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延边州城乡低保困难家庭再保障试点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延边州城乡低保困难家庭再保障试点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 颁布单位: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延州政办发(2012)1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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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2-08-24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延边州城乡低保困难家庭再保障试点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各委办局:
《延边州城乡低保困难家庭再保障试点工作实施意见》已经州政府13届5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8月24日
延边州城乡低保困难家庭再保障试点工作实施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州委、州政府“三帮扶”工作的要求和不断改善民生的部署,充分利用长吉图先行先试优惠政策,实施城乡困难群众再保障试点工作,建立起帮扶低保困难家庭长效机制,使城乡困难群众共享建州60年发展成果,促进我州经济发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加快建设“五个延边”,特制定本意见。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民为本、为民解困、为民服务”的工作宗旨,建立帮扶低保困难家庭长效机制,着力解决好困难群众的基本医疗、生活等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需求,促进我州经济发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立足当前,着眼长远的原则。科学制定保障方式和保障标准,注重保持政策的稳定性、连续性和统一性。
(二)坚持分类保障,重点救助的原则。向边境地区特殊困难群体倾斜,试点先行、整体推进,不断满足困难群众生活、医疗等基本需求,维护边境地区和谐稳定和发展。
(三)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原则。以政府为主导,充分调动社会各方面积极性,形成整体合力和良好氛围,确保各族群众基本生活得到保障。
三、实施对象
(一)城乡低保对象中有重大疾病的;城市“三无”对象;有一级、二级残疾人的家庭;有70周岁以上老人的贫困家庭;贫困大学生家庭。
(二)5个边境县(市)18个边境乡(镇)的79个边境村农村低保对象。
(三)符合条件的农村五保供养对象。
四、具体内容
(一)提高城市分类施保标准。细化分类施保制度,科学制定标准,城市特困低保对象按当地保障标准的50-100%实施分类救助,分类施保对象补助标准达人均每月450-600元。
(二)实施边境农村低保再保障试点。在边境村启动农村低保再保障试点,规范收入认定,科学制定保障标准,使边境村3016户、4563名农村低保对象中的特困对象家庭年人均补助水平达到3000元左右,基本接近或达到城市低保平均保障水平。再保障对象家庭在现有分档补助标准的基础上,按80%比例上浮。
(三)实施城市低保家庭再就业保障试点。对已实现就业的残疾人低保家庭继续给予3年的低保待遇,第四年原则上退出保障。对因病及其他原因导致生活仍然困难的,符合低保条件的可继续纳入保障范围,以减轻残疾人低保困难家庭的经济负担。
(四)实施基本生活再保障。再保障对象的重大节日生活补贴在基本标准的基础上上浮20%。将符合条件的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纳入农村低保再保障范围。
(五)实施基本医疗再保障。资助城乡困难群众参保参合率100%;在边境村率先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试点工作;将有重特大疾病的城市“三无”对象纳入医疗救助范围;提高重大疾病患者的救助比例;将门诊慢性病救助标准提高到1000元,住院救助报销比例提高到50%以上,年救助标准提高到2万元,低保对象住院自付费用比例降低到20%左右。通过州级医疗救助网络平台,积极开展住院救助“一站式”、“一单清”即时结算,力争做到每一位患病困难群众都得到有效救助。
五、严格程序
按照提出申请、初步确定、复核认定的程序对再保障对象进行科学认定,保证再保障对象认定的公平、公正、公开。坚持属地管理、动态管理原则,由村(社区)、乡镇(街道)和县市民政部门共同召开会议进行民主评议,初步确定再保障对象;对初步确定的再保障对象要在村(社区)、乡镇(街道)公示7天,最后由县(市)民政部门复核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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