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界市 “门前三包”管理办法(试行)
张家界市 “门前三包”管理办法(试行)
| 颁布单位:湖南省张家界市人民政府 | 文号:令2011年第38号 |
|---|---|
| 颁布日期:2011-03-22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张家界市人民政府令(第38号)
《张家界市“门前三包”管理办法(试行)》已经2010年11月17日市人民政府第4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市长赵小明
二O一一年三月二十二日
张家界市“门前三包”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市容市貌管理,创建文明、优美、整洁的城市环境,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城市绿化条例》、《湖南省实施〈城市绿化条例〉办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湖南省城市市政公用设施管理办法》以及《城市容貌标准》、《城市环境卫生质量标准》和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门前三包”,是指市城市规划建成区内沿街巷两侧的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企事业单位、个体门店、居民住户(以下简称责任人)对各自建构筑物临街立面、橱窗、门前人行道(从建构筑物临街立面至路沿石)承担下列责任:
(一)包容貌秩序规范:保持建构筑物立面整洁美观;按要求规范设置门店招牌和夜景灯光;自觉杜绝并劝阻和制止乱设摊点、乱搭建、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乱吊挂、乱堆放,以及乱停乱放交通运输工具、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等行为。
(二)包环境卫生整洁:做好责任区内非市容环境卫生专业单位清扫范围的日常清扫保洁,及时清除痰迹、污物、废弃物和积水;自觉杜绝并劝阻和制止随地吐痰、便溺,乱倒垃圾、粪便和污水,乱扔果皮、烟头、纸屑等废弃物,以及违规饲养家畜家禽等行为。
(三)包公用设施完好:自觉杜绝并劝阻和制止损坏树木花草、擅自修剪或者砍伐城市树木、损坏城市绿化设施,以及未经批准擅自开挖街道路面等侵占、拆毁、损坏城市市政公用设施等行为。
第三条“门前三包”实行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街道办事处具体落实、相关部门支持配合的工作体制。
(一)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主管“门前三包”工作,对永定、武陵源区“门前三包”工作进行统一组织、指导、协调、监督和考核。
(二)永定、武陵源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本辖区内“门前三包”工作的具体实施,与所辖街道办事处签订目标管理责任书,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负责“门前三包”责任区的划定和日常管理工作的协调、监督、检查和考核。
(三)各街道办事处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与辖区内的责任人签订“门前三包”责任书,实行责任制管理,并对其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
(四)责任人按照所签责任书自觉履行“门前三包”责任,接受街道办事处的监督检查,自觉遵守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法律法规规章,认真履行法定清扫保洁义务,尽职劝阻和制止损害城市市容市貌的行为,及时向街道办事处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举报不听劝阻、制止不了的违法违规行为。
(五)街道办事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接到“门前三包”责任人的举报和投诉后,应当及时到现场实施依法处理。
(六)公安、工商、卫生、环保、园林绿化等其他各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门前三包”工作。
第四条“门前三包”实行属地管理和权属单位主要负责人负总责的责任体制。沿街巷两侧的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企事业单位,不论隶属关系,均应服从驻地街道办事处的统一管理。
第五条“门前三包”实行城市协管员路段责任制度。城市协管员的聘用和管理由区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其工作经费由区人民政府负责,其奖惩与工作绩效挂钩。城市协管员佩戴统一标志执行公务,对责任路段“门前三包”工作情况进行巡查、劝导和监督管理。
“门前三包”城市协管员依据本办法执行公务,受法律保护。谩骂、围攻、殴打“门前三包”城市协管员的,由公安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条“门前三包”实行创建“达标路”、“达标社区”制度。区(街道)领导定期联络、指导、督促、协调主要路段和重要区域的“门前三包”工作,定期参与开展集中整治活动。“达标路”、“达标社区”的创建标准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统一制定。
第七条“门前三包”实行门前清扫保洁制度,经常开展大扫除活动,实现门前清扫保洁常态化。
第八条市、区两级城市管理部门应当为实施“门前三包”创造条件,完善卫生配套设施,建设垃圾中转站,添置果皮箱。
城市规划建成区生活垃圾运输、无害化处理和主次干道清扫保洁工作由市、区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负责。小街小巷由各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负责组织清扫、转运和保洁。
第九条“门前三包”管理工作列为城市工作重要内容,建立目标考核机制,实施单项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年度政府绩效考核重要组成部分。
两区人民政府“门前三包”管理工作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负责检查和考核,实行一月一抽查、半年一排名、一年一考核。
市直(区直、驻张)单位、街道办事处及社区居委会“门前三包”管理工作由区人民政府负责检查和考核,做到周抽查、月通报、季考评、半年排名、年度考核。
年度考评结果为不合格的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企事业单位,有关责任人员不得评优评先。
“门前三包”具体检查考核标准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负责制定。
第十条对“门前三包”责任人及有第六条规定创建任务的路段、社区,根据综合城市协管员监督台账、检查考核组抽检记录、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大队案件处理情况,开展优秀门店(单位、社区)、挂牌整治门店(单位、社区)评比,给予优秀门店(单位、社区)表彰和奖励。
被挂牌整治的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企事业单位,要实施责任追究,由市政府分管领导对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诫勉谈话。
第十一条市、区人民政府开展的检查考核结果,以及有关责任人的评比结果和受处罚的情况,在新闻媒体上公开。
市、区人民政府对“门前三包”管理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二条规定,依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城市绿化条例》、《湖南省实施〈城市绿化条例〉办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湖南省城市市政公用设施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实施处罚。
(一)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并处5元以上100元以下的罚款:
1.随地吐痰、便溺,乱倒垃圾、粪便和污水,乱扔果皮、烟头、纸屑等废弃物的;
2.在临街建筑物、公用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或未经批准张挂、张贴宣传品,在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和窗外堆放、吊挂有碍城市市容的物品的;
3.临街工地不设置护栏或者不作遮挡,停工场地不及时整理并作必要覆盖,或者竣工后不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影响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的;
4.乱停、乱放交通运输工具,影响城市市容的;
5.不履行责任区清扫保洁义务的。
(二)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1.未经城市管理部门许可,擅自设置户外广告的;
2.未经城市管理部门批准,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所堆放物料,搭建建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影响城市市容的;
3.未经城市管理部门批准,擅自拆除城市环境卫生等市政公用设施,或者未按批准的拆迁方案进行拆迁的。
(三)未经审批同意擅自对城市道路作业、施工及侵占、拆毁、损坏城市市政公用设施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分别情况责令其改正,限期清除、拆除或者采取补救措施、恢复原状,赔偿直接损失;属非经营性活动的,对责任单位并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并处200元以下的罚款;属经营性活动的,对责任单位并处1000元至10000元的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并处50元至500元的罚款。
(四)擅自摆摊设点,影响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其改正,并处1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五)损坏城市树木花草的,由城市园林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侵害,并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擅自修剪或者砍伐城市树木、损坏城市绿化设施的,由城市园林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侵害,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或者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燃放作业单位和作业人员违反焰火燃放安全规程、燃放作业方案进行燃放作业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并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违规燃放烟花爆竹造成废弃物影响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并处5元以上100元以下的罚款。
(七)未经批准擅自饲养家畜家禽影响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其限期处理或者予以没收,并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八)其他违反“门前三包”的行为,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相应处罚。
第十三条对不履行“门前三包”责任的单位、门店、住户以及管理(执法)部门、协管员的失职渎职行为,广大市民有权向各级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举报,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各区现行“门前三包”管理办法同时自行废止。
延伸阅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