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统计工作的意见

颁布单位:江西省抚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14-09-19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抚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统计工作的意见

各县(区)人民政府、抚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为更好地发挥统计职能作用,着力提高统计能力、统计数据质量和政府统计公信力,提升统计工作科学化、现代化、规范化、法治化水平,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统计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提高对统计工作的认识

统计是实行科学决策和宏观管理的重要基础工作,对于加强宏观调控、推进科学发展、提升政府公信力,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近年来,我市统计工作稳步推进,统计职能作用不断强化,但统计基层基础仍然薄弱,统计能力与统计需求的矛盾比较突出。当前,我市正处于深化改革的起步期、“三大战役”的提升期,更加需要充分发挥统计的信息、咨询和监督作用。各地、各部门要从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大局出发,充分认识进一步加强统计工作的重要意义,积极推进统计改革创新,加强基层基础建设,完善统计方式方法,提高统计水平,促进统计事业更好地为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服务。

二、进一步加强统计基层基础建设

(一)抓好统计基础建设。要高度重视并切实加强统计基层基础建设工作。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设置独立的统计机构,配备与统计工作相适应的统计人员,部分县(区)统计工作量与人员编制不匹配的要适当增加人员编制,保证县级统计机构能具备开展行政管理、业务工作所需的基本条件,包括工作场所、办公设施、信息技术设备等。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设置统计工作岗位,依法履行统计工作职责。继续推行乡、镇、街道及工业园区首席统计员制度,提高乡、镇统计人员待遇,首席统计员和辅助统计员岗位津贴分别由原120元、80元提高至220元和180元。加强村委会、社区统计工作网络建设,明确统计工作负责人。

(二)规范部门统计管理。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统计工作体系,要根据任务按要求设立统计机构或设置统计岗位,配备统计人员,明确统计工作分管领导和具体负责人,加强部门统计规范化建设,依法开展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统计工作。要按照必要、可行、科学原则制定并严格报批部门统计调查项目,杜绝重复调查,切实减轻企业和基层负担。要及时向政府统计机构报送统计资料,严格执行统计资料发布需要政府统计机构事先核定的要求,杜绝数出多门。

(三)推进企业统计规范化建设。企业应依法设置统计机构或者明确有关机构承担统计工作,配备专(兼)职统计人员并保持相对稳定,提供必要的场所、设备、经费等工作条件。统计部门要加强对企业统计工作规范化建设的检查和指导,帮助企业依法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建立健全统计资料的审核、签署交接、归档等管理制度,确保统计源头数据真实可靠。

(四)加快统计信息化建设步伐。各级政府要将统计信息化建设纳入规划,加快全市统计信息化建设与应用的步伐。要加快推进市、县、乡三级统计机构的信息网络互联互通。建立健全各部门统计信息共享制度。要以“一套表”统计改革为契机,积极推动企业配备统计专用计算机设备,加强企业统计信息化建设,逐步实现企业统计数据采集、整理、传输、存储、应用和管理的现代化。

(五)依法提高数据质量。各级政府、各部门要严格遵守和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等统计法律和规章,保障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法独立行使统计调查权、统计报告权、统计监督权。各级政府统计机构要加强法制宣传,建立完善统计巡查、统计执法大检查和统计专项执法长效机制,坚决制止和严肃查处统计数据上的弄虚作假行为。统计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恪守统计职业道德,坚决杜绝编造、伪造统计资料行为。统计调查对象要严守统计法律法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

三、进一步加强对统计工作的领导和支持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对统计工作的组织领导,把统计工作纳入政府重要议事日程,经常听取统计工作情况汇报,及时协调、认真解决统计工作中存在的矛盾、困难和问题,为加强新形势下的统计工作提供重要保障。

(二)抓好队伍建设。各级政府、有关部门要重视统计干部的优化配置,加大对统计干部的培养和使用力度,拓宽统计干部使用渠道,为统计干部成长创造条件,激发统计干部的工作热情和活力。建立健全部门、企事业单位和乡、镇(街道)统计人员备案制度,保证统计队伍相对稳定。

(三)强化经费保障。各级政府要将统计工作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按时拨付,确保到位。各部门要做好本部门统计工作经费保障。各地要综合考虑财力情况、物价水平和工作实际,适当增加工作经费,确保统计工作正常运行。

2014年9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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