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城区犬类管理的通告

颁布单位:吉林省吉林市人民政府文号:通告〔2015〕4号
颁布日期:2015-08-12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城区犬类管理的通告

为进一步落实《吉林市犬类管理办法》,加强我市犬类管理工作,保障广大人民群众人身安全,维护市容环境卫生和社会公共秩序,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吉林市城区养犬管理区范围包括:船营区、昌邑区、龙潭区、丰满区、高新产业技术开发区、吉林经济技术开发区。其中,下列乡(镇)村暂不列为养犬管理区:

昌邑区、吉林经济技术开发区:左家、土城子、两家子、桦皮厂、孤店子等乡(镇)以及下辖村;

船营区:大绥河、搜登站等乡(镇)以及下辖村;

丰满区:旺起、二道等乡(镇)以及下辖村;

龙潭区:金珠、乌拉街、江密峰、大口钦、缸窑等乡(镇)以及下辖村。

二、符合养犬条件的,在养犬管理区内每户只允许饲养一只小型宠物犬。

三、养犬管理区内严禁饲养烈性犬、大型犬,已饲养的烈性犬、大型犬,自通告发布之日起七日内由饲养人自行处理。逾期不处理的,由公安机关依照《吉林市犬类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依法进行处理。

四、养犬管理区内饲养小型宠物犬的,或科研单位、存放易燃易爆危险品单位、大型物资仓库、演出团体、犬类经营单位等确需饲养护卫犬、大型表演犬、经营犬及残疾人扶助犬的,养犬人应当到吉林市公安局城管治安管理支队犬类管理大队办理备案手续。

五、养犬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犬只伤害他人、妨碍公共秩序。大型犬和烈性犬必须圈养和栓养,养犬人携小型宠物犬出户,应当避让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并对犬束犬链,由成年人牵领。

六、对违反有关养犬规定的行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向公安机关举报。

七、本通告由吉林市公安局城管治安管理支队犬类管理大队负责解释,联系电话:62509150。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吉林市人民政府

2015年8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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