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政府购买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
株洲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政府购买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
| 颁布单位:湖南省株洲市人民政府 | 文号:株政发【2015】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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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5-04-05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株洲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政府购买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云龙示范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局委办、各直属事业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96号)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政府购买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14〕20号),推进我市各级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工作,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深入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政事、政社分开,积极创新公共服务提供机制和方式,努力为广大人民群众提供优质高效的公共服务。
二、基本原则
(一)政府主导、社会参与。按照事权与支出责任相统一的原则,在准确把握公众需求的基础上,研究制定指导性目录,有效引导并培育社会力量参与服务供给,加强购买服务工作的组织领导、政策支持、财政投入和监督管理。
(二)因地制宜、稳步推进。根据我市实际情况,选择基础条件较好,具有代表性的项目开展试点,积累经验,完善制度和机制,扎实稳妥推进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工作。
(三)公开透明、择优选取。及时充分向社会公开购买服务的项目内容、承接主体条件、绩效评价标准等信息,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以竞争性方式为主择优选择承接主体,确保社会力量公平参与竞争。加强绩效评价,建立优胜劣汰的动态调整机制。
(四)鼓励创新、完善制度。兼顾当前和长远、全局和局部,积极创新、大胆探索,在实践中不断总结经验,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不断创新购买服务的项目,建立健全各项程序规定,完善政府购买服务制度体系。
三、工作目标
全市政府购买服务工作按照“先行试点、稳步推开、深化改革”的思路推进。
(一)先行试点。根据中央和省有关精神,制定出台我市政府购买服务实施意见,明确试点方案,研究解决现行政府采购、预算编制、会计处理、国库支付等技术性管理问题,建立健全政府购买服务的制度体系;加强舆论引导,广泛宣传政府购买服务的重要意义、目标任务和相关要求,做好政策解读,增进政府、社会与市场主体的共识;在适合向社会力量购买的公共服务中重点考虑、优先安排与保障和改善民生密切相关的领域和项目,结合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和政府职能转变先行试点。
(二)稳步推开。财政部门牵头制定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扩大购买范围,将社会能办好的、通过购买服务能实施的公共服务尽量纳入购买范围;购买主体会同财政部门,围绕购买流程、招投标管理、专业方法、质量控制、监督管理、需求评估、成本核算、绩效考核、能力建设等环节,做好相关标准制定,逐步建立科学合理、协调配套的购买服务标准体系,形成统一有效的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平台和购买机制;相关改革实施部门做好政府购买服务与政府职能转变、事业单位分类改革、行业协会商会脱钩等相关改革的衔接,按照“财政供养人员只减不增”的要求,在有效提供公共服务供给的同时,积极完善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支持改革的政策措施,实现“费随事转”。
(三)深化改革。通过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加快推进建设“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社会管理体制和“政社分开、权责明确、依法自治”的现代社会组织体制,努力实现政府与社会组织在公共服务领域的合作共赢,形成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高效合理的公共服务资源配置和供给体系,推动公办事业单位与主管部门理顺关系和去行政化,促推有条件的事业单位转为企业或者社会组织,加快转变政府职能。
四、主要内容
(一)购买主体
政府购买服务的主体是各级行政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纳入行政编制管理且经费由财政负担的群团组织,也可根据实际需要,实施购买服务。
(二)购买范围
政府购买服务的内容为适合采取市场化方式提供、社会力量能够承担的服务和管理事项,突出公共性和公益性。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涉及国家安全、保密事项以及司法审判、行政行为等不适合向社会力量购买的服务项目外,下列事项可以纳入政府购买服务范围:
1.公共服务事项。公共教育、就业服务、人才服务、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养老服务、医疗卫生、人口和计划生育服务、住房保障、公共文化、公共体育、公共安全、残疾人服务、环境保护、交通运输、服务“三农”等领域适宜由社会力量承担的服务事项。
2.社会管理服务事项。社区建设、社会组织评估、社工服务、法律援助、慈善救济、防灾救灾、公益服务、人民调解、社区矫正、流动人口管理服务、安置帮教、公共公益宣传等领域适宜由社会力量承担的服务事项。
3.行业管理与协调事项。行业职业资格认定、处理行业投诉等领域适宜由社会力量承担的服务事项。
4.技术服务事项。科研、行业规划、行业规范、行业调查、行业统计分析、资产清查、社会审计、资产评估、拍卖、检验检疫检测、监测服务等领域适宜由社会力量承担的服务事项。
5.政府履职所需辅助性事项。政府机关信息化建设,包括门户网站建设和办公自动化等,法律服务、课题研究、政策(立法)调研草拟论证、会议经贸活动和展览服务、监督、评估、绩效评价、工程服务、项目评审、咨询、技术业务培训、审计服务等领域适宜由社会力量承担的服务事项。
6.其他适宜由社会力量承担的公共服务事项。对政府新增或临时性、阶段性的服务和管理职能或事项,凡适合社会力量承担的,都应按照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进行,不再增加新的财政供养机构和人员。
凡不属于政府职能范围的事项,以及应当由政府直接提供、不适合社会力量承担的管理及服务事项,不得纳入政府购买服务范围。
(三)承接主体
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主体包括依法在民政部门登记成立或经国务院批准免予登记的社会组织,以及依法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企业或在其他行业主管部门登记成立的机构等。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主体需要符合以下条件:
1.依法设立,正常运作1年以上,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治理结构健全,内部管理、监督制度和信息公开制度完善。
3.具有独立、健全的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和资产管理制度。
4.具备提供公共服务所必需的人员、设施和专业技术能力。
5.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6.在参与政府购买服务竞争前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违纪行为,且通过年检(报)、资质审查合格。社会信誉、商业信誉良好,获得3A及以上评估等级的社会组织可优先获得政府购买服务资格。
7.法律、法规规定以及购买服务项目要求的其他条件。
承担有公共服务职能的公益性事业单位在符合前述条件、不新增财政供养人员编制的情况下可以成为承接主体,并与具备条件的社会力量公开、平等参与竞争。具体承接购买服务的条件由购买主体会同财政部门根据购买服务的要求确定。
(四)购买目录
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在准确把握公众需求的基础上,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政府转变职能要求、党委和政府中心工作及财力水平等因素,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购买服务范围,拟定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明确政府购买服务的种类、性质和内容,报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政府向社会购买服务目录应及时向社会公布,目录可根据实际需要进行动态调整。
(五)资金安排
购买主体根据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目录,结合党委、政府工作部署以及本单位工作实际等因素,在申报下一年度部门预算的时候,应将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的项目纳入部门预算,经人大审议通过后,由财政部门下达预算。购买主体购买服务所需资金从其部门预算或经批准使用的专项经费中解决。
年度中新增的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项目,应按财政专项资金管理规定向财政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六)购买程序
1.立项申请。购买主体根据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项目预算,确定购买服务的具体项目(包括购买预算、资金来源、购买服务项目的服务标准、服务要求和评价方法等内容),向财政部门办理立项申请手续。
2.立项审核。财政部门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对购买主体报送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资料进行审核,确定是否纳入政府购买服务以及购买方式。对符合政府采购竞争性条件的项目均应实施政府采购,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执行;根据公共服务项目的特点和要求,不宜或暂不具备竞争条件的,可采用委托、承包等方式进行购买。
3.公开信息。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审核确定后,购买主体及时按有关程序向社会公开购买服务项目的预算资金、主要内容、承接标准和目标要求等信息。
4.选择承接。通过政府采购方式进行购买的,在株洲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按照政府采购相关规定和程序确定承接主体。采用非政府采购方式进行购买的,由购买主体选择承接主体,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
5.签订合同。购买主体应依法依规与承接主体签订购买服务合同,明确购买服务的范围、标的、数量、质量要求以及服务期限、资金支付方式、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等内容,严禁转包行为。合同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6.履约管理。购买主体要加强履约管理,督促承接主体严格履行合同,同时,及时掌握购买项目实施进度和资金运作情况,根据实际需求帮助承接主体做好与相关政府部门、服务对象的沟通、协调工作,确保服务项目任务按时完成,保证服务数量、质量和效果。
7.资金支付。承接主体实施合同约定的服务事项后,购买主体应及时组织对合同履约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并按照合同约定,按现行政府采购资金支付程序支付;也可以根据政府购买服务的不同形式,由财政部门审核购买服务合同后,采取财政直接支付的方式支付。
(七)绩效评价
财政部门和购买主体应将预算绩效管理的要求贯穿于购买服务预算编制、执行、监督、评价和问责的全过程,确保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和公共服务的质量效果。建立由购买主体、服务对象及第三方组成的综合性评审机制,对购买服务项目数量、质量和资金使用效率等进行评价。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布,并作为以后年度编制政府购买服务预算和选择承接主体的重要依据。
五、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政府购买服务是一项新的综合性改革工作,是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举措,政策性强,涉及面广,任务艰巨,要按照政府主导、部门负责、社会参与、共同监督的要求,切实加强组织实施。建立我市推进政府购买服务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负责统筹协调改革的各项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财政局。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要密切配合、形成工作合力。
(二)明确职责分工。
财政部门负责建立健全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制度,拟定购买服务目录,监督、指导、协调各类购买主体依法开展购买服务工作,牵头做好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的资金管理、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等工作。
机构编制部门负责对政府部门新增或转移委托职能的性质界定和分类,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按照既定分工,加快事业单位分类改革,推进有条件的事业单位转为企业或社会组织。
民政、工商等社会力量登记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培育社会组织、企业和机构等社会力量的政策措施,对承接服务项目的社会力量进行分类管理,制定具体办法,并按照职能分工将承接政府购买服务行为纳入年检(报)、评估、执法等监管体系。
机构编制、发改、民政部门会同国资委等有关部门负责制定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方案。
发改部门负责将政府购买服务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和年度计划,加强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的招投标管理,会同经信、商务等部门研究制定我市支持企业参与政府购买服务的政策措施。
购买主体根据需要提出相关专业方面的合理资质要求,负责组织实施。对承接方提供的服务实施全程跟踪监管和履约检查,在项目完成后,引入第三方组织考核评估和验收。
监察部门负责对政府购买服务工作进行监督。
审计部门负责对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的真实、合法、效益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宣传部门负责做好政府购买服务的政策及实施情况的宣传工作。
(三)严格监督管理。财政、监察、审计、发改等部门应加强对政府购买服务的监督,严禁层层转包、豪华购买、暗箱操作等违法违规行为,确保政府购买服务资金规范管理和使用,对任何截留、挪用和滞留资金以及违法违规行为,按规定予以处理、处罚、处分或移交司法机关处理。民政、工商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等应建立相应的信用记录和应用制度,不断健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购买主体应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管理制度,按规定公开购买服务相关信息,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强化政府购买服务的社会监督,及时披露、公开与政府购买服务相关的信息。同时,建立政府购买服务退出机制,对弄虚作假、冒领财政资金的承接主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三年之内不得参与政府购买服务。
(四)加强宣传引导。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大宣传力度,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网络、报刊等媒体,做好政策解读,加强舆论引导,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株洲市人民政府
2015年4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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