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政府购买服务的实施意见

颁布单位:吉林省吉林市人民政府文号:
颁布日期:2014-08-14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政府购买服务的实施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创新社会治理,改进政府提供公共服务方式,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96号)和《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实施意见》(吉政办发〔2014〕6号),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政府购买服务的重要意义

政府购买服务,是指通过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把政府直接向社会公众提供的一部分公共服务事项,按照一定的方式和程序,交由具备条件的社会力量承担,并由政府根据服务数量和质量向其支付费用。实施政府购买服务,推进政事和政社分开,积极探索公共服务市场化、多元化、社会化供给机制,实现公共服务由“政府直接提供,直接管理”转变为“政府购买,实施监管”,全面建立起与我市经济社会相适应的政府购买服务体系,努力为广大人民群众提供优质高效的公共服务。

二、基本原则

(一)明晰权责,加强协调。明晰服务购买方、承接方和受益方在购买、提供和享受公共服务过程中的权利和责任,明确各职能部门在推行政府购买服务中的职责分工,建立协调配合机制,共同做好政府购买服务工作。

(二)积极稳妥,分步实施。政府购买服务改革要结合我市政府职能转变、事业单位分类改革、财政支出管理、公共服务市场化等系列改革进度,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科学制定具体改革方案,按照选择试点、扩大范围、全面覆盖的步骤积极稳步推进。

(三)公开透明、竞争择优。加快政府购买服务制度建设,将政府购买服务纳入政府采购范围,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明确购买服务具体项目和内容,以竞争性方式为主择优选择服务承接主体,确保具备条件的社会力量平等参与竞争。

(四)以事定费,政社分开。坚持费随事转,正确处理政府和社会力量之间的关系,推进政事分开、政社分开,放开市场准入,凡社会能办好的,尽可能交给社会力量承担,原则上不再增设新的机构和编制,逐步将“养人”支出转向“办事”支出。要坚决防止一边购买服务,一边又养人办事。

(五)强化预算,注重绩效。政府购买服务必须落实经费来源,严格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结合财政预算绩效管理改革要求,建立公共服务绩效评价体系,研究细化公共服务验收标准,强化日常监管考核,确保服务质量,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三、规范实施政府购买服务工作

(一)购买主体。政府购买服务的主体是市直行政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纳入行政编制管理且经费由市财政负担的群团组织,也可根据实际需要,通过购买服务方式提供公共服务。

(二)承接主体。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主体包括依法在民政部门登记成立或经国务院批准免予登记的社会组织,以及依法在工商管理或行业主管部门登记成立的企业、机构等社会力量。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主体需具备以下条件:

1.依法登记、设立,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备提供服务所必需的设施、人员和专业技术的能力;

3.具有健全的内部治理结构、财务会计和资产管理制度;

4.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险的良好记录;

5.具有良好的社会和商业信誉;

6.符合登记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条件。

承接主体的具体条件由购买主体会同财政部门根据购买服务项目的性质和质量要求确定。

(三)购买内容。政府购买服务的内容为适合采取市场化方式提供、社会力量能够承担的公共服务,突出公共性和公益性。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涉及国家安全、保密事项以及司法审判、行政决策、行政许可、行政审批、行政执法、行政强制等事项以及不属于政府职责范围的服务项目外,按照“成熟一项实施一项”的原则,下列事项都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逐步转由社会力量承担。

1.基本公共服务事项。公共教育、劳动就业服务、人才服务、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养老服务、优抚安置服务、医疗卫生、人口和计划生育服务、住房保障、公共文化、公共体育、公共安全、残疾人服务、环境保护、交通运输、服务三农等领域适宜由社会力量承担的服务事项。

2.社会事务服务事项。社区建设、社工服务、法律援助、慈善救济、公益服务、人民调解、社区矫正、流动人口管理服务、安置帮教、公共公益宣传等领域适宜由社会力量承担的服务事项。

3.行业管理与协调事项。行业职业资格认定、处理行业投诉等领域适宜由社会力量承担的服务事项。

4.技术服务事项。科研、行业规划、行业规范、行业调查、行业统计分析、资产评估、检验检疫检测、监测服务等领域适宜由社会力量承担的服务事项。

5.政府履职所需辅助性事项。法律服务、课题研究、政策(立法)调研草拟论证、会议经贸活动和展览服务、监督、评估、绩效评价、工程服务、项目评审、咨询、技术业务培训、审计服务、保障性服务等领域适宜由社会力量承担的服务事项。

6.其他公共服务事项。园林绿化养护、环境卫生、市政公共设施维护与管理等适宜由社会力量承担的服务事项。

对应当由政府直接提供、不适合社会力量承担的公共服务,以及不属于政府职责范围的服务项目,政府不得向社会力量购买。对于政府新增的或临时性、阶段性的服务和管理职能或事项,凡适合社会力量承担的,都应按照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进行,不再增加新的财政供养机构和人员。

(四)购买方式。政府购买服务项目,按照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原则上以公开招标方式确定服务承接商。不符合公开招标条件的项目,经批准可以采用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询价等其他政府采购方式实施购买,严禁转包行为。

(五)购买程序。

1.制定目录。财政部门会同机构编制部门、民政部门和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制定《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按规定向社会公布,并根据实际进行动态调整。

2.确定项目。在编制年度财政预算时,购买主体根据《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提出下年度拟购买服务项目、购买方式及项目的具体绩效目标,经机构编制部门审核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定。预算批准后,财政部门将当年政府购买公共服务项目及时向社会公布。

3.组织实施。购买主体拟定具体项目实施方案,通过政府采购等方式选择提供服务的承接主体,并签订购买协议(合同)。承接主体要严格按照购买服务方案和协议(合同),提供公共服务,保证服务数量和质量。购买主体要对承接主体提供的服务实行全过程跟踪监管,依据合同约定条款对提供的服务进行检查验收。

4.绩效考评。购买主体要对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实施全过程的绩效目标管理。实施购买前,要认真制订公共服务绩效目标,并细化考核标准;项目实施过程中,要对项目实时绩效跟踪;项目结束后,要对绩效目标的实现程度、资金使用、服务质量等实行严格绩效考核,必要时引入第三方实施绩效考核。绩效考核结果作为以后年度财政安排购买服务资金的重要依据。

5.资金管理。政府购买服务所需资金在既有财政预算安排中统筹考虑。随着政府提供公共服务的发展需要增加的资金,应按照预算管理要求列入财政预算。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实施过程中,财政部门可根据项目进度拨付不超过60%的项目资金。项目实施完成后,根据购买主体考核验收和财政部门抽查结果拨付剩余部分资金。政府购买服务项目资金由财政部门统一管理,并尽可能做到对服务提供方进行直接支付。

四、有序推进政府购买服务工作

(一)完善制度。2014年,完善政府购买服务制度体系,制订政府转移职能目录,确定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清理、规范社会组织,编制具备承接政府职能转移和购买服务资质的社会组织目录。

(二)逐步推广。2014年,购买主体根据《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选择具备条件的事项开展政府购买服务。2015年,购买主体要进一步拓展政府购买服务领域。

(三)全面实施。2016年,总结成熟经验,进一步完善制度体系,将符合条件,能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提供公共服务的项目全面实行政府购买。

五、科学划分部门职能

(一)财政部门负责建立健全政府购买服务制度,会同有关部门制订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监督、指导各类购买主体依法开展购买服务工作,做好政府购买服务的预算安排、资金管理、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工作。

(二)机构编制部门负责界定机关事业单位职能,明确政府与社会、市场等之间的职能界限,制订政府转移职能目录,明确政府职能转移事项。

(三)民政部门负责社会组织的培育,开展行业协会、学会、中介机构等非盈利组织、社团的清理和“去行政化”、“去垄断化”工作,加强社会组织管理。核实承接主体的资质及相关条件,汇总编制具备承接政府职能转移和购买服务资质的社会组织目录。

(四)工商部门负责确认承接政府购买服务企业是否具备法人资格和经营资格,并且根据职能依法对承接政府购买服务企业进行监管。

(五)监察部门负责对政府购买服务工作进行监督,参与政府购买服务绩效评价。

(六)审计部门负责对政府购买服务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参与政府购买服务绩效评价。

(七)购买主体负责购买服务项目的组织实施,对社会力量提供的服务进行跟踪监督,在项目完成后组织考核评估和验收。

六、健全政府购买服务的保障机制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政府统一领导,财政部门牵头,编制、民政、工商管理及行业主管部门协同,职能部门履职,监督部门保障”的工作机制。各职能部门要按照确定的基本方向和框架体系,制定相关配套措施,并做好各项制度、政策之间的衔接,逐步使政府购买服务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和科学化。

(二)做好舆论宣传。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网络、报纸等媒体,对建立政府购买服务制度的重要意义、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主要政策等进行广泛宣传,为推进该项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三)分步组织实施。全面开展政府购买服务工作任务艰巨,涉及领域广、范围大,要按照先易后难、由点到面、突出重点的原则稳步推进,确保政府购买服务工作顺利开展。

(四)严格资金管理。要严格政府购买服务资金的管理,确保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挪用和滞留购买服务的资金。未按规定实施政府购买服务的,财政部门不予拨付资金。

(五)强化公众监督。及时披露、公开服务机构的选择标准、选择结果、考评标准、考评结果等与政府购买服务相关的信息,以加强公众对政府购买服务工作的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政府购买服务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检举,有关部门对违法违规行为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及时进行处理。

附:1.吉林市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暂行)

2.2014年度吉林市政府购买服务事项

吉林市人民政府

2014年8月14日

附件1:

吉林市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暂行)

性质(一级目录)

类别(二级目录)

主要内容(三级目录)

一、基本公共服务

事项

1.公共教育

购买公共教育规划、政策研究与宣传、咨询收集与统计分析、基础设施管理与维护、教育成果质量评估、教育成果交流与推广、各类竞赛活动组织和实施等服务

2.劳动就业服务

购买公共就业规划、政策研究与宣传、就业服务网络建设、就业信息统计分析、农村劳动力转移辅助性工作、就业培训、项目验收、劳动力资源调查、公益性就业(社保)电话咨询等服务

3.人才服务

购买政府举办的各类社会服务人才的培训服务

4.社会保险

购买政府委托的社保经办代理服务、稽核服务、法律事务服务、社会化管理等服务

5.社会救助

购买政策研究与咨询、项目实施与维护、信息建设与管理、绩效评估等服务

6.社会福利

购买公办社会福利设施管理与维护服务、社会福利服务项目的组织实施等服务

7.养老服务

购买政府组织的为老年人提供老年教育、生活照料、家政服务、文化娱乐、精神慰藉、权益维护、卫生保健等服务

一、基本公共服务

事项

8.优抚安置服务

购买政府委托的退役士兵岗前培训和职业技能培训等服务

9.医疗卫生

购买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村医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公共卫生规划与政策法规研究、信息采集与发布、卫生状况评估分析、群众健康检查、灾害事故紧急医学救援辅助、重大疾病预防辅助、卫生知识普及与推广、医疗卫生交流合作、卫生成果推广应用等服务

10.人口和计划生育服务

购买人口普查与统计分析、计划生育政策法规研究与宣传、优生优育技术服务等服务

11.住房保障

购买住房规划、项目可研或实施方案的编制、信息征集与发布、信息化建设与维护、住房管理与维护等服务。

12.公共文化

购买政府实施的公共文化的规划、政策研究制定与宣传、文化基础设施管理与维护、文化资讯收集与统计、公益性文艺演出与创作、文化交流合作与推广、文化活动组织与实施、文化保护辅助性工作等服务

13.公共体育

购买公共体育的规划、政策研究制定与宣传、体育基础设施管理与维护、体育资讯收集与统计、体育活动组织与实施、群体性体育职业技能培训等服务

14.公共安全

购买公共安全知识科学普及、政府委托的网络、社会舆情检测、研究和引导工作、政府委托的其他公共安全服务等服务

15.残疾人服务

购买政府委托的残疾人康复训练与服务、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与就业服务、委托社会服务机构进行精神、智力和重度残疾人托养(照料)服务、政府委托的残疾人其他公共服务等服务

16.环境保护类

购买资源节约环境保护规划、政策研究制定与宣传、监测设施建设与维护、资源环境评估与考核、科技成果推广等服务

17.交通运输

购买公共运输规划、政策研究制定与宣传、运输人才培训、基础设施维护与管理、重点物资和紧急客货运输、市政道路及公路养护等服务

18.服务三农

购买服务三农调查与统计分析、有关项目的实施与管理、优势农产品技术培训与推广、农业突发事件调查评估、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等服务

19.其他基本公共服务

购买政府委托的其他基本公共服务

二、社会事务服务事项

1.社区建设

购买政府开展的助老济困、社区调查等社区事务组织与实施等服务

2.社工服务

购买社工服务规划与政策研究、社工人才培养、社工项目实施、信息化建设与维护、社工队伍监管辅助性工作等服务

3.法律援助

购买法律援助的规划与政策研究、法律援助政策宣传与咨询、有关项目的管理与实施、法律援助信息化建设与维护、法律援助对象信息收集、法律援助人才培训等服务

4.慈善救济

购买引导慈善救济规划与政策研究、基金监管服务、公益宣传、项目管理实施、项目评估等服务

5.公益服务

购买公益项目的策划与组织、项目绩效评价等服务

6.人民调解

购买人民调解政策研究、咨询与宣传、“百姓说事点”服务、调解队伍培训等服务

7.社区矫正

购买社区矫正政策研究与宣传、矫正机构管理与维护、矫正项目实施与管理、信息收集与分析、队伍管理与培训、被纠正人员就业指导与推荐等服务

8.流动人口管理服务

购买政府开展的外来人口管理等服务

9.安置帮教

购买安置帮教政策的研究与咨询、帮教队伍培训、心理咨询等项目实施与管理、对服刑人员及刑满释放人员未成年子女救助等服务

10.公共公益宣传

购买政府实施的政策法规宣传辅助性工作等服务

11.其他社会事务服务事项

购买政府委托的其他社会事务服务事项

三、行业管理与协调事项

1.行业职业资格认定

购买行业从业资格的标准制定与政策研究、行业信息收集与发布、从业资格认定纠纷的技术服务及调解处理、准入条件审核等服务

2.处理行业投诉

购买行业管理的政策研究与宣传、行业投诉平台的管理与维护、数据统计与分析等服务

四、技术服务事项

1.科研

购买科技的发展规划政策研究与宣传、基础性科技研究、咨询及成果转化、基础性科学人才培训、科研能力评估、资讯收集与统计、科技知识普及与推广、科技学术交流等服务

2.行业规划

购买政府委托的行业布局等总体规划研究、专项性规划研究、规划评估等服务

3.行业规范

购买政府委托的行业规划的政策研究、行业规划评估等服务

4.行业调查

购买政府委托的经济社会发展、经营状态、社会诚信度、安全生产、群众满意度等方面的情况调查与分析等服务

5.行业统计分析

购买政府委托的行业统计指标研究与制定、行业发展评估等服务

6.资产评估

购买政府委托的资产评估的政策与研究、相关政策评估、房屋征收评估等服务

7.检验、检疫、检测

购买政府委托的强制性产品、食品安全、卫生、防疫等方面的检验检测等服务

8.监测服务

购买政府委托的食品安全、自然环境、社会管理、经济运行、医疗卫生、社会发展等方面的检测辅助性服务

9.其他技术服务事项

购买政府委托的其他技术服务事项

五、政府履职所

需辅助性事项

五、政府履职所

需辅助性事项

1.法律服务

购买政府委托的行政诉讼代理应诉、政府法律顾问与法律咨询等服务和行政调解、政府组织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开展工作及培训等服务

2.课题研究

购买政府委托的决策、执行、监督等方面通用课题或者专项性课题研究服务

3.政策(立法)调研、草拟、论证

购买各级党政机关、人民团体的公共政策调研、草拟、论证等辅助性服务

4.会议、经贸活动和展览服务

购买政府委托的会场布置、人员接待等辅助性服务和经贸展览活动的设计与组织实施等服务

5.监督

购买人大、行政、司法、群团等部门的政策性技术性监督辅助服务,以及重大事项的第三方监督服务

6.绩效评估

购买政府委托的行政决策风险、实施效果、突发公共事件、重大民生项目等政策影响,以及执行效果的评估服务

7.工程服务

购买政府委托的公共工程的规划、可行性研究报告草拟、房屋测绘、工程预决算、工程评价、产权调换房屋设计和建设等服务

8.项目评审

购买公共项目规划、设计、可行性研究等评审和政府资金申报、政府奖项设立等,以及第三方事项评审服务

9.咨询

购买政府委托的立法、司法、行政等方面的咨询服务

10.技术业务培训

购买政府工作人员的专业技能培训等服务

11.审计服务

购买政府审计或重大事项第三方审计服务

12.保障性服务

购买实现政府机关运行运转的辅助性服务,如政府机构办公楼的物业管理、治安管理与安全保卫、卫生保洁、日常维修维护、消防管理等服务

13.其他政府履职所需辅助性事项

购买政府履职所需的其他辅助性服务

六、其他公共服务事项

1.园林绿化养护

购买政府委托的园林绿化养护服务

2.环卫保洁

购买政府委托的环卫保洁服务

3.市政维护

购买政府委托的市政公共设施的建设维护与管理服务

4.其他

购买政府委托的其他公共服务事项

附件2:

2014年度吉林市政府购买服务事项

实施领域

吉林市政府购买服务事项(45项)

实施责任主体

1.劳动就业服务

职业技能竞赛

人社局

劳动者素质培训

2.住房保障

公租房项目可研报告和实施方案编制

房产局

3.公共文化

公益儿童剧演出项目

文化局

4.残疾人服务

七彩梦行动计划

残联

残疾儿童康复救助项目

吉林市“扶残助残圆梦江城”救助项目

国家彩票公益金康复救助项目

“互助关爱”助残工程

委托社会培训机构进行职业技能、实用技术培训。

委托社会专业心理咨询机构开展心理咨询疏导服务。

机构托养服务

5.交通运输

委托施工单位施划道路标线

交管支队

委托企业进行桥梁检测

公用局

城市公共交通专项规划编制

交通局

6.社工服务

政府组织的社区矫正公益性岗位人员岗位技能培训

司法局

7.法律援助

政府委托的法律援助项目的组织实施

政府委托的法律援助人才的培训

8.人民调解

人民调解政策研究、咨询及宣传服务

人民调解服务及辅助性工作

“百姓说事点”服务工作

政府组织的人民调解队伍培训

其他政府部门、行业部门和司法部门委托的人民调解服务

9.社区矫正

政府组织聘请专业心理咨询师参与社区矫正个案的矫正及心理咨询

司法局

10.安置帮教

10.安置帮教

安置帮教政策宣传和咨询

司法局

司法局

安置帮教队伍的建设和培训

政府委托的安置帮教项目的实施与管理(包括职业技能、就业、心理咨询等指导)

其他政府委托的安置帮教事项(包括刑事释放人员回归社会心理矫治、技能培训)

11.公共公益宣传

政策法规宣传等辅助性工作

司法局

12.行业规划

城区乡镇总体规划编制

规划局

一江两岸景观设计规划

城市坐标系统控制网改造规划

13.检验、检疫、检测

水产品质量安全抽检检测

水利局

14.监测服务

水资源监测

水利局

15.法律服务

政府组织律师参与涉法涉诉信访等社会公益性法律服务

司法局

政府组织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开展工作及培训

政府组织重大项目法律风险论证及评估

政府办

政府组织律师参与涉法涉诉信访等社会公益性法律服务

16.课题研究

《城市安全脆弱性分析及关键技术研究与示范》“十二.五”科技项目

政府办

17.政策(立法)调研、草拟、论证

《吉林市应急管理办法》、《吉林市突发事件总体预案》论证

政府办

地方立法调研论证

人大办

18.会议、经贸活动和展览服务

吉林市旅游宣传展览

旅游局

19.保障性服务

机关安全保卫服务

政协办

交管支队

人大办

审计局

机关卫生保洁服务

事管局

机关消防管理服务

延伸阅读

定西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北京市《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暂行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遵义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