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财政局、株洲市水务局关于下发《株洲市政府支付农田灌溉水费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株洲市财政局、株洲市水务局关于下发《株洲市政府支付农田灌溉水费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颁布单位:湖南省株洲市财政局 湖南省株洲市水务局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1-06-17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株洲市财政局、株洲市水务局关于下发《株洲市政府支付农田灌溉水费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财政局、水利局:
现将《株洲市政府支付农田灌溉水费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下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向我们报告。
附件:株洲市政府支付农田灌溉水费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二〇一一年六月十七日
附件:
株洲市政府支付农田灌溉水费
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加强政府支付农田灌溉用水费专项资金(以下简称“水费资金”)的监督管理,规范财务行为,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进一步减轻农民负担,促进水利事业的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水费资金是指农民灌溉农田用水而缴纳的水费由政府支付的专项经费。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管理和使用水费资金的县乡级政府及市县乡的相关部门、农田灌溉工程管理单位。
第二章资金预算管理
第四条水费资金由政府支付的部分,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五条水费资金计划由财政部门会同水务(水利)部门制订。水费额度按上年度实际灌溉面积(或供水量)与相应水价确定,水价标准执行有关水价政策。
第六条水费资金分担比例:
(一)市直水管单位的水费资金由市级财政负担;
(二)县乡级管理的大中型灌区、小I型水库灌区、排灌泵站、水闸(坝)灌区管理单位的水费资金,市、县(市、区)两级财政各负担50%;
(三)小Ⅱ型水库、山平塘以及其它小型灌排工程发生的费用由所在地区乡镇政府协调,在其养殖承包经营收入中解决,县(市、区)可视情况适当补助。
(四)对农户、农民用水户协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和村组集体等自行建设的小型农田水利工程项目,由工程项目所有者自行管理,费用自行筹集在其养殖承包经营收入中解决,县(市、区)可视情况适当补助。
第三章资金支付管理
第七条县(市、区)财政部门设立水费资金财政专户。
第八条水费资金根据水费资金计划按季度拨付,年终结算。市财政负担的部分,由市财政直接拨付市直水管单位和对县(市、区)下达专项预算指标。县(市、区)财政将市财政负担的资金及本级财政应负担的资金拨入水费资金财政专户。
第九条县级管理的水管单位水费由县级财政根据核准的资金计划从专户中按委拨付;乡级管理的水管单位水费实行专户报账制,由管理单位根据经核准的资金计划出具凭证,经水利部门审核,到财政部门报账支付。报账支出范围仅限于管护人员工资及抽排灌电费和灌溉工程维护费用。
第四章资金使用及监督管理
第十条水费资金必须用于农田灌溉工程的运行管理和工程维护、不得截留、挤占和挪作它用。
第十一条水费资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必须厉行节约,降低成本,防止损失浪费,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二条各相关单位应制定水费资金管理制度,并建立内部监管机制,主动接受纪检、监察、财政、审计部门的检查监督。各级财政、水利部门要加强对水费资金的监督检查。县级水利、财政部门还应将年度资金拨付情况在当地主要媒体公示,资金的使用情况要向受益农民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确保资金发挥效益。
第十三条在水费资金管理过程中,对违反财政资金管理的行为,将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予以处理。
第五章其它
第十四条县(市、区)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株洲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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