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州市整治矿山超深越界开采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州市整治矿山超深越界开采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 颁布单位:湖南省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永政办发〔2010〕31号 |
|---|---|
| 颁布日期:2010-09-26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州市整治矿山超深越界开采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永政办发〔2010〕3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管理区,市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永州市整治矿山超深越界开采专项行动工作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永州市整治矿山超深越界开采
专项行动工作方案
为加强矿山企业开采监管,促进矿山企业依法守界开采,防范因超深越界开采而引发安全事故,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整治矿山超深越界开采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湘政办发[2010]4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目标任务
在全市范围开展一次持证矿山开采现状普查,凡超深越界的一律责令退回许可范围内开采;坚决关闭超深越界且拒不整改或屡整屡犯、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资源已经枯竭的矿山,促进矿产资源开采秩序的根本好转;落实安全生产共同责任,加强安全生产监管,预防和遏制重大安全事故的发生;坚持标本兼治,建立长效机制,努力开创资源开发利用率高、环境污染少、安全有保障的新局面。
二、时间安排
2010年9月至2010年12月底。
三、整治重点
(一)煤炭开采矿山
(二)以下非煤矿山
1、国有或国有控股大矿周边的矿山;
2、小矿密集、矿权重叠和资源纠纷突出地区的矿山;
3、重要建筑物、构筑物周边的矿山;
4、县区交界地带的矿山。
(三)媒体披露、群众举报有超深越界嫌疑的矿山
(四)冷水滩区煤矿区、祁阳县煤矿区、零陵区锰矿区、东安县锑矿区、江华瑶族自治县河路口稀土矿区等是此次整治矿山超深越界开采专项行动的重点矿区。重点矿区以外的其他矿山要利用矿业权实地核查、年检等资料进行一次普查,核实是否存在超深越界开采行为。
四、工作步骤
(一)宣传发动阶段(2010年9月30日前)
制定工作方案,成立专项整治行动工作领导机构,召开动员大会,统一思想,部署工作,落实责任,明确目标。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介广泛宣传,深入发动,尤其要深入矿区和矿山企业宣传发动,为专项整治行动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二)排查摸底阶段(2010年9月30日—10月20日)
1、矿山企业自查自纠。矿山企业在10月8日前向所在县区国土资源、安监、煤炭管理等部门提交由矿山法定代表人、驻矿安监员和乡镇国土资源管理所签字认可的最新采掘工程平面图和井上井下对照图。对在自查自纠阶段主动退回并打好永久性密闭的超深越界行为,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罚;对隐瞒不报、不主动整改的,依法从重处罚。
2、县区人民政府委托有矿山测量资质和地勘资质的技术单位对整治重点矿山开展井巷工程测量。技术单位根据测量成果,对被测矿山是否超深越界开采出具由实测技术人员签字、技术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技术单位法人代表签字盖章的测量鉴定意见,出具《矿山超深越界鉴定书》。县区国土资源部门根据技术单位的测量鉴定意见核实后,分矿山填报《县区超深越界开采矿山基本情况一览表》,并登记造册,经县区人民政府审查后,于2010年10月10日前报市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市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汇总后于2010年10月20日前统一报省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集中整顿阶段(2010年10月20日—11月10日)
对存在超深越界行为的矿山企业,区别情况,分别做出以下处理:
1、对超深越界情节严重的矿山,县区政府整治矿山超深越界领导小组办公室列出名单,提请县区人民政府予以关闭。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超深越界情节严重:
(1)当地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责令其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而拒不退回的;
(2)一年内有2次以上(含2次)超深越界开采行为的;
(3)有关部门和单位对矿井进行实测或对超深越界行为进行调查时,故意设置障碍的;
(4)超深越界开采保安矿柱、防水矿柱的;
(5)超深越界进入他人矿区范围内开采,有巷道垮塌、掉底等危险的;
(6)在水库、河流、铁路、公路、桥梁、居民密集区等周边超深越界开采的;
(7)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县区人民政府应在收到报告后7日内做出关闭决定,相关部门凭关闭决定及时吊(注)销相关证照。
县区人民政府要将决定关闭的矿山名单,即《县区决定关闭的超深越界开采矿山一览表》,于11月10日前报市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市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汇总后于11月15日前报省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2、对保留的矿山企业,除予以行政处罚外,县区人民政府应当责令其停产整顿,并在越界处打好永久性密闭,填写由国土资源部门及有关部门现场执法人员、驻矿安监员、有关的相邻矿山企业签字认可的《矿山永久性密闭验收认定书》,并交市、县区专项整治行动办公室备案。对擅自打开密闭或整改验收不合格的,一律予以关闭。
3、对生产规模或矿区面积过小的矿山,凡符合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和国家产业政策的,按照自愿、合法的原则,鼓励指导其与邻近矿山整合。对应整合而无法达成整合协议的,区分情况予以关闭或不再办理采矿许可证延续登记手续。
(四)建章立制阶段(2010年11月底前)
建立落实预防和治理矿山超深越界的长效机制,确保长治久安。
1、建立矿区范围公告公示制度。县区国土资源部门应通过门户网站、电视、报纸等形式,将矿山企业的矿区范围向社会公示。矿山企业应当在矿山出入口或其他醒目位置设立统一的永久性固定标牌,将矿山的矿区范围示意图、拐点坐标、采矿许可期限、发证机关、井筒数量和各井筒功能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矿山企业应向县区人民政府出具守界开采承诺,并与国土资源部门签订依法开采合同,对采矿活动实行合同管理。
2、建立矿山超深越界开采信用信息档案。对2008年1月1日起有超深越界开采行为的矿山企业,县区国土资源、安监部门要建立矿山超深越界开采档案。档案要详细记载矿山超深越界开采的时间、位置和处理情况等。对有超深越界开采行为的煤矿企业,同时告知县区煤炭管理部门。
3、建立信息共享制度。国土资源、安监、煤炭管理等部门在日常监管中发现矿山涉嫌超深越界开采或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时,在依法履行各自相应职责的同时,应互相通报。
4、建立打击矿山超深越界开采联合监管机制。国土资源、安监、煤炭管理等部门应依职责开展打击矿山超深越界开采行动,发现矿山超深越界行为,应及时通知公安、电力部门。公安、电力部门应当立即停止供应火工产品和供电。
5、建立矿山年度无超深越界开采验收认定制度。矿山申请采矿许可证年检时,应当向登记发证机关提交矿山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乡镇国土资源所、驻矿安监员签字认可的矿山年度无超深越界开采验收认定表。不能提交的,年检不予通过,不予办理采矿许可证延续、变更等手续;采矿许可证到期后,国土资源部门提请县区人民政府予以关闭。
6、建立健全储量动态监管制度。进一步强化矿山储量动态监督管理,对矿山资源储量枯竭的,采矿许可证到期后不再办理延续登记,坚决予以关闭。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强对矿山储量报告编制单位、矿山测量技术单位的监管,对弄虚作假的,应依法予以惩处;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从业资格;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五)检查验收阶段(2010年12月1日—12月底)
各县区要认真总结专项行动工作经验,查找存在的问题与不足,写出总结报告,于12月5日前报市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市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制订检查验收标准,组织市国土资源局、市安监局、市煤炭行管办、市财政局、市公安局、市监察局、市工商局对各县区的专项整治行动工作进行检查验收,并根据检查验收情况做出处理。对工作成效显著的先进单位和个人,按照行政奖励的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检查验收不合格的,市政府领导将对县区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进行约谈;对在专项整治行动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工作人员,市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照《湖南省违反矿产资源管理规定责任追究办法》的规定,提请纪检监察部门追究党纪政纪责任。
关于煤矿超深越界开采专项整治行动,《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煤矿整顿关闭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湘政办函〔2010〕28号)已有规定的,按照原有规定执行;没有规定的,按照本方案执行。
五、工作要求
1、加强领导。市政府成立整治矿山超深越界开采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由市人民政府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国土资源、安监、煤炭、公安、财政、监察、工商管理等部门为领导小组成员单位。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协调、指导全市超深越界专项整治和日常管理工作,各成员单位都要确定一名联系人,加强联络和沟通。各县区要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和办事机构,并从本级政府收取的矿业权有偿处置收入中安排专项行动工作经费,用于培训指导、专题会议、宣传资料以及聘请有资质的地勘单位开展井巷工程实测等费用。
2、落实责任。各县区要根据自身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方案,建立政府主导、部门联动、社会参与、分工明确的工作机制。各县区人民政府是整治超深越界专项行动工作的责任主体。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国土资源、安监、煤炭管理部门要加大对矿山超深越界行为的查处力度;公安部门要加强对火工产品管理,打击暴力抗法行为;财政部门要提供专项整治工作经费保障;监察部门要加大对专项整治行动期间国家工作人员违法违纪、失职渎职行为的查处力度,确保政令畅通。
3、加强督促指导。市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加强对各县区整治超深越界专项行动工作的指导,组织开展督查和检查验收,确保各项工作的落实。
主题词:经济管理土地管理通知
抄送:市委各部门,军分区。
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中级人民法院,
市人民检察院。
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0年9月26日印发
永政办发〔2010〕31号
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永州市整治矿山超深越界开采
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管理区,市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永州市整治矿山超深越界开采专项行动工作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永州市整治矿山超深越界开采
专项行动工作方案
为加强矿山企业开采监管,促进矿山企业依法守界开采,防范因超深越界开采而引发安全事故,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整治矿山超深越界开采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湘政办发[2010]4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目标任务
在全市范围开展一次持证矿山开采现状普查,凡超深越界的一律责令退回许可范围内开采;坚决关闭超深越界且拒不整改或屡整屡犯、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资源已经枯竭的矿山,促进矿产资源开采秩序的根本好转;落实安全生产共同责任,加强安全生产监管,预防和遏制重大安全事故的发生;坚持标本兼治,建立长效机制,努力开创资源开发利用率高、环境污染少、安全有保障的新局面。
二、时间安排
2010年9月至2010年12月底。
三、整治重点
(一)煤炭开采矿山
(二)以下非煤矿山
1、国有或国有控股大矿周边的矿山;
2、小矿密集、矿权重叠和资源纠纷突出地区的矿山;
3、重要建筑物、构筑物周边的矿山;
4、县区交界地带的矿山。
(三)媒体披露、群众举报有超深越界嫌疑的矿山
(四)冷水滩区煤矿区、祁阳县煤矿区、零陵区锰矿区、东安县锑矿区、江华瑶族自治县河路口稀土矿区等是此次整治矿山超深越界开采专项行动的重点矿区。重点矿区以外的其他矿山要利用矿业权实地核查、年检等资料进行一次普查,核实是否存在超深越界开采行为。
四、工作步骤
(一)宣传发动阶段(2010年9月30日前)
制定工作方案,成立专项整治行动工作领导机构,召开动员大会,统一思想,部署工作,落实责任,明确目标。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介广泛宣传,深入发动,尤其要深入矿区和矿山企业宣传发动,为专项整治行动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二)排查摸底阶段(2010年9月30日—10月20日)
1、矿山企业自查自纠。矿山企业在10月8日前向所在县区国土资源、安监、煤炭管理等部门提交由矿山法定代表人、驻矿安监员和乡镇国土资源管理所签字认可的最新采掘工程平面图和井上井下对照图。对在自查自纠阶段主动退回并打好永久性密闭的超深越界行为,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罚;对隐瞒不报、不主动整改的,依法从重处罚。
2、县区人民政府委托有矿山测量资质和地勘资质的技术单位对整治重点矿山开展井巷工程测量。技术单位根据测量成果,对被测矿山是否超深越界开采出具由实测技术人员签字、技术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技术单位法人代表签字盖章的测量鉴定意见,出具《矿山超深越界鉴定书》。县区国土资源部门根据技术单位的测量鉴定意见核实后,分矿山填报《县区超深越界开采矿山基本情况一览表》,并登记造册,经县区人民政府审查后,于2010年10月10日前报市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市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汇总后于2010年10月20日前统一报省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集中整顿阶段(2010年10月20日—11月10日)
对存在超深越界行为的矿山企业,区别情况,分别做出以下处理:
1、对超深越界情节严重的矿山,县区政府整治矿山超深越界领导小组办公室列出名单,提请县区人民政府予以关闭。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超深越界情节严重:
(1)当地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责令其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而拒不退回的;
(2)一年内有2次以上(含2次)超深越界开采行为的;
(3)有关部门和单位对矿井进行实测或对超深越界行为进行调查时,故意设置障碍的;
(4)超深越界开采保安矿柱、防水矿柱的;
(5)超深越界进入他人矿区范围内开采,有巷道垮塌、掉底等危险的;
(6)在水库、河流、铁路、公路、桥梁、居民密集区等周边超深越界开采的;
(7)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县区人民政府应在收到报告后7日内做出关闭决定,相关部门凭关闭决定及时吊(注)销相关证照。
县区人民政府要将决定关闭的矿山名单,即《县区决定关闭的超深越界开采矿山一览表》,于11月10日前报市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市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汇总后于11月15日前报省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2、对保留的矿山企业,除予以行政处罚外,县区人民政府应当责令其停产整顿,并在越界处打好永久性密闭,填写由国土资源部门及有关部门现场执法人员、驻矿安监员、有关的相邻矿山企业签字认可的《矿山永久性密闭验收认定书》,并交市、县区专项整治行动办公室备案。对擅自打开密闭或整改验收不合格的,一律予以关闭。
3、对生产规模或矿区面积过小的矿山,凡符合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和国家产业政策的,按照自愿、合法的原则,鼓励指导其与邻近矿山整合。对应整合而无法达成整合协议的,区分情况予以关闭或不再办理采矿许可证延续登记手续。
(四)建章立制阶段(2010年11月底前)
建立落实预防和治理矿山超深越界的长效机制,确保长治久安。
1、建立矿区范围公告公示制度。县区国土资源部门应通过门户网站、电视、报纸等形式,将矿山企业的矿区范围向社会公示。矿山企业应当在矿山出入口或其他醒目位置设立统一的永久性固定标牌,将矿山的矿区范围示意图、拐点坐标、采矿许可期限、发证机关、井筒数量和各井筒功能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矿山企业应向县区人民政府出具守界开采承诺,并与国土资源部门签订依法开采合同,对采矿活动实行合同管理。
2、建立矿山超深越界开采信用信息档案。对2008年1月1日起有超深越界开采行为的矿山企业,县区国土资源、安监部门要建立矿山超深越界开采档案。档案要详细记载矿山超深越界开采的时间、位置和处理情况等。对有超深越界开采行为的煤矿企业,同时告知县区煤炭管理部门。
3、建立信息共享制度。国土资源、安监、煤炭管理等部门在日常监管中发现矿山涉嫌超深越界开采或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时,在依法履行各自相应职责的同时,应互相通报。
4、建立打击矿山超深越界开采联合监管机制。国土资源、安监、煤炭管理等部门应依职责开展打击矿山超深越界开采行动,发现矿山超深越界行为,应及时通知公安、电力部门。公安、电力部门应当立即停止供应火工产品和供电。
5、建立矿山年度无超深越界开采验收认定制度。矿山申请采矿许可证年检时,应当向登记发证机关提交矿山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乡镇国土资源所、驻矿安监员签字认可的矿山年度无超深越界开采验收认定表。不能提交的,年检不予通过,不予办理采矿许可证延续、变更等手续;采矿许可证到期后,国土资源部门提请县区人民政府予以关闭。
6、建立健全储量动态监管制度。进一步强化矿山储量动态监督管理,对矿山资源储量枯竭的,采矿许可证到期后不再办理延续登记,坚决予以关闭。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强对矿山储量报告编制单位、矿山测量技术单位的监管,对弄虚作假的,应依法予以惩处;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从业资格;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五)检查验收阶段(2010年12月1日—12月底)
各县区要认真总结专项行动工作经验,查找存在的问题与不足,写出总结报告,于12月5日前报市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市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制订检查验收标准,组织市国土资源局、市安监局、市煤炭行管办、市财政局、市公安局、市监察局、市工商局对各县区的专项整治行动工作进行检查验收,并根据检查验收情况做出处理。对工作成效显著的先进单位和个人,按照行政奖励的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检查验收不合格的,市政府领导将对县区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进行约谈;对在专项整治行动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工作人员,市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照《湖南省违反矿产资源管理规定责任追究办法》的规定,提请纪检监察部门追究党纪政纪责任。
关于煤矿超深越界开采专项整治行动,《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煤矿整顿关闭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湘政办函〔2010〕28号)已有规定的,按照原有规定执行;没有规定的,按照本方案执行。
五、工作要求
1、加强领导。市政府成立整治矿山超深越界开采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由市人民政府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国土资源、安监、煤炭、公安、财政、监察、工商管理等部门为领导小组成员单位。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协调、指导全市超深越界专项整治和日常管理工作,各成员单位都要确定一名联系人,加强联络和沟通。各县区要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和办事机构,并从本级政府收取的矿业权有偿处置收入中安排专项行动工作经费,用于培训指导、专题会议、宣传资料以及聘请有资质的地勘单位开展井巷工程实测等费用。
2、落实责任。各县区要根据自身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方案,建立政府主导、部门联动、社会参与、分工明确的工作机制。各县区人民政府是整治超深越界专项行动工作的责任主体。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国土资源、安监、煤炭管理部门要加大对矿山超深越界行为的查处力度;公安部门要加强对火工产品管理,打击暴力抗法行为;财政部门要提供专项整治工作经费保障;监察部门要加大对专项整治行动期间国家工作人员违法违纪、失职渎职行为的查处力度,确保政令畅通。
3、加强督促指导。市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加强对各县区整治超深越界专项行动工作的指导,组织开展督查和检查验收,确保各项工作的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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