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实施意见

颁布单位:吉林省白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白政办发〔2015〕18号
颁布日期:2015-06-10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白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实施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园区)管委会、市新区办,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实施意见》(吉政办发〔2014〕6号)文件精神,更好地推进市直开展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工作,根据财政部、民政部、国家工商总局2015年1月1日颁发的《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暂行)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目标

(一)积极稳妥,有序实施。立足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人民群众实际需求,因地制宜、积极稳妥推进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工作,看得准、拿得稳的事项先推下去,并逐步向各类公共服务领域延伸,构建起多层次、多方式的政府公共服务社会化供给体系。

(二)科学安排,注重实效。坚持精打细算,明确权利义务,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把有限的资金用在刀刃上,用到人民群众最需要的地方,向群众提供更加优质高效的公共服务,确保取得实实在在的成效。

(三)公开择优,以事定费。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费随事转,通过竞争择优的方式选择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社会力量,实现“多中选好、好中选优”。

(四)改革创新,健全机制。坚持与转变政府职能、机构精简、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相衔接,推进政事分开、政社分开、放开市场准入,凡社会能办好的,尽可能交给社会力量承担,原则上不再增设新的机构和编制,逐步将“养人”支出转向“办事”支出。要坚决防止一边购买服务,一边又养人办事。

二、任务分解

(一)购买主体。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主体是各级行政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纳入行政编制管理且经费由财政负担的群团组织,可根据实际需要通过购买服务方式提供公共服务。

(二)承接主体。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主体包括依法在民政部门登记成立或经国务院批准免登记的社会组织,以及依法在工商管理或行业主管部门登记成立的企业、机构等社会力量。承接主体应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具备健全的内部治理结构、财务会计和资产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社会和商业信誉,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险的良好记录,并符合登记管理部门依法认定的其他条件。承接主体的具体条件由购买主体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根据购买服务项目的性质和质量要求确定。事业单位分类改革规范前,作为过渡性措施,政府向事业单位购买服务可参照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进行。

(三)购买内容。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内容是适合采取市场化方式提供、社会力量能够承担的公共服务,突出公益性和公共性。对应当由政府直接提供、不适合社会力量承担的公共服务,以及不属于政府职责范围的服务项目,政府不得向社会力量购买。政府事务性管理服务,原则上要引入竞争机制,通过合同、委托等方式向社会购买,并纳入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范围管理。下列领域服务事项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逐步交由社会力量承担:

1.公共服务类事项。公共教育、劳动就业服务、人才服务、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养老服务、优抚安置服务、医疗卫生、人口和计划生育服务、住房保障、公共文化、公共体育、公共安全、残疾人服务、环境保护、交通运输、服务三农等领域适宜由社会力量承担的服务事项。

2.社会管理类事项。社区建设、社会组织建设与管理、社工服务、法律援助、慈善救济、公益服务、人民调解、社区矫正、流动人口管理服务、安置帮教、公共公益宣传等领域适宜由社会力量承担的服务事项。

3.行业管理与协调类事项。行业职业资格认定、处理行业投诉等领域适宜由社会力量承担的服务事项。

4.技术服务类事项。科研、行业规划、行业规范、行业调查、行业统计分析、资产评估、检验检疫检测、监测服务等领域适宜由社会力量承担的服务事项。

5.政府履职所需辅助性事项。法律服务、课题研究、政策(立法)调研草拟论证、会议经贸活动和展览服务、接待服务、监督、评估、绩效评价、工程服务、项目评审、咨询、技术业务培训、审计服务等领域适宜由社会力量承担的服务事项。

6.其他适宜由社会力量承担的公共服务事项。

(四)购买程序。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应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程序进行。各部门要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不断建立健全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机制,逐步建立起涵盖包括确定购买项目、制定购买计划、组织实施购买、加强合同管理、项目验收结算的规范化流程,将能够进入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平台的项目纳入平台交易。

1.制定购买服务目录。市级财政部门应会同市直有关部门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政府转移职能要求及市直财力水平等因素,参考年度“省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结合我市实际,拟定本级政府每年度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目录,并按规定向社会公布。

2.编制部门采购预算或计划。购买主体应根据当年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目录,结合市委、市政府工作部署以及部门预算安排、本单位工作实际等因素,编制年度购买服务计划,经市财政部门审核后,向社会公开所需购买服务项目的服务标准、购买预算、评价方法和服务要求等内容,按规定开展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

3.组织实施采购。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要及时充分向社会公开相关信息,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购买主体应将采购信息通过中国政府采购网向社会公布。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主要采用公开招标方式,不符合公开招标条件的,可以采用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询价等方式确定承接主体,严禁转包行为。

4.加强合同管理。购买主体要按照合同管理要求,与承接主体签订合同,明确所购买服务的范围、标的、数量、质量要求,以及服务期限、资金支付方式、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等,并跟踪监管服务全过程,检查验收服务成果。承接主体要严格履行合同义务,按时完成服务项目任务,保证服务数量、质量和效果。

5.项目验收结算。购买主体、服务对象及第三方组成的综合性评审机制对承接主体严格履行完成合同义务情况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批准后,按照合同约定将资金支付给供应商。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成立白城市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财政工作的市政府领导兼任,财政部门牵头,编制、审计、监察、民政、工商管理及行业主管部门参加的政府购买服务推进组,形成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的格局。

(二)加强分工协作。

1.财政部门负责建立健全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制度,制定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目录,监督、指导各类购买主体依法开展购买服务工作,牵头做好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资金管理、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等工作。

2.民政、工商管理部门负责对承接公共服务的社会组织资格的审核认定,积极做好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宣传,并相应做好培育服务等工作。

3.监察部门负责对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工作进行监督,参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绩效评价。

4.行业主管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将承接政府购买服务行为纳入评估、执法等监管体系。

(三)加强资金管理。

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所需资金在既有财政预算安排中统筹考虑。重大项目、重大民生事项或市委、市政府因工作需要临时确定的重要事项,按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规定和“一事一议”原则,专项研究确定购买服务资金规模和来源。资金支付按以下规定执行:

1.购买服务所需资金从购买主体部门预算安排的公用经费或经批准使用的专项经费中解决的,由各部门依据购买服务合同,按现行的部门预算政府采购资金支付程序支付。

2.购买服务所需资金未纳入购买主体部门预算,但经批准可在部门管理的财政专项资金中列支的,由财政部门审核购买服务合同后,采取财政直接支付方式支付。

3.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属于重大项目、重大民生事项或市委、市政府因工作需要临时确定的重要事项,购买主体应在项目实施前,按照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向市财政部门提出申请,确定资金来源和数额,比照前述1、2点规定支付。

(四)加强绩效管理。

加强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绩效管理,严格绩效评价机制。建立健全由购买主体、服务对象及第三方组成的综合性评审机制,对购买服务项目的数量、质量和资金使用绩效进行考核评价。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布,并作为项目资金支付及以后年度编制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预算和选择政府购买服务承接主体的重要参考依据。

(五)加强监督检查。

购买主体应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管理制度。承接主体应当健全财务报告制度,并由具有合法资质的注册会计师对财务报告进行审计。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应加强对购买服务的监督,对违法违规行为,按规定予以处罚、处分或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附件:白城市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暂行)

http://www.bc.jl.gov.cn/content.aspx?id=15225

白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6月10日

延伸阅读

定西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北京市《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暂行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遵义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