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邮政管理局关于保障和规范快递企业运输车辆通行管理意见的通知

颁布单位:江苏省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宿政办发〔2013〕231号
颁布日期:2013-11-07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邮政管理局关于保障和规范快递企业运输车辆通行管理意见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开发区、新区、园区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

市邮政管理局制定的《关于保障和规范快递企业运输车辆通行管理的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11月7日

关于保障和规范快递企业运输车辆通行管理的意见

市邮政管理局

为改善快递运输车辆作业环境,切实解决快递末端投递问题,有效提高城市配送时效,促进快递服务业发展,根据《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邮政管理局关于规范和加快发展快递服务业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11〕168号)以及省邮政管理局等部门《关于加强快递企业运输车辆管理的通知》(苏邮管〔2010〕13号)文件精神,现就保障和规范我市快递企业运输车辆通行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快递企业专门用于快递服务的车辆(包括12座以下客车、总重量8吨以下箱式货车)应当喷涂统一标识(样式由省邮政管理局统一制定)。快递企业应将需喷涂统一标识的车辆相关材料报市邮政管理局,由市邮政管理局报省邮政管理局进行审核。省邮政管理局将符合条件的快递车辆资料报省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省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并统一发放江苏省快递服务机动车辆统一标识编号证。快递企业持法定证件和通过审核的资料到车籍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变更备案手续。

二、在国家对城市快递专用车辆的车型定型前,对符合本意见第一条要求的12座以下客车从事快递运输的快递车辆,各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不以客车运货等原因进行处罚。

部分快递企业确需使用货车运输快件的,应到当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领禁区通行证。各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城市交通状况和总量控制的要求,对经过市邮政管理局审核的微型、轻型货车,在非早晚高峰时段,确需通过禁行区域的,优先发放临时通行证。

三、对喷有快递统一标识的12座以下客车运输快件,确需通行市区禁行路段的,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同意,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可以通行。除早晚高峰时段,确需在禁止停车路段以及城区营业门店前停车的,在不影响交通、驾驶人不离开车辆的前提下,可以临时停车15分钟以内,完成揽投业务后立即驶离。

四、进入居民小区时,驾驶员主动向小区物业管理部门出示统一标识编号证及相关证件,小区物业管理部门不得无故阻拦或收取其他费用。

五、在国家对城市快递专用车辆的车型定型前,对从事快递末端“最后一公里”服务的摩托车、机动三轮车,确需通过禁行区域的,在非早晚高峰时段,在遵守交通秩序和保障安全的前提下允许通行。

六、快递运输车辆发生轻微道路交通事故的,适用简易程序处理后,及时放行;符合自行协商处理条件的,应尽快撤离现场;发生一般以上道路交通事故,因调查取证需要,确需暂扣车辆的,对所载快件在核实重量、体积,并由相关机构评估损失后,及时通知驾驶人或所属企业自行处理。

七、取得统一标识编号证的快递运输车辆,要切实用于核准的揽收、投递业务,严禁载客和用作其他用途。因企业变故等原因不再从事快递运输的车辆要立即消除统一标识,并向市邮政管理部门缴回相关证件,不得继续以快递运输车辆的名义使用和行驶。

八、快递企业要加强对本单位快递运输车辆管理。自觉服从公安机关、交通运输、城市管理等部门的管理,遵守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城市管理规定,维护良好的道路交通秩序和城市环境。

九、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工商局、市城管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邮政管理局成立联合协调小组,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加强对快递运输车辆通行问题的协调和指导,监督快递运输车辆的使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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