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张家界市2013—2015年金属非金属矿山依法整顿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张家界市2013—2015年金属非金属矿山依法整顿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 颁布单位:湖南省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3-03-26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张家界市2013—2015年金属非金属矿山依法整顿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张政办发〔2013〕5号
永定区、慈利县、桑植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局委:
《张家界市2013—2015年金属非金属矿山依法整顿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3月26日
张家界市2013—2015年金属非金属矿山依法整顿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安全监管总局等部门关于依法做好金属非金属矿山整顿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2〕54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2013—2015年金属非金属矿山依法整顿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湘政办发〔2013〕18号)精神,确保我市金属非金属矿山依法整顿工作顺利开展,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大力实施安全发展战略,按照“关闭一批、整合一批、提高一批”的原则,采取“关闭、整合、整改、提升”以及严格源头管理等措施,依法取缔和关闭无证开采、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破坏生态、污染环境等各类矿山尤其是小矿山,全面提高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生产水平和安全保障能力,促进我市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健康发展。
二、目标任务
按照省人民政府下达的任务,到2015年底,全市依法关闭金属非金属矿山64家。其中,2013年依法关闭36家(永定区6家,慈利县18家,桑植县12家),2014年依法关闭14家(永定区2家,慈利县7家,桑植县5家),2015年依法关闭14家(永定区2家,慈利县7家,桑植县5家)。
三、整顿重点
(一)对存在非法违法开采行为的矿山依法予以取缔关闭。
1.未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等证照,擅自从事矿产资源开采的;
2.关闭后擅自恢复生产的;
3.存在持勘查许可证采矿、越界开采等违法行为,且拒不整改的;
4.违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污染治理设施、矿山地质环境整治设施“三同时”(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规定,拒不执行安全环保监管指令、逾期未完善相关手续的;
5.采矿许可证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到期未提出延期换证申请,经限期整改仍不申请办理延期换证手续的。
(二)对限期停产整改后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山依法予以关闭。
1.存在重大安全和环境隐患,且整改不到位的;
2.技术装备落后、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得不到保障的;
3.小型露天矿山无正规设计或不按设计规范建设、应采用而未采用中深孔爆破、未实行机械铲装和机械二次破碎,以及未实行分台阶(分层)开采的;
4.相邻小型露天采石场开采范围之间最小距离不符合有关规定的;露天采石场与周边人员居住场所、重要建(构)筑物及设施最小安全距离达不到国家有关规定要求、爆破作业不能确保安全的;
5.地下矿山井下通风系统不完善或未实行机械通风的;采场管理混乱的;不按设计要求开采,存在大范围采空区未采取有效措施的;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水情不清且未采取有效探放水措施的;输送人员的矿井提升设备未经检测检验合格的;
6.地下矿山在2013年6月30日前未完成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监测监控系统、人员定位系统、紧急避险系统、压风自救系统、供水施救系统、通信联络系统)建设的;
7.2013年12月31日前未完成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
8.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次生较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
(三)对工艺、技术、装备落后,不符合产业发展政策的矿山限期予以关闭。
1.一个矿体存在多个开采主体、不符合矿产资源规划和矿业权设置方案,已经纳入资源整合范围要求进行关闭的;
2.露天采石场年生产规模低于5万吨或本地区规定的最低生产规模(不低于5万吨/年)的;
3.使用国家或地方政府明令淘汰的落后工艺、技术和装备,在规定期限内未整改的;
4.独立选矿厂无固定、合法矿石来源的;
5.地下开采的采石场不按设计开采、安全隐患严重的;
6.砖瓦用粘土、页岩等资源开采不符合国家关于保护土地资源、保护环境相关政策的。
四、部门职责及关闭标准
(一)部门职责。整顿关闭工作由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协调和检查验收,区县人民政府负责具体实施,安全监管、国土资源、公安、环保、工商、经信等部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安全监管部门负责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矿山依法作出停产整顿、停止施工的行政处罚,并向当地人民政府提出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拟关闭矿山名单;依法暂扣停产整顿矿山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对当地人民政府决定关闭的矿山,及时依法吊(注)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按照职责范围依法查处非法开采、超深越界开采、以采代探等违法行为,并向当地人民政府提出不符合矿产资源规划的拟关闭矿山名单;依法暂扣停产整顿矿山的采矿许可证;对当地人民政府决定关闭的矿山,及时依法吊(注)销采矿许可证。
公安部门负责对当地人民政府决定关闭的矿山停供民爆物品,依法收缴剩余民爆物品,吊销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负责维护矿山整顿关闭现场的治安秩序;负责按照当地人民政府或整顿关闭领导小组下达的民爆物品限量供应计划,对停产整顿矿山的安全隐患整改严格实行民爆物品限量审批;负责对整顿关闭矿山储存民爆物品的仓库进行日常检查,防止非法买卖民爆物品的行为发生。
环保部门负责依法查处环境违法行为,向当地人民政府提出不符合环保要求拟关闭矿山名单,对当地人民政府决定关闭的矿山依法吊销排污许可证,监督关闭矿山消除重大环境隐患。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当地人民政府决定关闭的矿山及时依法吊(注)销工商营业执照。
经信部门负责查处非法转供电行为;对当地人民政府决定整顿的矿山,负责督促供电部门及时依法采取限电、停电、拆除供电设施等措施。
(二)关闭标准。
1.吊销或注销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等相关证照。
2.拆除供电、供水、通风、提升、运输等直接用于生产的设施和设备。
3.地下矿山要炸毁或填实矿井井筒,露天矿山要恢复生态环境或治理边坡,尾矿库要履行闭库程序。
4.消除重大安全、地质灾害和环境隐患,地表设立明显警示标志。
5.清理收缴矿山留存的民用爆炸物品和危险化学品。
6.妥善安排关闭矿山的从业人员。
五、工作安排
(一)宣传发动阶段(2013年3月31日前)。研究制定整顿工作实施方案,召开全市安全生产专题会议进行动员和部署,落实责任,明确目标。各区县结合本地区实际,研究制订具体的实施方案,将整顿关闭任务逐年分解到乡镇,成立领导小组,加强对整顿工作的督促与指导。各级人民政府广泛宣传、深入发动,为开展整顿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二)取缔关闭阶段(2013年4月1日—2013年6月30日)。各地组织开展全面排查,利用12350举报平台,鼓励广大人民群众积极举报非法违法开采、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仍冒险作业等违法行为。对检查发现和举报核实的应予取缔关闭的5类重点整顿对象,由区县、乡镇两级人民政府组织力量,按照“六条标准”(切除电源、收缴火工品、拆除设备、炸毁井筒、遣散人员、恢复地貌)依法依规及时取缔关闭到位。
(三)依法关闭与限期关闭阶段(2013年7月1日—2014年6月30日)。
1.区县安全监管、国土资源、环保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在全面排查、依法依规下达执法文书和明确整改内容、措施、目标与期限的基础上,对限期停产整顿后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8类重点整顿对象以及工艺、技术、装备落后,不符合产业发展政策的6类限期关闭对象,分别向当地人民政府提出拟关闭名单。
2.对应予依法关闭和限期关闭的矿山,由区县人民政府及时作出关闭决定,并在当地主要媒体上公告关闭名单,同时抄送相关部门。
3.公告期结束后,由区县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按照关闭标准对公告关闭的矿山实施关闭,落实吊销证照、拆除设备设施、炸毁井筒等各项措施。
4.关闭工作完成后,由市人民政府组织验收。
(四)整合兼并与整改提升阶段(2014年7月1日—2015年12月31日)。
1.在全面排查摸底的基础上,各区县人民政府按照“政府引导、企业主体、市场运作、规模开采、安全开采”的原则,研究确定整合对象,科学编制整合方案。方案由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批准后,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
2.坚持“先关闭、后整合”的原则。对于被列为整合范围的矿山,国土资源、安全监管、工商等部门先依法注销相关证照,并在当地主要媒体上进行公告。对纳入整合范围、拒绝整合的,各相关部门不得对其办理相关证照延期换证手续,并提请当地人民政府依法予以关闭。
3.建立完善整顿工作联动机制,将整顿工作与矿山行政许可、“三同时”审查、安全生产标准化改造升级、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安全生产先进适用技术推广应用等工作有机结合起来,促进矿山企业开采规模、工艺技术和装备水平的提升。对限期整改仍达不到规定规模或安全环保要求的,依法予以关闭。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人民政府成立张家界市金属非金属矿山依法整顿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安全监管局。各区县要迅速相应成立整顿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市、区县整顿工作领导小组要定期召开联席会议,研究和协调处理整顿关闭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共同协商解决行政许可准入、停产关闭措施落实等难点问题。各区县在申请使用民爆器材、切断电源和非煤矿山许可准入上要坚持部门联审联签和信息通报制度;各有关乡镇人民政府要坚持执行乡镇干部驻矿包点制度,加强巡查检查,进一步落实基层责任。
(二)严格源头把关。各级安全监管、国土资源部门对属以下情形之一的,新建项目一律不予批准:1.露天采石场生产规模低于10万吨/年的;其他矿山年生产能力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生产规模的;2.地下开采的采石场;3.开采年限小于3年的;4.没有按照《湖南省矿产资源开采登记条件规定》(省人民政府令第257号)的规定配备专业技术和生产作业人员的;5.露天采石场与周边人员居住场所、重要建(构)筑物及设施最小安全距离小于300米的;6.露天采石场与铁路直线距离小于1000米的;7.相邻露天采石场开采范围之间的最小安全距离小于300米的;8.露天采石场没有采用中深孔爆破技术进行开采的;9.未达到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条件要求的。
对原已取得采矿许可证和安全生产许可证、但未按规定整改达到下列条件的矿山,有关部门不得予以延期换证:1.2015年12月底前生产能力不能整改提升达到10万吨/年的露天采石场(此前需要延期而其生产能力未达到此标准的,延期许可有效期不得超过2015年12月31日);2.矿山企业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生产作业人员配备达不到《湖南省矿产资源开采登记条件规定》(省人民政府令第257号)规定要求的;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条件要求的。
(三)制定政策措施。各区县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根据有关政策规定,抓紧研究制定转产扶持、经济鼓励、就业培训等金属非金属矿山整顿关闭工作的配套政策措施,努力推动整顿关闭工作顺利实施,确保社会稳定。
(四)加强检查考核。整顿工作期间实行季度调度、每半年进行一次督查和检查。各区县要建立关闭矿山、拟关闭矿山基本情况台账,每季度提出一批本地区的拟关闭矿山名单,分别于每年5月、8月和11月报市整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根据本区域矿山分布和整顿工作进度,每半年组织对整顿工作情况进行阶段性检查验收,并将验收情况纳入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评先:检查验收、群众举报、上级督办发现存在2处非法生产矿点没有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查处的;已关闭矿山名单中有2处未关闭到位的;整顿工作期间因非法生产或关闭措施不到位引发2起以上一般事故或发生较大事故的。市整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年11月将组成督查组,对各地开展矿山整顿的工作情况进行督查,并对各区县上报的已关闭矿山按不低于10%的比例进行抽查。市安委会将矿山整顿工作情况列入对各区县年度评先考核的重要内容。
(五)严格责任追究。凡应关闭矿山而未采取关闭措施,或明关暗开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对企业负责人从严追究责任;涉嫌违法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相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查清情况列出名单而未落实的,以及有关部门已上报名单而区县人民政府未及时作出决定并采取关闭和停产整顿措施,致使非法生产企业(单位)存在的,要严格按照国务院国发〔2010〕23号文件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对整顿工作责任不落实、措施不得力、非法违法行为普遍存在或安全隐患严重的区县,由市整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按规定进行警示、通报和约谈,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凡在整顿工作中工作不力、失职渎职、徇私舞弊的工作人员,按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附件:1.张家界市金属非金属矿山依法整顿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2.张家界市金属非金属矿山依法整顿工作重点地区、矿区名单
附件1
张家界市金属非金属矿山
依法整顿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长:刘桦市人民政府副市长
副组长:张子龙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市安全监管局局长
周远莽市国土资源局局长
成员:胡圣虎市发改委副主任
王福民市经信委副主任
刘余市公安局副局长
杨连福市财政局副局长
王兆杰市环保局副局长
李新龙市安全监管局副局长
吴海市工商局副局长
李耀明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支队支队长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安全监管局,李新龙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附件2
张家界市金属非金属矿山依法整顿工作
重点地区、矿区名单
一、市直有关部门驻点督导按照张安〔2013〕1号文件实施。
二、市安全监管局重点联系地区:慈利县三合口乡,永定区三家馆乡。
三、市安全监管局重点关注矿区:慈利三合口铁矿区,慈利龙潭河与金坪方解石矿区,永定三家馆露天采石矿区,桑植炭质页岩矿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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