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株洲市2013-2015 年金属非金属矿山依法整顿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颁布单位:湖南省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株政办发〔2013〕11号
颁布日期:2013-06-30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株洲市2013-2015年金属非金属矿山依法整顿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云龙示范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局委办、各直属机构:

《株洲市2013-2015年金属非金属矿山依法整顿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6月30日

株洲市2013-2015识年金属非金属矿山依法整顿工作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2013—2015年金属非金属矿山整顿关闭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湘政办发〔2013〕18号)精神,推动全市金属非金属矿山整顿关闭工作顺利开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开展安全生产“三项行动”,以打击金属非金属矿山非法违法行为为重点,依法取缔无证开采,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破坏生态、污染环境的各类矿山尤其是小矿山,促进全市矿山安全健康发展。

二、工作目标

到2015年底,全市关闭金属非金属矿山56家(附件2)。通过整顿关闭行动,使全市金属非金属矿山开采秩序进一步好转,无证开采和超层越界开采等非法违法行为得到有效遏制;安全设施和安全生产条件得到较大改善,企业安全基础管理水平和从业人员技术素质有一定程度的提高,矿山本质安全进一步加强。

三、整顿重点

(一)对存在非法违法开采行为的矿山依法予以取缔关闭。

1.未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等证照,擅自从事矿产资源开采的;

2.关闭后擅自恢复生产的;

3.存在持勘查许可证采矿、越界开采等违法行为,且拒不整改的;

4.违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污染治理设施、矿山地质环境整治设施“三同时”(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规定,拒不执行安全环保监管指令、逾期未完善相关手续的;

5.采矿许可证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到期未提出延期换证申请,经限期整改仍不申请办理延期换证手续的。

(二)对限期停产整改后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山依法予以关闭。

1.存在重大安全和环境隐患,且整改不到位的;

2.技术装备落后、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得不到保障的;

3.小型露天矿山无正规设计或不按设计规范建设、应采用而未采用中深孔爆破、未实行机械铲装和机械二次破碎,以及未实行分台阶(分层)开采的;

4.相邻小型露天采石场开采范围之间最小距离不符合有关规定的;露天采石场与周边人员居住场所、重要建(构)筑物及设施最小安全距离达不到国家有关规定要求、爆破作业不能确保安全的;

5.地下矿山井下通风系统不完善或未实行机械通风的;采场管理混乱的;不按设计要求开采,存在大范围采空区未采取有效措施的;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水情不清且未采取有效探放水措施的;输送人员的矿井提升设备未经检测检验合格的;

6.尾矿库危库、险库未按要求治理或治理后仍不符合安全环保要求的;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排放尾矿的;坝体超过设计坝高、超设计储存尾矿、超量排放尾矿、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未经审批擅自回采尾矿的;

7.地下矿山在规定期限内未完成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监测监控系统、人员定位系统、紧急避险系统、压风自救系统、供水施救系统和通信联络系统)建设的;

8.三等以上尾矿库在规定期限内未安装在线安全监控系统的;

9.在规定期限内未完成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

10.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次生较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

(三)对工艺、技术、装备落后,不符合产业发展政策的矿山限期予以关闭。

1.一个矿体存在多个开采主体、不符合矿产资源规划和矿业权设置方案,已经纳入资源整合范围要求进行关闭的;

2.露天采石场年生产规模低于5万吨或本地区规定的最低生产规模(不低于5万吨/年)的;

3.使用国家或地方政府明令淘汰的落后工艺、技术和装备,在规定期限内未整改的;

4.独立选矿厂无固定、合法矿石来源的;

5.地下开采的采石场不按设计开采、安全隐患严重的;

6.砖瓦用粘土、页岩等资源开采不符合国家关于保护土地资源、保护环境相关政策的。

四、相关职责及关闭标准

(一)相关职责。

整顿关闭工作由市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具体实施。株洲市金属非金属矿山依法整顿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整顿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具体组织协调和对各县市区政府的矿山整顿工作检查验收。各县市区在制定本地区整顿关闭工作方案时,要依照省里方案的规定,明确相关部门的工作职责。市直各相关部门要严格按照工作职责,各司其职,相互协调,确保整顿关闭工作扎实推进。

(二)关闭标准。

1.吊销或注销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等相关证照。

2.拆除供电、供水、通风、提升、运输等直接用于生产的设施和设备。

3.地下矿山要炸毁或填实矿井井筒,露天矿山要恢复生态环境或治理边坡,尾矿库要履行闭库程序。

4.消除重大安全、地质灾害和环境隐患,地表设立明显警示标志。

5.清理收缴矿山留存的民用爆炸物品和危险化学品。

6.妥善安排关闭矿山的从业人员。

五、工作安排

(一)宣传发动阶段(2013年6月10日前)。制定整顿工作实施方案,并进行部署。各县市区制订具体的实施方案,成立领导小组,加强宣传、督促与指导。

(二)取缔关闭阶段(2013年6月11日—2013年6月30日)。各县市区组织开展全面排查,利用当地媒体,鼓励群众积极举报非法违法开采等违法行为。对应予取缔关闭的依法依规及时取缔关闭到位。

(三)依法关闭与限期关闭阶段(2013年7月1日—2014年6月30日)。

1.各县市区安监、国土资源、环保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在依法依规下达执法文书、明确整改内容、措施、目标与期限的基础上,对限期停产整改后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10类重点整顿对象以及工艺、技术、装备落后,不符合产业发展政策的6类限期关闭对象,分别提出拟关闭名单。

2.对应予依法关闭和限期关闭的矿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依法按程序及时作出关闭决定,在当地主要媒体上公告关闭名单,并组织各相关部门按照关闭标准,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采取吊销证照、拆除设备设施、炸毁井筒等各项工作措施,对关闭名单上的矿山实施关闭。

3.关闭工作完成后,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时组织验收。

(四)整合兼并与整改提升阶段(2014年7月1日—2015年12月31日)。

1.在全面排查摸底的基础上,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政府引导、企业主体、市场运作、规模开采、安全开采”的原则,科学编制整合方案。方案由市国土资源局核准后,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

2.坚持“先关闭、后整合”的原则。对于被列为整合范围的矿山,各县市区国土资源、安监、工商等部门先依法依规注销相关证照,并在当地主要媒体上进行公告。对纳入整合范围、拒绝整合的,各相关部门不得办理相关证照延期换证手续,并提请当地政府依法予以关闭。

3.将整顿工作与矿山行政许可、“三同时”审查、安全生产标准化改造升级、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安全生产先进适用技术推广应用等工作有机结合起来,促进矿山企业开采规模、工艺技术和装备水平的提升。对限期整改仍达不到规定规模或安全环保要求的,依法予以关闭。

六、工作要求与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成立市金属非金属矿山依法整顿工作领导小组(附件1)。各地要成立相应工作机构,切实加强领导。

(二)严格准入门槛。

各级安全监管、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以下新建项目一律不予批准:

1.露天采石场生产规模低于10万吨/年的;其他矿山年生产能力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生产规模的;

2.地下开采的采石场;

3.开采年限小于3年的;

4.没有按照《湖南省矿产资源开采登记条件规定》(省政府令第257号)配备专业技术和生产作业人员的;

5.露天采石场与周边人员居住场所、重要建(构)筑物及设施最小安全距离小于300米的;

6.露天采石场与铁路直线距离小于1000米的;

7.相邻露天采石场开采范围之间的最小安全距离小于300米的;

8.露天采石场没有采用中深孔爆破技术进行开采的;

9.未达到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条件要求的。

对原已取得采矿许可证和安全生产许可证、但未按规定整改达到下列条件的矿山,有关部门不得予以延期换证:

1.2015年12月底前生产能力不能整改提升达到10万吨/年的露天采石场(此前需要延期而其生产能力未达到此标准的,延期许可有效期不得超过2015年12月31日);

2.矿山企业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生产作业人员配备达不到《湖南省矿产资源开采登记条件规定》(省政府令第257号)要求的;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条件。

各县市区要严格按照以上标准对矿山企业进行审批,对不符合条件违规审批的,严格追究相关人员和负责人的责任。

(三)完善政策,推动落实。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抓紧研究制定矿山整合、转产扶持、经济鼓励、再就业培训等配套政策措施,建立小型非煤矿山正常退出机制,确保社会稳定。

具体关闭工作要严格遵循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法等法律法规,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细化工作措施和流程,既要按期完成工作任务,又要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四)逐年检查,严格考核。整顿工作实行半年调度、逐年检查验收和目标考核制度。各县市区要建立关闭矿山、拟关闭矿山基本情况台账,每半年提出一批本地区的拟关闭矿山名单,分别于每年6月和10月中旬报市整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电话、传真:28681840)。市整顿工作领导小组每年组织阶段性检查验收,并将验收情况纳入年度考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评先:检查验收、群众举报、上级督办发现存在2处非法生产矿点没有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查处的;已关闭矿山名单中有2处未关闭到位的;整顿工作期间因非法生产或关闭措施不到位引发2起以上一般事故或发生较大事故的。

(五)严格责任追究。凡应关闭矿山而未采取关闭措施,或明关暗开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对企业负责人从严追究责任;涉嫌违法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一定要将整顿工作职责细化到人,凡在整顿工作中工作不力、责任不落实、失职渎职的工作人员,按有关法规严肃查处。

附件:1.株洲市金属非金属矿山依法整顿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2.株洲市2013-2015年金属非金属矿山关闭计划表

附件1

株洲市金属非金属矿山

依法整顿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长:何剑波市人民政府副市长

副组长:黄亮文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

何安国市国土资源局局长

殷顺堂市安监局局长

成员:梁国荣市发改委副主任

周文军市经信委副主任

肖国斌市公安局副局长

邓小荣市财政局副局长

钟福林市国土资源局纪检组长

何冰市环保局副局长

刘映雷市安监局副局长

陈文力市工商局副局长

周铁钢市电业局副局长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安监局,刘映雷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附件2

株洲市2013-2015年金属非金属矿山关闭计划表

县市区

2013年关闭

矿山数(含2012关闭矿山数)

2014年

关闭矿山数

2015年

关闭矿山数

总计

合计

34

11

11

56

炎陵县

1

0

1

2

茶陵县

15

1

1

17

攸县

6

2

2

10

醴陵市

4

2

1

7

株洲县

1

1

1

3

荷塘区

2

2

1

5

芦淞区

2

1

0

3

石峰区

1

0

1

2

天元区

0

0

1

1

云龙

示范区

2

2

2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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