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推进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工作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颁布单位:江苏省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14-11-20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推进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工作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镇政办发〔2014〕181号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三山”景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关于推进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工作的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第4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1月20日

关于推进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工作的实施办法

为全面推进我市服务型政府建设,加快政府职能转变,提升行政效能,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96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苏政办发〔2013〕175号),现就我市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工作提出如下实施办法。

一、目标任务

2014至2016年,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工作在市级及各辖市区逐步推开,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机制逐步形成,相关规章制度逐步完善。到2020年,在全市范围基本建立较为完善的政府购买公共服务体系,形成与镇江社会经济和事业发展相适应、高效合理的公共服务资源配置和供给体系,公共服务水平和质量显著提高。

二、购买主体

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主体包括所有使用财政性资金履行行政管理职能或者公益服务职能的行政部门、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

三、承接主体

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承接主体包括依法在民政部门登记成立或经国务院批准免予登记的社会组织以及依法在工商管理或行业管理部门登记成立的企业、机构等社会力量。

承接主体应具备以下条件:

1.依法设立,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法人治理结构健全,内部管理和监督制度完善,具有健全的财务会计和资产管理制度。

3.具备提供公共服务所必需的专业资质、设施、专业技术人员及专业技能。

4.社会和商业信誉良好,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在参与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活动前3年内无重大违法违纪行为,年检或年度考核合格,社会信誉、商业信誉良好。

6.法律、法规规定以及购买服务项目要求的其他条件。

承接主体的具体条件由购买主体会同市财政、行业主管等相关部门根据购买服务项目的性质和质量要求确定。

对具备条件的事业单位、团体组织可以作为承接主体参与政府购买服务,与符合规定的社会力量公开、平等参与竞争。

四、购买范围

市级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内容包括由市级财政性资金安排并由市级购买主体负责组织实施的具有公益性和公共性的社会服务与管理事项,以及购买主体履行职责所需要的服务事项。重点在基本公共教育、劳动就业服务、社会保险、基本社会服务、基本医疗卫生、人口和计划生育、基本住房保障、公共文化体育、残疾人基本公共服务等领域。对由市级财政资金安排、政府部门组织实施、市场主体较为成熟的公益性社会公共服务和管理事项,如基本医疗保险服务和政府出资的商业保险、劳动就业咨询、职业技能教育和培训、基本养老服务、社会困难人员救助、城市规划设计、宣传会展服务、基础设施管护、环卫保洁、绿化养护、生态环境建设、账务管理和审计评估、公共文化体育、残疾人教育医疗和就业服务等适合社会力量承担的项目,优先列入政府购买公共服务范围。

具体项目由市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政府转变职能要求和社会需求等因素,确定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指导性目录。政府向社会购买公共服务目录由市财政部门于每年九月底前制定,通过相关媒体向社会公布,并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五、购买方式

政府购买公共服务项目凡是符合政府采购条件的,均应纳入政府采购的范畴,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组织采购;不宜实行政府采购的,探索建立符合所购买服务项目特点的购买方式。

1.政府采购。购买主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相关规定,委托政府集中采购机构或专业社会代理机构,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通过竞争择优的方式选择承接主体。

2.直接资助。对承担公共服务的承接主体按照其所提供服务的数量、质量,根据规定的补贴标准和绩效评价结果给予补贴,包括资金补贴、实物资助和优惠政策扶持等。资助方式包括定额补助、以奖代补等。

3.凭单制。购买主体根据社会和群众需求,按一定程序和标准,确定服务项目和承接主体,并向符合条件的服务对象发放消费凭单,由服务对象自主选择可以接受凭单服务的承接主体。

4.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购买方式。

六、购买程序

(一)编制购买计划。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所需资金列入财政预算。购买主体根据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目录,结合市委市政府工作部署和部门工作实际等因素,每年在编制部门预算和专项资金预算时,编制本部门(单位)购买公共服务计划(包括购买主体、购买服务名称、内容、绩效目标和资金来源等)报市财政部门,按程序审批后执行。

(二)组织实施购买。1.制定购买方案。购买主体根据批准的政府购买公共服务计划以及项目的实施时间,制定项目购买实施方案,明确具体购买时间、购买方式、服务项目数量和质量、承接主体条件、考核标准等内容,经市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组织实施。2.确定购买方式。凡符合政府采购条件的政府购买公共服务项目,均应纳入政府采购的范畴,委托政府集中采购机构或专业社会代理机构组织采购。通过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或单一来源等采购方式选择确定承接主体;对不适宜或暂时不能实行政府采购的服务项目,购买主体应明确具体购买方式,规范操作流程,形成实施方案后,报经市财政部门审批后,可以采取直接资助、凭单等其他方式进行购买。3.组织购买活动。购买主体应充分考虑公共服务项目服务对象、影响范围、履约周期、标准要求等因素,结合项目特点统筹兼顾精心组织,依据实际情况可通过适当划分购买批次或标段、合理确定合同期限等办法化解社会风险,维护公共服务的稳定与效率。4.确定承接主体。按照规定的购买程序,通过公开择优,确定服务提供机构。

(三)加强合同管理。购买主体与承接主体按规定程序签订合同,严禁转包行为。合同应明确购买服务的范围、数量、质量要求、服务期限、资金支付和购买双方的权利、责任与义务。服务承接方要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提供服务;购买方要加强履约监督管理,强化验收考核,保证服务数量、质量和效果。

(四)严格资金支付。政府购买公共服务项目的资金,按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管理规定执行。

(五)开展绩效评价。购买主体要按照财政部门开展绩效管理的规定,组织实施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绩效评价。建立健全由购买主体、服务对象及第三方组成的综合评价机制,对购买服务项目数量、质量和资金使用绩效等进行考核评价。

七、工作职责

各部门(单位)要把推进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凡属于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目录内的服务都要纳入政府购买公共服务范畴。按照政府主导、部门负责、社会参与、共同监督的要求,加强协调沟通和分工配合,建立政府统一领导、财政部门牵头、职能部门履职、监督部门保障的工作机制。

(一)财政部门要履行监管职责,研究制定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实施细则,加强政府购买公共服务资金和业务的监督管理,对应纳入而未纳入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项目,资金不予拨付,加强对购买方式确定的管理,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购买公共服务的指导性目录,提出实行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具体项目种类、性质和内容,推进公共服务项目绩效管理工作,监督各方当事人依法参与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活动。

(二)购买主体是公共服务供给的直接责任人,要研究提出具体项目的采购需求、准入条件和评价标准,按规定公开购买公共服务的相关信息,组织或委托实施政府购买活动;对承接主体提供的服务实施全程跟踪监督、履约检查、考核验收和绩效评价。

(三)政府集中采购机构或专业社会代理机构,接受购买主体的委托实施公共服务采购项目、提供专业服务,会同购买主体制定采购文件、组织开展采购评审和签订采购合同,协助开展履约验收,做好承接主体诚信管理。

(四)机构编制部门要加强对政府现有公共服务职能的合理界定,明确政府转移职能的范围、事项,做好政府购买公共服务与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的衔接工作。

(五)民政部门要按照建立现代社会组织体制、完善社会组织法人治理结构要求,理顺政府部门与社会组织关系,推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快速发展,加快形成政社分开、权责明确、依法自治的现代社会组织体制。

(六)行政主管部门要研究提出和落实年度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具体项目,会同财政部门制定本行业、本系统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操作实施办法,加强对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行业指导和监督管理。积极向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推荐具有理论功底、了解行业发展现状、熟悉相关事业发展规律的专家进入评审专家库。

(七)审计、监察部门要履行监督职能,将政府购买公共服务资金使用情况列入审计范围,对政府购买公共服务依法实施行政监察,及时发现和查处违规违纪问题。

(八)承接主体应当具备提供服务所必需的各项条件。要主动适应公共服务采购需求,不断增强承接公共服务项目的能力,积极参与公共服务采购项目竞争,依法履行采购合同义务,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要健全财务报告制度,接受财务审计和社会监督。

八、其他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可结合本地实际,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地区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工作意见并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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