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质监局宿迁名牌管理办法的通知

颁布单位:江苏省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宿政办发〔2012〕227号
颁布日期:2012-10-30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质监局宿迁名牌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宿迁经济开发区、市湖滨新城、苏州宿迁工业园区、市软件与服务外包产业园、市洋河新城,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了深入推进名牌发展战略,进一步规范宿迁名牌评价和管理工作,市质监局重新组织修订了《宿迁名牌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10月30日

宿迁名牌管理办法

市质监局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宿迁名牌评价和管理工作,进一步推进名牌战略的实施,不断增强我市产业和企业的市场竞争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国务院《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年)》、《省政府关于加快推进质量强省建设的意见》(苏政发〔2012〕91号)和《宿迁市质量强市活动实施意见》(宿政发〔2011〕13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宿迁名牌,是指经市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确认的农业名牌产品、制造业名牌产品、传统特色手工艺品和服务业名牌企业。

宿迁农业、制造业名牌产品是指在我市境内生产、实物质量水平达到市内同类产品先进水平、市场占有率和知名度居行业前列、用户满意度高的农产品和制造业产品。

传统特色手工艺品是指我市境内具有悠久的历史、深厚的文化底蕴和显著的地域特色,有一定经济规模和知名度,纯手工或借助工具制作的产品。

宿迁服务业名牌是指具有明确的服务内容和较高的知名度、美誉度和忠诚度,反映该服务主体的经营决策、文化理念、经济实力、组织管理、服务创新和整体形象的名牌企业。

第三条宿迁名牌评价工作建立以市场评价为基础,以顾客满意为宗旨,以政府推动、引导、监督为保证,社会中介机构参与的评价机制。

第四条宿迁名牌评价工作坚持自愿申请,科学、公平、公正、公开,不增加企业负担的原则,评审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第五条申报企业和产品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的要求。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六条市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负责统一组织实施宿迁名牌的培育、评价、认定、宣传和保护等工作。

第七条市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由相关政府部门、社团组织和专家组成,其办公室设在市质监局,负责市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的日常管理工作。

市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办公室每年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聘任相关专家组织开展技术性评价工作。

第八条各地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宿迁名牌的申报、推荐和监督管理等工作。

第三章申请条件

第九条申请宿迁名牌产品(农业)应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申报产品在市内生产,具有一定的经济规模,年销售额、利税额等位居全市同行前列;

(二)具有合法有效的国内注册商标,且商标使用、产品批量生产三年以上;

(三)产品实物质量水平、品牌知名度居市内同类产品前列;

(四)拥有固定的生产基地和专业技术人员,产品按照标准组织生产,由法定检测机构提供检测报告;

(五)具有地域性生产条件的,必须具有明确的生产地域范围界限;

(六)初级鲜活农产品在无公害、绿色、有机等“三品”认证范围的,必须通过相应认证;

(七)企业质量管理体系有效运行,并通过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或其它国际通行认证。

第十条申请宿迁名牌产品(制造业)应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产品在市内生产,已形成一定的经济规模,年销售额、利税额等位居全市同行前列;

(二)具有合法有效的国内注册商标,且商标使用、产品批量生产三年以上;

(三)企业应依法组织生产经营,产品在国家生产许可或强制性认证范围内的,应取得相应有效证书;

(四)产品实物质量在本市同类产品中处于领先地位,市场占有率、品牌知名度居市内同类产品前列;

(五)产品按照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组织生产,无法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的,按照国内处于先进水平的标准组织生产;

(六)企业具有较强的自主创新能力和创新管理体系,研发投入和技术开发水平居市内同行业前列;

(七)企业建立了完善的测量管理体系,具有计量合格确认以上水平;

(八)企业设立首席质量官岗位,推行首席质量官制度,质量管理体系有效运行,并通过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或其它国际通行认证;

(九)企业具有完善的售后服务体系,顾客满意度高。

第十一条申请宿迁服务业名牌应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企业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服务内容明确;

(二)企业拥有合法有效的服务商标;

(三)企业年纳税额、主营业务年营业额居全市同行前列;

(四)企业建立了完善的服务标准,通过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或相关认证,并有效运行;

(五)企业需提供近两年内的用户满意度调查报告;

(六)企业近三年无重大质量事故,建立健全客户投诉处理反馈机制,投诉处理及时,满意率达100%。

第十二条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宿迁名牌申请不予受理:

(一)企业近三年连续经营亏损的;

(二)企业近三年内在各级质量监督检查、出口商品有不合格批次或因产品、服务存有被查实的质量问题被有关部门及媒体通报、曝光的;

(三)企业近三年内发生重大质量安全、质量投诉或环境污染等事故,经查证属实的;

(四)企业有其它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

第四章评价指标

第十三条建立以市场评价、质量评价、效益评价、发展评价和信用评价等为主要内容的评价指标体系。

第十四条市场评价主要评价申报产品的市场占有水平、用户满意水平和出口规模;质量评价主要评价申报产品的产品标准水平、实物质量水平和申报企业的质量、计量管理体系;效益评价主要对申报企业实现利税、成本费用利润水平和总资产贡献水平等方面进行评价;发展评价主要评价申报企业的技术开发水平和企业发展潜力,评价指标向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核心技术的产品适当倾斜;信用评价主要对企业质量信用、不良信贷、合同履行等方面进行评价。

第十五条不同产品的评价细则和评分标准,不同评价指标权重的分配,不能直接量化指标的评价方法,评价中复杂因素的简化以及综合评价结果的评判等,由市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确定。

第五章评价程序

第十六条市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办公室每年第二季度公布当年宿迁名牌申报通知,启动申报评价工作,申报具体条件以当年申报通知为准。

第十七条申报主体在自愿申报的基础上如实填写《宿迁名牌申请表》,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并在规定时间内报当地县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八条县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在规定的期限内组织本辖区有关部门及社会团体对申请主体是否符合申报条件、申报内容是否属实等有关方面提出意见,并形成推荐意见,统一报送市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办公室。

第十九条市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办公室汇总各地推荐材料后,组织有关部门、社会团体和技术专家对申报主体的申报材料进行初审,确定初审名单,并将初审名单提交市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各成员单位征求意见。

第二十条市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办公室对各单位反馈的意见进行汇总分析,据此向市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提交本年度的宿迁名牌建议名单。

第二十一条市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对建议名单进行审议确定。

第二十二条市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将全体会议审议确定的名单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示,在一定限期内征求社会意见。

第二十三条对经公示无异议或虽有异议,但对获评宿迁名牌无实质性影响的企业,以市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的名义授予“宿迁名牌产品”或“宿迁服务业名牌”称号,颁发奖牌证书。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宿迁名牌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满后,按照本办法的有关程序自愿申请复评。

第二十五条已获得宿迁名牌称号的企业,如经营绩效严重滑坡、发生重大质量事故、消费者(用户)反映强烈或出口商品重大质量问题被国外索赔等,市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可以暂停或者撤销其称号。

第二十六条在有效期内,被认定为宿迁名牌的企业,可以在其产品、包装、装潢、说明书和广告宣传以及有关材料中使用统一规定的宿迁名牌标志。

第二十七条宿迁名牌称号、标志是质量标志,只能使用在被认定的产品或服务上,不得扩大使用范围。未获得宿迁名牌称号的,不得冒用该称号、标志;被暂停或撤销宿迁名牌称号的、超过有效期未重新申请或重新申请未获通过的,不得继续使用该称号、标志;企业发生重大变更事项,未经核准,不得擅自使用宿迁名牌称号、标志;禁止转让、伪造宿迁名牌称号、标志及其特有的或者与其近似的称号、标志。

第二十八条以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欺骗手段获取宿迁名牌称号的,除撤销其宿迁名牌称号并予以公告外,三年内不再受理宿迁名牌申请。

第二十九条参与宿迁名牌评价的工作人员,应保守企业的商业和技术秘密,严以律己、公正廉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程序进行评价,不得接受企业招待、馈赠。对于违反规定的单位或个人,将取消其评价工作资格;凡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将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2004年4月20日市政府办公室印发的《宿迁市名牌产品管理办法》(宿政办发〔2004〕4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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