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泰州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泰州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 颁布单位:江苏省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泰政办发〔2015〕10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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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5-11-02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泰州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市(区)人民政府,泰州医药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泰州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第2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希认真组织实施。
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1月2日
泰州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机制,提高政府保障公共安全和处置突发环境事件的能力,切实做好全市突发环境事件防控和处置工作,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突发环境事件及其造成的损害,保障公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保护生态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为泰州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创造安全和谐、平安稳定的环境,特制定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江苏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以及《泰州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规章及政策规定,结合本市工作实际,制定本预案。
1.3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强化、落实企业环境安全主体责任,建立突发环境事件预警防范体系,及时消除环境安全隐患,提高应急处置能力,采取积极措施消除或减轻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影响和损失,最大程度地保障公众的环境安全。把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作为所有应急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统筹实施全过程应急管理,保障我市的环境安全。
(2)统一领导,属地为主。在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强化部门沟通协作,充分发挥各部门专业优势,提高联防联控和快速反应能力。坚持属地为主,发挥地方政府职能作用,形成分级负责、分类指挥、综合协调、逐级响应的突发环境事件处置体系。
(3)依靠科技,提高素质。整合现有环境应急救援力量和环境监测网络,发挥专业应急处置队伍和专家队伍的积极作用。充分做好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物资装备和技术准备,加强培训演练。
1.4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因企事业单位排污或由其他事件引发的以环境污染为主要灾害的突发事件。
因生产安全、交通运输、自然灾害及人为破坏或恐怖袭击引发以环境污染为次要灾害的突发事件,由政府其他相关职能部门牵头应急处置,环保部门全力配合做好相关应急处置工作。
本预案不包括核与辐射事件应急处置,相关应急预案另行制定。
1.5事件分级
突发环境事件按照事件的严重性和紧急程度分为四级: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Ⅰ级)、重大突发环境事件(Ⅱ级)、较大突发环境事件(Ⅲ级)、一般突发环境事件(Ⅳ级)。
1.5.1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Ⅰ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万人以上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物种灭绝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设区的市级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1.5.2重大突发环境事件(Ⅱ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种群大批死亡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县级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1.5.3较大突发环境事件(Ⅲ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000人以上1万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国家重点保护的动植物物种受到破坏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造成跨设区的市级行政区域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
1.5.4一般突发环境事件(Ⅳ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000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县级行政区域纠纷,引起一般性群体影响的;
(5)对环境造成一定影响,尚未达到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级别的。
2应急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
2.1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中心
2.1.1市人民政府成立泰州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中心(以下简称市环境应急指挥中心),统一领导、协调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市环境应急指挥中心总指挥由市政府分管领导担任,成员由市各职能部门分管负责人组成(详见附件1)。
市环境应急指挥中心指导各市(区)(含医药高新区,下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的工作。
2.1.2成员单位职责
(1)市委宣传部:统一协调突发环境事件宣传报道工作,并负责网络舆情处置工作;指导、督促各地广播电视台(站)发布预警信息。
(2)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参与处理重大安全事故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
(3)市公安局:负责对突发环境事件中涉及刑事犯罪人员进行立案侦查;会同环保和交通运输部门做好对道路交通事故可能引发环境污染的信息报告和应急处置工作。
(4)市民政局:负责突发自然灾害事件中居民转移安置,做好灾民临时性救助和遇难人员遗体的处置工作;负责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物资的储备规划,建立自然灾害应急物资储备库。
(5)市财政局:落实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所需市级经费保障。
(6)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指导各地饮用水安全应急处置工作。
(7)市交通运输局:组织协调内河航道的突发水环境事件应急处置;负责港口、码头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配合公安部门做好道路交通事故可能引发环境污染的突发事件的处置工作。
(8)市农委:负责组织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对农业环境污染的调查与评估工作。
(9)市水利局:负责指导各地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工作;参与突发水环境事件的调查、监测和评价工作。
(10)市卫生计生委: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受伤(中毒)人员现场急救、转诊救治、洗消和卫生防疫等紧急医学救援工作。
(11)市环保局:牵头协调全市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指导各地突发环境事件的预警和应急处置工作;组织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和污染源排查;做好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公开与发布的相关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突发环境事件的责任追究工作。
(12)市安监局:负责监督、指导各类企业生产安全工作,督促企业防止因生产安全事故引发次生突发环境事件,参与协调突发环境事件灾难救援工作。
(13)市消防支队:负责突发环境事件的现场抢险和应急救援,配合做好突发环境事件的现场处置工作;参与制定和实施抢险救援过程中防范次生污染的工作方案。
(14)市气象局:负责监测事发地及周边的天气情况,及时提供受污染区域气象条件分析和预测信息。
(15)泰州海事局:负责组织、指挥和协调长江泰州段船舶污染事故的应急处置和事故调查。
(16)泰州市地方海事局:负责组织、指挥和协调泰州市内河船舶污染事故的应急处置和事故调查。
本预案未列出的其他部门(单位)根据市环境应急指挥中心的指令,按照本部门(单位)职责和应急处置工作需要,依法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的相关工作。
2.1.3市环境应急指挥中心下设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以下简称市环境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市环保局主要负责人兼任办公室主任。
2.2环境应急现场指挥部
发生较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时,市环境应急指挥中心根据应急处置工作需要,成立环境应急现场指挥部,负责事故现场的应急指挥工作。
环境应急现场指挥部的组成由市环境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提出建议,由市环境应急指挥中心确定。
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类型,环境应急现场指挥部分别由以下相应的责任部门负责组建:
(1)企事业单位排污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由市环保局牵头,市公安局、市水利局等部门配合组建。
(2)生产安全事故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由市安监局牵头,市公安局、市消防支队和市环保局等部门配合组建。
(3)交通事故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由市交通运输局牵头,市公安局、市环保局等部门配合组建。
(4)调引水或水质性缺水引发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由市水利局牵头,市环保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等部门配合组建。
(5)长江泰州段船舶污染事故和泰州市内河船舶污染事故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分别由泰州海事局和泰州市地方海事局牵头,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环保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等部门配合组建。
(6)自然灾害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由市民政局牵头,市水利局、市环保局、市气象局等部门配合组建。
同时,环境应急现场指挥部可根据需要设立应急协调组、监测预警组、事故调查组和宣传报道组。
应急协调组由市环境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牵头,负责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值守和信息报送工作;协调市环境应急指挥中心成员单位及时派员赶赴事发地现场,启动应急响应。
监测预警组由市环保局牵头,负责污染物的监测和预警分析,研判污染物的变化趋势。
事故调查组由市环保局牵头,市公安局、市安监局及相关业务部门组成,负责调查分析事件原因,并对责任单位和个人提出处理意见。
宣传报道组由市委宣传部牵头,负责统一指导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发布、舆情处置工作。
2.3各市(区)人民政府职责
负责建立本辖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工作制度,制定本辖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组织开展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演练;做好环境应急队伍建设和应急人员培训工作,加强环境应急值守和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上报工作;做好本辖区内的环境风险防范和监测预警工作;负责组织、指挥、协调本辖区内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工作;负责本辖区较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先期处置工作;按市环境应急现场指挥部的要求,做好较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现场处置、应急保障和生态修复工作;组织实施突发环境事件事发地的社会稳定工作。
各市(区)根据需要,组建同级突发环境事件专家组并履行相应职责。
2.4专家组职责
市环境应急指挥中心聘请市内有关科研机构专家组成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专家组(以下简称专家组),专家组由市环境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负责组建和管理。
专家组参与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为环境应急现场指挥部的决策提供技术支持。
3应急准备
3.1预案准备
市环境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江苏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泰州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的要求,制定、完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督促各市(区)按规定编制环境应急预案并及时备案,做到“责任落实、组织落实、方案落实、保障落实”。
3.2值守准备
完善日常值班与应急值守相结合的接报、出警机制,并严格组织实施;充分做好值守状态时的人员、设备、车辆、通讯及资料准备工作,确保突发环境事件现场指挥所需各项科技手段顺畅,做到常态管理与非常态管理全面、有效衔接。
3.3联动机制
根据区域或流域环境风险防范需要,加强与毗邻市环境应急管理部门的互动,健全风险防范和应急联动机制;加强环保部门与其他部门的联动机制建设,协同高效处置各类突发环境事件。
3.4应急救援队伍
进一步加强公安消防、水上搜救队伍处置突发环境事件的能力,同时依托社会力量,建立专业化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队伍;加强各级应急队伍的培训、演练和管理,提高应急救援人员的素质和能力;规范应急救援队伍调动程序,确保能迅速参与并完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3.5科技准备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加强先进技术、装备的研究工作,建立科学的应急指挥决策支持系统,实现信息综合集成、分析处理、污染评估的智能化和数字化。
3.6物资装备准备
建立健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物资储备制度。各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环境应急物资储备计划,建立应急物资储备库,组织应急物资的监管、生产、储存、更新、补充、调拨和紧急配送等工作。
3.7应急资金准备
各级财政部门应按照财政分级负担原则为应急处置工作提供必要的资金保障。
3.8安全防护
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特点,采取安全防护措施,配备相应的专业防护设备,严格执行环境应急人员出入事发现场的程序。
4监测预警
4.1监测监控
(1)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充分利用现有的环境质量监控网络系统,建立健全突发环境事件监测、预测和预警信息反馈机制。
(2)各级水利、环保、园区管委会等相关职能部门应当及时采集、整理、分析市内突发环境事件相关信息,重点对以下目标进行监测监控:饮用水水源地;居民聚集区、医院、学校等敏感区域;南水北调沿线;生态红线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化工园区、危险化学品、危险固废和重金属的生产、经营、储存、使用、运输、管理单位及其周边环境保护目标。泰州市重大环境风险企业和较大环境风险企业名单见附件4。泰州市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名单见附件5。泰州市重点环境敏感区域见附件6。
(3)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负责突发环境事件信息的接收、报告、处理、统计分析、信息监控。
4.2预警信息
4.2.1预警分级
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态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结果,预警的级别由高到低分为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根据突发环境事件事态的发展情况,预警可以升级、降级或解除。
Ⅰ级(红色)预警:可能发生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
Ⅱ级(橙色)预警:可能发生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
Ⅲ级(黄色)预警:可能发生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的。
Ⅳ级(蓝色)预警:可能发生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的。
4.2.2预警信息处理
市环境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应通过市有关部门、市(区)人民政府、媒体和公众等多渠道收集突发环境事件信息。
当其他突发事件可能引发环境污染时,市有关部门和市(区)人民政府应开展对环境污染信息的收集、综合分析、风险评估工作,并及时向市环境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报告。
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诱因,突发环境事件信息的接收、处理、统计分析、预警信息监控分别由以下部门负责:
(1)企事业单位排污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接收、报告、处理、统计分析、预警信息监控,由市环保局负责。
(2)生产安全事故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接收、报告、处理、统计分析、预警信息监控,由市安监局负责。
(3)交通事故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接收、报告、处理、统计分析、预警信息监控,由市交通运输局负责。
(4)调引水或水质性缺水引发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接收、报告、处理、统计分析、预警信息监控,由市水利局负责。
(5)长江泰州段船舶污染事故和泰州市内河船舶污染事故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接收、报告、处理、统计分析、预警信息监控,分别由泰州海事局和泰州市地方海事局负责。
(6)自然灾害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接收、报告、处理、统计分析、预警信息监控,由市民政局负责。
4.2.3预警发布
预警发布应实行严格的审签制。市环境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应当针对可能出现的突发环境事件进行研判,必要时组织有关专家学者、专业技术人员进行会商,形成预警发布建议报送市环境应急指挥中心审批。
Ⅰ级和Ⅱ级预警信息应由市环境应急指挥中心总指挥签发,同时向省政府报告;Ⅲ级和Ⅳ级预警发布应由市(区)环境应急指挥机构或受委托的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发。可能引起公众恐慌、影响社会稳定的预警发布,需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
预警的发布、调整和解除可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警报器、宣传车或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进行,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学校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公告方式。
发布预警的部门(单位)应当加强对预警动态管理,根据事态发展变化,适时调整预警级别、更新预警内容,并重新发布、报告和通报有关情况。
4.3预警措施
4.3.1Ⅰ、Ⅱ级预警措施
发布Ⅰ、Ⅱ级预警后,根据事件具体情况和可能造成的影响及后果,市环境应急指挥中心及有关部门应采取以下措施:
(1)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
(2)及时收集、报告有关信息,加强对突发环境事件监测、预报和预警工作。
(3)组织有关部门、机构和专家,随时对突发环境事件信息进行分析评估,预测突发环境事件可能性、影响范围和强度以及可能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的级别。
(4)调集环境应急处置所需物资、装备设备,确保环境应急保障工作。
(5)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社会发布避免、减轻突发环境事件危害常识。
在采取以上预警响应措施的基础上针对发生的突发事件的特点和可能造成的危害,可以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措施:
(1)转移、撤离或者疏散可能受到危害影响的人员,并进行妥善安置。
(2)指令各应急救援队伍进入应急状态,并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的准备;环境监测人员立即开展应急监测,随时掌握并报告事态进展情况。
(3)针对突发环境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封闭、隔离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行为和活动。
(4)各相关成员单位实行24小时值守制度,保持通讯畅通,加强监测和会商,及时上报预警响应措施的执行情况。
4.3.2Ⅲ、Ⅳ级预警措施
发布Ⅲ、Ⅳ级预警后,根据事件具体情况和可能造成的影响及后果,市及事发地市(区)环境应急指挥中心及有关部门应采取以下措施:
(1)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
(2)及时收集、报告有关信息,加强对突发环境事件监测、预报和预警工作。
(3)组织有关部门、机构和专家,随时对突发环境事件信息进行分析评估,预测突发环境事件可能性、影响范围和强度以及可能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的级别。
(4)调集环境应急处置所需物资、装备设备,确保环境应急保障工作。
(5)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社会发布避免、减轻突发环境事件危害常识。
4.4预警支持系统
市环保部门负责建立重点污染源排污状况实时监控信息系统、突发环境事件预警系统、区域环境质量安全预警系统、环境应急数据库系统、环境应急平台系统。实现与省级和市(区)级应急预警支持系统互联互通、资源共享。
具体预警发布流程图见附件2。
5应急响应与处置
5.1信息报送
(1)市、市(区)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发现突发事件有可能产生次生、衍生环境污染时,应及时将信息通报给同级环保部门。紧急情况下,可越级报告。
(2)发生较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事件发生地政府及部门应当立即向市环境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报告,详细信息应当在发现或得知突发环境事件后2小时内上报,并及时续报事件处置进展情况。
(3)对于事件本身比较重要或发生在重点地区、特殊时期或可能演化为特别重大、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不受分级标准限制,相关部门(单位)应当立即向市政府及市环境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报告。
(4)报告内容应当包括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起因和性质、基本过程、主要污染物和数量、监测数据、环境保护目标受影响情况、发展趋势、伤亡情况、已采取措施以及下一步工作建议,并及时续报情况。
(5)接到确认属于重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报告后,市环境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应当立即报告市政府;经确认是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由市政府立即上报省政府。
5.2先期处置
市(区)人民政府对本辖区内发生的各类突发环境事件,无论级别高低、规模大小、损失轻重,应迅速调度力量,尽快判明事件性质和危害程度,及时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全力控制事态发展,减少财产损失和社会影响,并及时向上级人民政府和环保部门报告。
5.3分级响应
5.3.1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Ⅰ级)的应急响应
根据《江苏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要求,市环境应急指挥中心立即启动I级应急响应,进行抢险救助、医疗救护、卫生防疫、交通管制、现场监控、人员疏散、安全防护、社会动员等基本应急工作。应急、恢复与减灾行动需要同时进行的,必须协调行动。
当基本应急程序难以有效控制事态恶化,或发生特殊灾害事故,尤其是出现跨区域、大面积或可能发展为严重灾害的态势时,应当立即转入扩大应急状态,扩大抢险救灾资源使用、征用、调用的范围和数量,必要时,依法动用一切可以动用的资源。
各相关成员单位、突发环境事件涉及范围的市(区)人民政府应根据市环境应急指挥中心统一部署,启动各自的应急预案和应急措施。
5.3.2重大突发环境事件(Ⅱ级)的应急响应
根据《江苏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要求,市环境应急指挥中心启动Ⅱ级应急响应,负责具体指挥和处置。市环境应急指挥中心负责制定现场应急行动原则及具体方案,协调和调动相关成员单位开展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5.3.3较大突发环境事件(Ⅲ级)的应急响应
由市(区)环境应急指挥中心启动Ⅲ级应急响应,负责指挥协调应急处置工作。市环境应急指挥中心对市(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提供业务指导、应急物资支援等工作。
5.3.4一般突发环境事件(Ⅳ级)的应急响应
由市(区)环境应急指挥中心启动Ⅳ级应急响应,负责具体处置工作。必要时,市环境应急指挥中心有关成员单位协助处置。
具体应急响应流程图见附件3。
5.4应急监测
市环保部门负责组织突发环境事件的环境应急监测工作,重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环境应急监测工作,必要时,省环保厅提供业务指导。
(1)根据突发环境事件污染物的扩散速度和事发地的气象和地域特点,确定污染物扩散范围,并在此范围内布设相应数量的监测点位。在事件发生初期,应当根据事件事发地的监测能力和突发环境事件的严重程度,设定科学、合理的应急监测频次,视污染物的扩散情况和监测结果的变化趋势,适当调整监测频次和监测点位。
(2)根据监测结果,综合分析突发环境事件污染变化趋势,并通过专家咨询和模型预测等方式,预测突发环境事件的发展情况和污染物变化趋势。
(3)应急监测及预测结果,应及时向市环境应急指挥中心报告,重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监测及预测结果同时由市环境应急指挥中心报省环境应急指挥中心,作为应急决策的依据。
5.5污染处置
针对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污染和危害,环境应急现场指挥部应迅速组织相关专业队伍,调集相关应急物资,采取阻断、覆盖、隔离、过滤、清洗、封闭、中和、稀释、转移或关闭阀门、堵漏、排烟等措施处置污染物、清理事故现场,防止污染范围扩大,避免产生二次污染。
5.6应急终止
5.6.1应急终止条件
突发环境事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急终止:
(1)现场得到控制,突发环境事件发生的条件已经消除的;
(2)污染源的泄漏或释放已降至规定限值以内的;
(3)事件所造成的危害已彻底消除,无继发可能的;
(4)事件现场的各种专业应急处置行动已无继续的必要的;
(5)采取了必要的防护措施以保护公众免受再次危害,并使事件可能引起的中长期影响趋于合理且尽量低的水平的。
5.6.2应急终止程序
按照“谁启动、谁终止”的原则,由相关责任主体按程序宣布应急终止。必要时,应当及时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发布应急终止消息。应急终止后,可根据实际情况,继续进行一定频次的环境监测。
6善后处置与恢复
6.1善后处置
(1)宣布应急结束后,在市环境应急指挥中心指导下,由相关部门、事发地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善后处置工作,及时制订恢复重建计划和善后处理措施,并组织实施。
(2)市环境应急指挥中心组织开展事件损失评估核定工作;市环保局提出事故后续处置建议,由事发地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现场清理和消除环境污染。
6.2调查评估
(1)市环境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应及时组织开展较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评估工作,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评估工作由市(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负责。应当于应急终止后30个工作日内,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总结报告报送市环境应急指挥中心。
(2)应急过程评价。由市环境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组织专家组实施。对突发环境事件发生的原因、过程,以及事前、事发、事中、事后全过程的应对工作,进行全面客观的调查、分析、评估,针对存在的问题,总结经验教训,提出改进措施等建议。
市环境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应当在应急处置总结报告和应急过程评价完成后,组织力量对本预案进行评估和修订。
7宣传教育、培训与演练
7.1宣传教育
市环境应急指挥中心应当加强环境应急宣传教育工作,利用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应急手册等多种宣传形式,对社会公众广泛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知识的专业教育,普及环境应急的基本知识,增强公众自救互救意识和防护能力,指导群众以科学的行为和方式对待突发环境事件。
7.2培训
市环境应急指挥中心各成员单位应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和相关人员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培训,增强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能力。
7.3演练
市环境应急指挥中心应会同市有关部门根据相关应急预案,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全市专业性或综合性的应急演练,做好跨部门的协调配合及通信联络,确保紧急状态下的有效沟通和统一指挥。市(区)人民政府应组织本地单位和公众开展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演练。
演练应在总指挥的统一部署下,所有参加单位和人员应高度重视,提高认识,协调配合,有效沟通,服从指挥,确保演练效果。演练结束后,应对演练活动进行认真的总结,针对演练中出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
8附则
8.1责任与奖励
为保障全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体系始终处于良好状态,并实现持续改进,应加快建立健全自上而下的监督、检查和考核工作机制。市环境应急指挥中心负责对市(区)各有关部门环境应急机构的建立与运行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价。
突发环境事件预警和应急工作实行领导负责和责任追究制度。对在突发环境事件预警和应急处置工作中,反应迅速,措施妥当,贡献突出的先进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对于未做好应急预警、应急响应与处置工作的地区和部门按有关制度实行问责。对于未按规定履行职责,处置措施不得力、不到位,工作中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8.2预案管理与更新
市环境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负责本预案的编制和日常管理,并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和环境安全动态变化,及时组织修订完善,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各市(区)人民政府根据本预案,制定本行政区域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8.3以上、以下的含义
本预案所称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8.4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泰州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2006年)同时废止。
附件:http://xxgk.taizhou.gov.cn/xxgk_public/jcms_files/jcms1/web1/site/art/2015/11/9/art_27_79582.html
延伸阅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