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抚州市鼓励购买地产汽车实施方案的通知

颁布单位:江西省抚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抚府办发〔2015〕36号
颁布日期:2015-07-03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抚府办发〔2015〕36号

抚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抚州市鼓励购买地产汽车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抚州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抚州市鼓励购买地产汽车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2015年7月3日

(此件主动公开)

抚州市鼓励购买地产汽车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鼓励本地居民和组织购买地产汽车,促进我市汽车及零部件产业发展升级,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主要目标

通过实施鼓励购买地产车补贴政策,提高本市居民购买能力,加快我市消费升级,推动内外需协调发展,促进本地汽车产品技术更新换代,实现汽车及零部件产业结构优化升级。

二、政策内容

(一)补贴对象。

1.拥有抚州市本地户籍(含城乡户籍)的个人。

2.抚州市辖区内法人组织(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社会组织和注册地且税收户管在抚州市的企业)。

3.中央、省驻抚单位。

(二)补贴车型及要求。

1.本方案所称补贴汽车,是指江铃集团轻型汽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铃轻汽)生产的在抚州市销售的轻型汽车。

2.须在江铃轻汽授权的抚州市辖区内的汽车销售公司购买。

3.售价不高于江铃轻汽在网上向社会公布的市场指导价。

(三)补贴期限。

暂定一年(2015年5月1日至2016年4月30日)。

(四)补贴标准。

对满足补贴对象条件、购买汽车符合补贴车型要求的个人、单位和企业,按其购买车辆的销售价格一定比例给予一次性财政补贴。其中,属符合补贴政策的汽车销量1000辆以内的,按其销售价格的10%给予补贴,1000辆以上(含1000辆)、3000辆以下的,按其销售价格的5%给予补贴。3000辆以上的不予补贴。补贴对象购车时,经销商按此标准垫付给补贴对象,之后根据要求向财政部门申请拨付补贴资金。

(五)补贴资金来源和负担比例。

财政补贴资金由抚州市本级财政和抚州高新区财政分别负担50%。

(六)补贴资金申请与审核拨付。

1.补贴车型实现销售后,由经销商会同车主持相关资料到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车辆管理所填写《抚州市汽车补贴资金申报表》(附件1)申请财政补贴,具体参照《抚州市汽车补贴资金申报表填写说明》(附件2)进行填写。申请补贴时应提供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销售发票、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复印件、车主本人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单位机构代码和营业执照)、车主付款证明、车辆购置税完税凭证、车辆买卖合同等相关材料原件(复印件)。

2.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车辆管理所审核补贴申请时,须核查以上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一致性。对不符合补贴要求的,应在经销商申报时立即告知;对符合补贴要求的,在其填报的《抚州市汽车补贴资金申报表》上审核盖章,并在其机动车登记证书上明确标注“已申请补贴,12个月不得过户到抚州辖区外”字样。

3.经销商应每月定期将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车辆管理所审核通过的《抚州市汽车补贴资金申报表》汇总送江铃轻汽核定,经江铃轻汽审核加盖公章后,报送高新区财政部门。

4.高新区财政部门自接到符合条件的申报表之日起的7个工作日内,到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车辆管理所复核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一致性,核定材料无误后,按月将补贴资金拨付到江铃轻汽授权经销商的指定账户。

三、保障措施

(一)切实加强领导。实施鼓励购买地产汽车补贴政策是促进我市重点产业加快发展升级的重大举措,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安排,切实做好政策落实各项工作。要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建立举报、投诉、办理、反馈机制,健全宣传、监管、协调机制,严格把关,及时发现问题,妥善加以解决。要进一步增强服务意识,提高工作效率。补贴政策启动后,各相关部门要制订统一的宣传计划和宣传内容,依托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进行广泛宣传,充分调动社会各界购买地产汽车的积极性。

(二)明确部门职责。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加强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市财政局要积极筹措安排专项补贴资金,并按负担比例将资金预拨下达至抚州高新区财政,年终通过上下级财政往来进行清算。抚州高新区财政要加强补贴资金监管,确保财政资金安全。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车辆管理所要为享受补贴的车辆办理牌证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严格做好受理、审核、登记和档案管理等工作。对已享受补贴的汽车,在车辆转移登记和补领登记证书业务中严格把关,不得将已补贴车辆在12个月内过户到抚州辖区外。市质监局要依法加强对汽车销售市场秩序的监督管理,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三)加强监督管理。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补贴资金、购买、转让过户以及市场秩序、产品质量等方面的管理与监督,切实保障财政资金安全和消费者合法权益,杜绝骗取财政补贴资金的行为发生。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挤占、挪用补贴资金,不得拖延兑付时间。对违反上述有关规定的行为,一经查实,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规定予以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附件:1.抚州市汽车补贴资金申报表;

2.抚州市汽车补贴资金申报表填写说明。

附件1

抚州市汽车补贴资金申报表

(申报人留存联、存档联、上报联)

申报人签字(签章):申报日期:

购买车辆信息

车辆型号

车辆识别代号

生产企业

车牌号码

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信息

销货单位名称

开具发票日期

发票号码

车主信息

车主姓名

车主联系方式

车主户籍所在地

车主身份证号码

代办人信息

姓名

住址

身份证号码

联系方式

补贴信息(车管所填写)

销售价格(元)

补贴比例(%)

购买补贴金额(元)

备注

(注:机动车车主及代办人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有效性负责。本表一式三份,分别用于申请人留存、车管所存档、报高新区财政。)

车主(代办人):车管所审核人:车管所签章

申报日期:审核日期:

附件2

抚州市汽车补贴资金申报表填写说明

符合鼓励本地购买地产汽车补贴政策的消费者,在购买江铃轻汽车辆后,在办理车辆登记手续的同时,凭本人或单位机动车行驶证和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销售发票、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复印件、车主本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购买单位机构代码、营业执照)、车主开户名称、开户行及银行账号、车辆购置税完税凭证、车辆买卖合同等资料,到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填写《抚州市汽车补贴资金申报表》,填写说明如下:

一、购车辆信息:

(一)车辆型号:填写《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中的“厂牌型号”。例如“BJ1041H422D”。

(二)车辆识别代号:填写《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中的“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码”。

(三)生产企业:填写《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上生产企业的名称。

(四)车牌号码:填写《机动车行驶证》上的“号牌号码”。

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信息

(一)销货单位名称:填写《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中的“销货单位名称”。

(二)开票日期:填写《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中的“开票日期”。

(三)发票号码:填写《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中的“发票号码”。

三、车主信息

(一)车主姓名:按《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中的“购货单位(人)”填写。

(二)车主身份证号码:按《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中的“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填写。

(三)车主户籍所在地:填写《机动车行驶证》中的“住址”。

(四)车主联系方式:填写车主固定电话或手机号码。

(五)车主开户行:填写车主提供的、接收补贴用的银行名称。

(六)车主储蓄账号、账户名:填写接收补贴用的存折或银行账号,以及存折账户上的姓名,便于金融机构核实发放补贴。

四、代办人信息

(一)姓名:填写代办人身份证上的姓名。

(二)住址:填写代办人现家庭住址。

(三)身份证号码:填写代办人身份证号码。

(四)联系方式:填写代办人固定电话或手机号码。

五、补贴信息(车管所填写)

(一)销售价格:填写《机动车销售发票》上的“价税合计”中的“小写”部分。

(二)补贴比例:按销售价格的10%给予补贴。

(三)购买补贴:具体金额是销售价格×补贴比例。

六、备注

该项内容由车管所人员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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