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边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州安监局延边州金属非金属矿山整顿关闭实施方案的通知

颁布单位: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延州政办发(2013)13号
颁布日期:2013-07-03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延边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州安监局延边州金属非金属矿山整顿关闭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各委办局:

州安监局制定的《延边州金属非金属矿山整顿关闭实施方案》已经州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延边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7月3日

延边州金属非金属矿山整顿关闭实施方案

州安监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安全监管总局等部门关于依法做好金属非金属矿山整顿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2〕54号)和《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安监局吉林省金属非金属矿山整顿关闭工作方案(2012-2015年)的通知》(吉政办发〔2012〕75号)精神,做好我州金属非金属矿山整顿关闭工作,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严格依法、淘汰落后、标本兼治、稳步推进的原则,依法取缔和关闭无证开采、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破坏生态、污染环境的金属非金属矿山。

二、工作目标

彻底整治我州金属非金属矿山生产秩序,对无证开采、不符合产业政策、安全保障能力低下、浪费破坏矿产资源和严重污染环境的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进行整顿关闭,使我州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基础工作进一步加强,矿山安全生产条件进一步改善。

三、整顿关闭措施与要求

(一)金属非金属矿山整顿关闭工作执行主体是各县(市)政府,负责组织本辖区各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企业进行全面排查,确定关闭企业名单,执行关闭程序,落实关闭标准并向社会公告。

(二)州政府相关部门指导各县(市)对应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本辖区内的金属非金属矿山进行全面排查,确定符合关闭条件的企业名单后,报所在县(市)政府。

(三)对于需要限期停产整改的企业,各行业部门按照本行业行政执法的要求确定整改限期,企业名单一并上报。

(四)经排查列入本年度关闭的矿山相关证照到期的,安监、发改、工信、国土资源、公安、工商、环保等有关部门一律停办相关手续;供电部门不再办理新增用电等手续。

(五)从2013年1月1日起,凡达不到最低开采规模和服务年限的新建、改建、扩建矿山建设项目一律不予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六)整顿关闭工作所发生的费用原则上由企业负担,已破产或关闭的无主矿山由当地人民政府承担。关闭矿山采矿权价款返还事宜,按照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制定的具体实施办法执行。

(七)矿山的资源整合工作由国土部门组织进行,列入资源整合的矿山,保留整合主体矿山的相关证照,由企业到相关部门办理被整合矿山相关证照的注销手续及整合后矿山的相关证照变更手续。

(八)矿山执行关闭后,各县(市)政府必须按照《吉林省金属非金属矿山整顿关闭工作方案》的标准要求,组织各行业部门进行验收,确保关闭彻底,同时要加强监管,防止死灰复燃。

(九)各县(市)政府应设立举报电话和信箱,接受社会监督。

四、各部门职责分工及整顿关闭重点内容

(一)安监部门负责检查并提报整顿关闭存在以下问题的企业。

1.违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拒不执行安全监管指令、逾期未完善相关手续的;

2.未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3.安全生产许可证到期未提出延期换证申请,经限期整改仍不申请办理延期换证手续的;

4.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经限期停产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

5.安全生产得不到保障的,经限期停产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

6.地下矿山井下生产系统尤其是通风系统不完善、未实行机械通风,以及采场管理混乱的,经限期停产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

7.地下矿山在规定期限内未完成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监测监控系统、人员定位系统、紧急避险系统、压风自救系统、供水施救系统和通信联络系统)建设的,经限期停产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

8.小型露天矿山无正规设计或不按设计规范建设、应采用而未采用中深孔爆破、未实行机械铲装和机械二次破碎,以及未实行分台阶(分层)开采的,经限期停产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

9.相邻小型露天采石场开采范围之间最小距离不符合有关规定的;

10.尾矿库危库、险库未按要求治理或治理后仍不符合安全要求,以及未经审批擅自回采尾矿的,经限期停产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

11.三等以上尾矿库在规定期限内未安装在线安全监控系统的,经限期停产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

12.在规定期限内未完成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经限期停产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

13.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经限期停产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

(二)国土资源部门负责检查并提报整顿关闭存在以下问题的企业。

1.未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从事矿产资源开采的;

2.关闭后擅自恢复生产的;

3.存在持勘查许可证采矿、越界开采等违法行为,且拒不整改的;

4.采矿许可证到期未提出延期换证申请,经限期整改仍不申请办理延期换证手续的;

5.一个矿体存在多个开采主体、不符合矿产资源规划和矿业权设置方案,已经纳入资源整合范围要求进行关闭的;

6.不符合国家或地方政府规定的有关矿种最小开采规模、最低服务年限的;

7.砖瓦用粘土、页岩等资源开采不符合国家关于保护土地资源相关政策的。

(三)环保部门负责检查并提报整顿关闭存在以下问题的企业。

1.违反建设项目污染治理设施“三同时”规定,拒不执行环保监管指令、逾期未完善相关手续的;

2.环境保护措施不落实,存在重大环境隐患的,经限期停产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

3.尾矿库危库、险库未按要求治理或治理后仍不符合环保要求的,经限期停产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

4.发生或次生较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经限期停产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

5.砖瓦用粘土、页岩等资源开采不符合国家关于保护环境相关政策的。

(四)工信部门负责检查并提报整顿关闭存在以下问题的企业。

1.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存在使用国家或地方政府明令淘汰的落后工艺、技术和装备,在规定期限内未整改的;

2.独立选矿厂无固定、合法矿石来源的。

(五)工商部门负责检查并提报整顿关闭存在未依法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的企业。

(六)林业管理部门负责检查并提报整顿关闭在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内的企业。

(七)水利部门负责检查并提报整顿关闭企业在饮用水源地一、二级、准保护区内的企业。

五、工作时限

(一)2013年8月末前,各县(市)政府完成辖区内金属非金属矿山排查工作,确定拟关闭企业名单,并报州安监局。

(二)2013年9月末前,各县(市)政府完成金属非金属矿山整顿关闭所需的各项前期准备工作。

(三)2013年10月份开始,全面启动金属非金属矿山整顿关闭工作;年底前,彻底关闭列入关闭计划的矿山,完成2013年整顿关闭工作。

六、组织领导

为确保金属非金属矿山整顿关闭工作有序开展,各项计划落实到实处,州政府成立延边州金属非金属矿山整顿关闭工作领导小组,名单如下:

组长:赵利州政府副州长

副组长:纪凯奇州政协副主席、州安监局局长

李宁州政府副秘书长

成员:李庆文州发改委副主任

付黎明州财政局副局长

宋友延边林业集团总工程师

李继民州国土资源局副局长

申勇州水利局副局长

吕思建州环保局副局长

胡中玉州工商局副局长

姜力锋州工信局副局长

高勇州安监局副局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

主任:纪凯奇(兼)

副主任:高勇(兼)

联系人:洪军州安监局监管一处处长

联系电话:28123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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