出拟关闭名单报县级人民政府。
4、县级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11类应依法依规关闭对象中的第3、6、7、8、9、10、11类,提出拟关闭名单报县级人民政府。
5、3月下旬,县区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对重点乡镇(场)和重点矿区派驻工作组,重点督办排查摸底和“打非治违”工作。市深化非煤矿山整顿关闭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向重点地区派驻工作组,市直相关部门密切配合,加强对整顿关闭工作的定点指导。市国土资源局牵头,负责对东安黄泥洞、舜皇山管理区紫云工区锑矿区和冷水滩普里桥、仁湾、珊瑚、上岭桥、牛角坝、黄阳司、高溪市锰矿区的重点督导;市环保局牵头,负责对零陵区珠山、水口山锰矿区重点督导;市公安局牵头,负责对江华铜山岭矿区、河路口矿区,螃蟹木钨锡矿区和道县湘源锡矿区的重点督导;市安监局牵头,负责对蓝山新圩、太平、火市、田溪、早禾锰铁矿区的重点督导。牵头部门依据职责分工,需要其他有关部门配合的,提出名单,由市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通知参加联合督导行动,或将有关情况向相关职能部门通报,由相关职能部门依法处理。
(三)全面实施阶段(5月1日—8月15日)
1、对非法开采的非煤矿山,县、乡两级人民政府组织力量,于4月30日前,按照“六条标准”(切除电源、收缴火工品、拆除设备、炸毁井筒、遣散人员、恢复地貌)依法依规取缔关闭到位。
2、对应予关闭的非煤矿山,县级人民政府应在收到报告后7日内作出关闭决定,并在当地主要媒体上公告关闭名单,同时抄送上一级颁发有关证照的部门,并报市深化非煤矿山整顿关闭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有关职能部门要及时吊(注)销有关证照。县级公安机关要依据县级人民政府深化非煤矿山整顿关闭专项行动领导小组提供的关闭矿山名单,对其实施停供民爆物品审批,收缴剩余民爆物品,回收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县级电力部门要对关闭的矿山按程序停止电力供应,拆除电力设施。8月15日前,县市区人民政府对应关闭的非煤矿山要按“六条标准”关闭到位。
3、对停产整顿的非煤矿山,各级政府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落实停产整顿责任人和措施,相关部门暂扣证照、跟踪督查,确保停产整顿到位。按规定程序验收合格后,返还证照,恢复生产。停产整顿期间,企业按整改要求实施安全隐患整改确实需要民爆物品的,由县级公安机关依据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对整顿矿山限量供应民爆物品的计划,严格实行民爆物品限量审批,并对储存民爆物品的仓库进行经常性检查,防止非法买卖民爆物品的行为发生。
4、8月15日前,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会同安监部门,提出资源储量相对较少且无法扩界的非煤矿山名单报同级人民政府,由非煤矿山企业与县级人民政府签订限期关闭及限期内发生死亡事故立即无条件关闭协议后,有关部门核发(或延期)相关证照恢复生产,到期后坚决关闭。
5、各县区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督查组,通过随机检查、重点抽查、跟踪检查以及地区间互查等方式,加强督促检查和工作指导,及时发现整顿关闭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并通报有关部门认真研究解决,积极探索建立完善长效机制,推动整顿关闭工作向纵深推进。
(四)检查验收阶段(8月16日—9月30日)
1、8月16日起,各县区人民政府组织对本区域内非煤矿山关闭和停产整顿情况进行自查,并于8月31日前将自查情况报市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2、9月1日起,市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专项行动进行全面检查验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检查验收不合格单位:检查验收、群众举报、督查督办发现存在2处非法生产矿点没有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查处的县区;专项行动期间因非法生产引发2起以上一般事故或发生较大事故的县区。
3、专项行动结束后,由市深化非煤矿山整顿关闭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对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市安委会将非煤矿山深化整顿关闭工作情况列入对各县区年度评先考核的重要内容。
四、各部门工作职责
(一)国土资源部门负责打击无证开采、超深、越界开采等非法、违法行为,规范开采秩序;对政府决定关闭的矿山企业,按规定及时注销采矿许可证。
(二)公安部门负责打击无证使用、买卖、运输民用爆炸物品;对无证的、安全生产许可证过期的、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或政府决定关闭等的非煤矿山企业,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
(三)工商部门负责对缺乏安全许可的无证企业及时抄告相关职能部门。对有关部门撤销许可的企业,依法督促其办理变更经营范围或注销登记。
(四)环保部门负责依法查处非煤矿山企业违反环保法律、法规的行为。
(五)电业部门负责对无安全生产许可证、无采矿许可证的矿山以及有关部门依法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或撤销许可的矿山企业,按程序停止电力供应。
(六)安监部门负责负责对已取得采矿许可证但安全生产条件不合格的非煤矿山非法开采活动查处,对政府决定关闭的矿山企业,按规定及时注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七)监察机关依法、依纪查处行政监察对象在非煤矿山整顿关闭专项行动工作中的违法、违纪行为。对不认真履行职责、监管不力、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甚至对不法矿主纵容、包庇的领导干部和国家工作人员进行行政责任追究,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市政府成立以分管副市长为组长,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安监局局长、市国土资源局局长为副组长,市国土资源局、市公安局、市监察局、市环保局、市安监局、市工商局、市电业局等部门为成员的专项行动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安监局。各县区人民政府要成立由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安监、国土资源、公安、监察、环保、工商、电力等部门参加的专项行动领导小组。专项行动由市政府统一领导,市深化非煤矿山整顿关闭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负责统一部署、督促检查和检查验收,县区人民政府负责具体实施,各级各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二)严格责任追究
1、凡应关闭矿山而未采取关闭措施的,有关部门依法对企业负责人从严追究责任,或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罚。
2、相关部门和乡镇应查清情况列出名单而未落实的,以及有关部门已上报名单而县区人民政府未及时作出决定并采取关闭和停产整顿措施,致使非法生产企业(单位)存在的,要严格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3、对整治不力、工作滞后、问题突出的县区,由市深化非煤矿山整顿关闭专项行动领导小组通报批评,重点督办。凡经市专项行动领导小组检查验收不合格的县区,其政府主要负责人要向市政府作出书面检查,限期整改到位。凡在专项行动中整治不力、失职渎职、循私舞弊的工作人员,一律按干部管理权限严肃查处。
(三)加强部门配合,严把安全准入关。国土资源部门在审查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和办理《采矿许可证》延续或变更登记手续时,应征求安监部门的意见,凭安监部门的安全初审意见为企业办理(延期、变更)《采矿许可证》手续。要建立国土资源部门和安监部门矿山行政许可信息情况通报机制,加强沟通和配合,从源头上把好安全准入关。
(四)加强社会监督。各县区要充分利用报刊、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广泛宣传,充分发挥舆论的监督作用,鼓励群众举报非法违法行为和事故隐患,在全社会营造齐抓共管的良好氛围。
各县区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和有关部门要加强督促检查和整顿关闭力度,每月3日前将上月工作情况(附表3、4)报市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电话:8361273,传真:8360086,电子邮箱:[email protected]),9月30日前市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工作总结报省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永州市深化非煤矿山整顿关闭专项行动实施方案附件
延伸阅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