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迁市市级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暂行办法的通知

颁布单位:江苏省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宿政办发〔2014〕92号
颁布日期:2014-04-21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迁市市级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开发区、新区、园区、景区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

《宿迁市市级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四届十九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4月21日

宿迁市市级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暂行办法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96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13〕175号)精神,进一步深化政治、经济体制改革,加快政府转变职能,为社会组织创造更多的机会和空间,为公共服务提供创造更广阔的范围和市场,探索和规范我市市级政府开展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工作,结合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的具体要求,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通过开展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培育和发展社会组织,支持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职能转移,进一步推进服务型政府建设,转变政府职能,提高行政效能和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更好地满足社会公共服务需求,让更多的社会组织和人民群众分享到改革开放和经济发展的成果。

二、基本原则

(一)积极稳妥,分步实施

政府购买公共服务要结合我市政府转变职能、财政支出管理等方面,科学制定具体方案,按照选择试点、扩大范围、全部覆盖的步骤积极、稳步推进。

(二)公开透明,竞争择优

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通过竞争性方式选择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社会组织,实现“多中选好、好中选优”。

(三)强化预算,权责明确

所有政府购买服务经费都要纳入财政预算管理,明确政府购买服务各方的权利和责任,以及市级各有关部门在推行政府购买公共服务中的责任分工,建立协调配合机制。

(四)加强监管,注重绩效

建立公共服务绩效评价体系,研究细化公共服务验收标准,强化日常监管考核,确保承接方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公共服务,逐步建立多方参与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监管的长效机制。

三、购买主体

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的主体是各级行政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纳入行政编制管理且经费由财政负担的群团组织,也可根据实际需要,通过购买服务方式提供公共服务。

四、购买范围

市级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范围主要包括由市级财政性资金安排并由市级购买主体负责组织实施的具有公益性的社会公共服务与管理事项,以及购买主体履行职责所需要的服务事项。

五、购买服务目录

政府购买服务目录由市级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政府转变职能要求、社会需求等因素,区分各购买主体相同购买服务需求和履行本部门职责所需的特殊购买服务需求,突出重点,拟订本级政府每年度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目录,积极组织实施。政府向社会购买服务目录应按规定向社会公布,并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六、供应方条件

参与政府购买服务的社会组织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设立,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二)治理结构健全,内部管理和监督制度完善;

(三)具有独立的财务管理、财务核算和资产管理制度;

(四)具备提供公共服务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五)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六)在参与政府购买服务竞争前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违纪行为,年检或年度考核合格,社会信誉良好;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七、程序与方式

(一)购买主体应根据当年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目录,结合市委、市政府工作部署以及部门预算安排、本单位工作实际等因素,编制年度购买服务计划,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主动向社会公开所需购买服务项目的服务标准、购买预算、评价方法和服务要求等内容,按规定程序开展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

(二)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1.重大项目、重大民生事项或党委、政府因政策要求和工作需要临时确定的重要事项需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的,由财政部门委托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通过招标方式组织实施。

2.正常购买服务项目,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购买主体应通过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等方式实施;不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除单笔金额较小的项目实行分散采购外,均应通过公开竞争方式实施,具体操作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单独制订。

(三)通过以上方式确定承接服务项目的社会组织后,购买主体应及时与该社会组织签订购买服务合同,明确购买服务的时间、范围、内容、服务要求、资金支付和违约责任等内容。购买主体应将合同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八、资金安排及支付

根据现行财政财务管理制度,购买主体购买服务所需资金从其部门预算安排的公用经费或经批准使用的专项经费中解决。重大项目、重大民生事项或党委、政府因政策要求和工作需要临时确定的重要事项,按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规定、重大支出事项管理办法和“一事一议”原则,专项研究确定购买服务资金规模和来源。资金支付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购买服务所需资金从购买主体部门预算安排的公用经费或经批准使用的专项经费中解决的,由各部门依据购买服务合同,按现行的部门预算政府采购资金支付程序支付。

(二)购买服务所需资金未纳入购买主体部门预算项目,但可在部门管理的财政专项资金中列支的,经批准审核购买服务合同后,采取财政直接支付方式支付。

(三)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属于重大项目、重大民生事项或党委、政府因政策要求和工作需要临时确定的重要事项,购买主体应在项目实施前,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的意见》(宿办发〔2013〕9号)文件要求,取得市主要领导同意后向市财政部门提出申请,确定资金来源和数额,比照前述第(一)、(二)项规定支付。

九、组织保障

(一)明确分工。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工作涉及面广,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分工,落实责任。

1.财政部门负责建立健全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制度,制订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目录,监督、指导各类购买主体依法开展购买服务工作,牵头做好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的资金管理、监督检查和参与绩效评价等工作。

2.采购人是购买主体,是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具体监管部门,应确定公共服务采购项目,加强监管。

3.审计、监察部门应做好监督检查,及时发现、查处违规违纪行为。

4.民政部门应积极培育社会组织,创造条件,扶持发展。

5.工商部门应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壮大承接机构和社会组织,提高服务水平。

6.采购代理机构要提高适应能力和业务水平,努力适应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改革的需要。

(二)信息公开。购买主体应按规定公开购买服务的相关信息,提高透明度,主动接受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及社会监督。

(三)绩效评价。主管部门应组织对绩效目标的实现程度、资金使用、服务质量、协作状况、受众满意度等实行绩效评价,必要时可引入第三方评价机制,努力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购买成本,提高服务质量,提升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绩效评价结果与财政资金拨付和以后选择政府购买服务承接主体挂钩,并作为以后年度财政安排资金的重要依据。

(四)监督检查。购买主体应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管理制度,建立多方参与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监管的长效机制。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应加强对购买服务的监督,对违法违规行为,按规定及时予以处罚、处分或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十、附则

(一)本办法所称社会组织,是指依法登记设立并在经济和社会活动中发挥服务、沟通、协调、监督、维权、自律等作用的各类民间组织、中介组织和各类民营企业。

(二)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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