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规范性文件有效期管理工作的意见

颁布单位:江苏省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镇政办发〔2015〕108号
颁布日期:2015-05-26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规范性文件有效期管理工作的意见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三山”景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企事业单位:

《镇江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镇政规发〔2011〕1号)第二十五条规定:“政府规范性文件自发布之日起有效期为五年。其中冠以‘暂行’的政府规范性文件,有效期为两年;以‘通告’方式发布的政府规范性文件,有效期为一年。”为进一步规范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制度,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设立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制度的意义

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制度,就是将规范性文件设置在一个特定的期限内有效的制度。一旦该期限届满,规范性文件就自动失效。

在规范性文件中引入有效期制度对加强行政管理有着重要的意义。首先通过事前防范、到期终止的做法,有利于控制规范性文件膨胀,提高行政效率;其次通过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制度建立动态清理机制,可以及时应对立法变化和社会变更,及时废止失效文件,避免出现文件打架;第三通过有效期制度可以自动淘汰不合事宜的规范性文件,使行政执法所遵循的依据更加集中、明确和有针对性。

二、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制度的具体规定

根据省政府有关要求,参考其他省市做法,对我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有效期作如下规定:

1.市政府规范性文件自施行之日起有效期为五年;辖市、区政府规范性文件有效期不超过五年,具体由辖市、区政府根据实际具体规定;

2.冠以“暂行”、“试行”的政府规范性文件自施行之日起,有效期为两年;

3.通告类政府规范性自施行之日起有效期为一年;

4.程序性规定、技术性规定和实施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等政府规范性文件自施行之日起有效期为十年。

政府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应当在文件末尾明确标注。

三、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制度实行中的几个问题

1.适用范围

《镇江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自2011年起施行,我市的政府规范性文件也从2011年起正式施行有效期制度。2011年前文件的有效期及效力问题,通过每两年一次的文件清理解决。

2.期中评估和期末评估

有效期为五年和十年的政府规范性文件应当进行期中评估,即实施满两年,应当进行实施效果评估工作,具体的工作要求在每年的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中确定;实行有效期的政府规范性文件,都应当进行期末评估,即在有效期届满前六个月,文件实施机关应当对文件实施情况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向政府法制部门提出延期施行、修订或失效的建议。政府法制部门经审查确认后,定期向社会公布延期施行以及期满失效的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

3.建立预警机制

建立政府规范性文件有效期预警机制,政府法制部门应当在每年年初,梳理当年内到期的政府规范性文件,及时提醒文件实施部门,做好文件评估工作;文件实施部门也要树立有效期意识,加强对规范性文件有效期的管理,定期梳理,及时报告。

政府工作部门的规范性文件有效期管理可参照本意见执行。

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5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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