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抚州市创建旅游品牌奖励办法的通知
抚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抚州市创建旅游品牌奖励办法的通知
| 颁布单位:江西省抚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3-04-28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抚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抚州市创建旅游品牌奖励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抚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抚州市创建旅游品牌奖励办法》已经市政府第21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3年4月28日
抚州市创建旅游品牌奖励办法
为充分调动全市创建旅游品牌的积极性,着力打造一批有特色、有影响的旅游品牌,加速实现我市由旅游资源大市向旅游产业大市的跨越,根据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奖励办法。
一、奖励依据
依据《中共江西省委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旅游产业大省建设的若干意见》(赣发〔2009〕10号)和《中共抚州市委抚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旅游产业发展的意见》(抚发〔2012〕7号)等文件精神。
二、奖励范围及标准
从2013年起,对完成以下品牌创建的重点旅游工程建设项目进行奖励。奖励标准如下:
(一)对被评为国家5A、4A、3A级旅游景区的,市政府分别奖励50万元、20万元、5万元。
(二)对被评为国家级或省级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地质公园、矿山公园、湿地公园、水利风景区的,市政府分别奖励20万元、5万元。
(三)对被评为国家五星、四星级旅游饭店的,由受益地政府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
(四)对被评为江西省5A、4A级乡村旅游示范点的,由受益地政府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
三、资金来源
奖励资金从市、县(区)旅游发展资金中支出。
四、奖励对象
创建旅游品牌项目单位和挂点市、县(区)领导及项目责任人、相关人员。
五、奖金分配
(一)奖金的50%用于奖励项目单位。
(二)奖金的50%用于奖励品牌创建过程中的有功人员,由各项目创建领导小组酌情分配,原则上项目挂点市、县(区)领导及项目责任人奖励金额分别不低于20%。
六、报批程序
项目创建成功后,项目责任单位向市旅游产业发展委员会办公室或县(区)旅游产业发展委员会办公室提出申请,市、县(区)旅游产业发展委员会办公室根据验收结论提出审核意见报市、县(区)政府批准。
七、其它事项
(一)本奖励办法是依据《中共抚州市委抚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旅游产业发展的意见》(抚发〔2012〕7号)文件中的第19条关于“从2012年起,市、县(区)财政每年安排一定的旅游产业发展扶持奖励资金,用于做大、做强、做优旅游产业的扶持奖励”政策的进一步细化,因此,项目获评旅游品牌只奖励一次,不重复奖励。
(二)旅游项目如在一年内获评上述多个品牌,不重复计奖,按最高得奖拨付奖金。
(三)本奖励办法自2013年开始实行,由市旅游产业发展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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