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盐城市省级开发区新兴产业特色产业创新创业载体建设基本要求的通知
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盐城市省级开发区新兴产业特色产业创新创业载体建设基本要求的通知
| 颁布单位:江苏省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盐政办发〔2010〕107号 |
|---|---|
| 颁布日期:2010-05-21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盐城市省级开发区新兴产业特色产业创新创业载体建设基本要求的通知
盐政办发〔2010〕10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管委会,市各有关委、办、局,市各有关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科技创新体系建设的意见》,进一步推进产学研结合,集聚和壮大科技资源,推动战略性新兴产业和特色产业发展,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和经济增长方式转变,现将《盐城市省级开发区新兴产业、特色产业创新创业载体建设基本要求》印发给你们,希望各地、各部门对照建设要求,进一步细化工作措施,加快建设进度,确保全面完成全市创新体系建设的目标任务。
以上通知,请贯彻执行。
盐城市政府办公室
二〇一〇年五月二十一日
盐城市省级开发区新兴产业、特色产业创新创业载体建设基本要求
省级开发区新兴产业、特色产业创新创业载体建设的主要内容是建立四大平台:科技成果展示与交流平台,公共技术服务平台,科技创新研发平台,科技创业平台。
一、科技成果展示与交流平台
(一)功能定位
展示当地新兴产业、特色产业发展现状和远景,举办小型技术交流活动和会议。
(二)建设要求
1展示大厅
包括布展省级开发区建设规划图、沙盘;新兴产业、特色产业布局及建设规划图;品牌的集中展示(国家级、省级);新兴产业、特色产业基本情况介绍;重大研发机构的介绍等。
2多功能会议厅
具备会议厅和学术报告厅的功能。
(三)建设单位
省级开发区管委会。
(四)场地面积
不少于5000平方米。
二、公共技术服务平台
(一)功能定位
主要包括7个中心:科技信息服务中心、标准检测服务中心、人力资源服务中心、投融资担保服务中心、研发协作服务中心、创业孵化服务中心和工业设计服务中心。
(二)建设要求
1具有一定规模的技术装备、科技资源、服务场所;
2拥有一支能为科技创新活动和科技产业化提供共性技术、科技资源共享服务的专业技术和管理人才队伍;
3具备承担政府委托的重大科技服务的能力;
4具有开展基础性、公益性、开放性服务的管理机制;
5具备开展基础性、公益性、开放性服务所需的经费渠道、技术支撑和后勤保障。
(三)建设单位
建设主体为省级开发区管委会。其中:科技信息服务中心和研发协作服务中心的服务职能由县(市、区)科技部门承担,标准检测服务中心的服务职能由县(市、区)质量监督部门承担,人力资源服务中心的服务职能由县(市、区)人力与社会保障部门承担,投融资担保服务中心的服务职能由县(市、区)财政部门承担,创业孵化服务中心的服务职能由省级开发区管委会承担。
(四)场地面积
每个中心不少于1500平方米。
三、科技创新研发平台
(一)功能定位
主要包括各类研究院(所)、企业院士工作站、博士后流动站、企业研发中心、技术创新联盟、重点实验室等。
(二)建设要求
1拥有能够满足项目研发的办公、实验场所和中试场所;
2配备与产业发展相适应的研发设施(仪器、装备等);
3集聚与产业发展相适应的国内外高校、科研单位的科技资源(科技成果、研发团队等);
4具有明确的行业共性技术、关键或前瞻性技术的研发方向和产业发展的技术需求;
5拥有能够保证科研方向持续性和研发团队稳定性的研发经费。
(三)建设单位
科技创新研发平台应在县(市、区)科技部门的具体指导下,由本地区新兴产业、特色产业的龙头骨干企业、国内外高校、科研单位和省级开发区管委会合作共建,也可由行业龙头骨干企业自建。省级开发区管委会成立科技投资公司,代表开发区管委会投资共建科技创新研发平台。
(四)场地面积
每个研发平台不少于3000平方米。
四、科技创业平台
(一)功能定位
主要包括与本地新兴产业、特色产业相关的科技创业园、科技企业孵化器(孵化中心)、归国留学人员创业园、软件园、大学科技园、中小企业园等综合型、专业型创业园区。
(二)建设要求
1符合当地新兴产业、特色产业发展方向;
2具备为入驻企业提供研发、中试生产、经营场地和办公方面的共享设施;
3每个平台入驻企业不少于80家;
4具备为入驻企业提供政策、管理、法律、财务、融资、市场推广和培训等方面的服务能力;
5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管理机构设置合理、内部管理制度健全,配有专门的管理团队,管理人员中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人数应占总人数的70%以上;
6拥有300万元以上的种子资金或孵化资金,并与创业投资机构、担保公司建立正常联系,扶持入驻企业的发展。省级开发区管委会应为种子资金或孵化资金的设立提供经费支持。
(三)建设单位
科技创业平台应在县(市、区)科技部门的具体指导下,由产业投资机构、企业或自然人建设,也可与省级开发区管委会合作共建,或由省级开发区管委会建设。省级开发区管委会成立科技开发公司,代表开发区管委会投资、建设、运营科技创业平台。
(四)场地面积
每个创业平台不少于1万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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