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抚州市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
抚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抚州市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
| 颁布单位:江西省抚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4-12-18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抚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抚州市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
抚府办发〔2014〕4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抚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抚州市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试点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第40次常务会议研究,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4年12月18日
(此件主动公开)
抚州市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
试点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96号)和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实施意见》(赣府厅发〔2014〕27号)文件精神,根据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决定从2014年到2015年开展政府购买服务试点工作。为确保试点有序开展,并取得实效,现制定本试点实施方案。
一、试点目的
(一)提高认识。政府购买服务是一项新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通过试点,提高各方面对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认识,帮助各方面准确把握和理解相关政策。
(二)积累经验。通过试点,破解难题,推动政府职能转变,探索建立市场供给机制,提高政府履职能力,发挥市场社会功能,探索路径,积累经验,为全面推进政府购买服务打好基础。
(三)搭建平台。通过试点,理顺关系,明确职能,建立责任制,完善办法,建立健全制度,搭建政府购买服务平台,构建公共服务资源配置体系和供给体系。
二、试点原则
(一)先易后难、循序渐进的原则。对前几年已经采取购买方式安排的项目,按照购买服务的要求进行规范试点;对符合购买服务方向、比较容易实施的项目,有选择地纳入试点;对一时看不准、操作有难度的项目,要深入研究,在试点取得经验、条件成熟后再推进。
(二)突出公共性、公益性的原则。当前政府为社会提供的各种服务比较繁杂,涉及面也比较广,重点选择民生关注度高、当前适合由社会力量承担的医疗保险、劳动就业、公共文化、社区服务等领域的具有公共性和公益性的项目进行试点,让人民群众在试点过程中感受到政府购买服务的实际成果。
(三)点面结合、以点带面的原则。各县(区)、市直各部门要按照中央、省、市的要求,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政府购买服务试点工作,对确定的试点部门、单位和项目,相关部门和单位要认真组织试点,待试点取得经验后再全面铺开。
三、试点范围和项目
2014年,确定在医疗保险、劳动就业、公共文化、绩效管理、项目评审、服务三农、社区事务、后勤保障等9个类别18个项目进行试点。2015年试点项目,在2014年基础上进行拓展,具体项目参照省政府确定的试点项目进行公布。
对于未纳入省、市试点目录范围内的项目,凡是适合社会力量承担的,鼓励有条件的部门和单位根据履职需要和政府购买服务的有关要求,自行确定试点项目,积极探索,积累经验。
四、试点资金
按照以事定费、费随事走的原则,政府购买服务所需资金从既有预算项目中统筹考虑。试点部门年初安排了项目预算的,通过部门预算安排执行;没有安排相应经费的,由试点部门调整预算统筹安排。
今后,我市事业单位承接新增的或临时性、阶段性的公共服务事项时,政府将不再增加人员编制。对实行购买服务后工作任务减少了的购买主体,要及时调整相关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避免产生既“养人”又“养事”的“两头占”现象。
对政府购买服务工作取得成效的,今后在预算资金安排上给予倾斜。
五、职责分工
按照国办发〔2013〕96号文件要求,政府购买服务工作实行“政府领导,财政牵头,民政、工商管理以及行业主管部门协同,职能部门履职,监督部门保障”的工作机制。
(一)政府负总责,负责组织协调推进政府购买服务试点工作,建立市政府领导为总召集人的联席会议制度。
(二)财政部门负责制定试点目录,建立和完善相关制度。牵头做好购买服务的项目审核、经费安排、资金监管、绩效评价等工作。
(三)行业主管部门和购买主体负责做好具体项目试点方案的制定和组织实施工作。
(四)机构编制部门负责制定与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相衔接的相关政策。
(五)民政、工商管理部门负责承接主体的培育、选择等工作。
(六)监察、审计部门负责加强对试点工作的监督审计。
六、工作步骤
(一)转发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实施意见》,印发《抚州市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试点实施方案》和《抚州市2014年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试点目录》。
(二)市直主管部门根据试点工作要求会同市级财政部门制定印发《××项目政府购买服务试点方案》。《试点方案》的主要内容包括试点目标、购买主体、承接主体、购买内容、购买机制、资金管理、绩效管理等内容。
(三)承接主体依据市政府印发的《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实施意见》和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印发的《××项目政府购买服务试点方案》要求,制定具体购买办法,向社会公布相关信息,组织实施政府购买服务工作。
(四)主管部门、购买主体会同服务对象、同级财政等部门按规定要求,组织对政府购买服务的效果进行评估、评价和总结。
七、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切实加强领导。要高度重视政府购买服务试点工作,深刻认识政府购买服务工作的重大意义,准确把握试点改革要求,将购买服务试点作为当前一项重要工作,主要领导要亲自抓。要精心组织,周密安排,加强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克服畏难情绪,确保试点工作取得成效。
(二)明确分工,形成工作合力。要建立试点工作机制,按照任务分工,制定工作方案,倒排时间表,分解任务,责任到人,确保按要求完成任务。涉及多个部门的,牵头部门要负总责,其他部门要密切配合、积极支持。
(三)开展培训,加强工作指导。要加强政府购买服务的业务培训和指导,采取研讨、座谈、培训等有效方式,积极探讨政府购买服务的实施范围、主要内容、购买方式、绩效评价等内容,进一步了解政府购买服务的意义,普及政府购买服务知识,推动政府购买服务开展。
(四)加强督查,务求取得实效。要加强对《方案》落实工作的统筹协调、跟踪了解和督促检查;要按照竞争择优的原则,确保社会力量公平参与,公开竞争,有效降低购买价格,提高服务水平,以实实在在的成效取信于民,树立政府良好形象。
附件:抚州市2014年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试点目录
附件
抚州市2014年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试点目录
序号
一级目录
二级目录
三级目录
购买主体
承接主体
项目简要介绍或说明
主管部门
备注
1
A.基本公共服务
医疗保险类
新农合大病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
市卫生部门
保险公司
为新农合参合人员提供大病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住院医疗保险
市卫生局
2
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
市医保局
保险公司
对参保城镇职工、居民对其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超过一定标准以上部分按比例进行补偿
市人社局
3
劳动就业类
公益性岗位
市、县人社部门
社会组织、企业机构
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的招聘和管理服务
市、县人社局
4
职业技能培训
市、县人社部门
各类培训机构
为我市工业园员工培训、创业人员培训、家庭从业人员培训、农民工就业培训
市、县人社局
5
公共文化类
公益性演出
市、县文化主管部门
各级文艺院团
为农民群众提供免费演出
市、县文化局
6
电影放映
市、县电影主管部门
电影放映公司和社会组织
为农村群众和农村义务教育学生及为市本级义务教育学生提供免费电影
市、县广电局
7
B.政府履行所需专业性服务
绩效管理类
绩效评价
市、县财政部门
第三方(专家、社会中介机构)
预算资金使用的绩效评价
市、县财政局
8
项目评审类
预、决(结)算编制及评审
市、县财政、审计及项目主管部门
造价咨询机构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预、决(结)算编制及评审
市、县财政局、审计局
9
规划设计类
规划编制
市、县规划主管部门
城市专业规划机构
城市规划
市、县规划(建设)局
10
服务三农类
小型农田水利设施维修养护
市、县水利主管部门
农村社会化服务组织
购买小型水库、堤防安全管理和服务,包括小型水库汛期巡查、检查、报汛等服务
市、县水利局
11
C.社会管理服务事项
社区事务类
公安民警协管员
市、县公安部门
劳动力社会组织
民警(包括交警)协管员的招聘和管理服务
市、县公安局
12
法律援助
市、县司法部门
法律服务机构
法律援助服务
市、县司法局
13
社区矫正、安置帮教
市、县司法部门
基层法律服务机构
社区矫正、安置帮教管理服务
市、县司法局
14
城市保洁绿化道路养护
市、县城管、城市市容环卫、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
公司、企业
城市道路清扫保洁、城市道路路基、路面、人行道及检查井的养护和道路绿化养护、园林设施维护和综合管理服务
市、县建设局、城管局、园林绿化局
15
便民菜场
市城管局
公司、企业
城市社区便民菜场
市城管局
16
污水处理
市、县建设主管部门
公司、企业
城市污水处理
市、县建设局
17
农村环境质量监测、土壤环境质量监测
市环保局环境监测站
具备专门资质的公司、企业
农村环境质量监测、土壤环境质量例行监测工作中的土壤监测部分
市环保局
18
后勤保障类
机关事业单位后勤保障服务
机关事业单位
公司、企业
办公用房及其设施设备维护维修、节能降耗、保洁、绿化、保安、消防等物业管理
各机关事业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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