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家具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家具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 颁布单位:江西省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5-02-25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家具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赣市府办发〔2015〕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龙南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属、驻市各单位:
《江西省家具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审定,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2015年2月25日
(此件主动公开)
江西省家具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江西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江西省家具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级别的批复》(赣编办文〔2014〕122号)精神,江西省家具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为赣州市质监局所属副处级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由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政府代管。
一、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家具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方面的法律法规,负责家具产品质量监督检验工作,负责与家具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有关的技术规范工作。
(二)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家具产品质量监督检验工作发展规划。
(三)承担国家、省级相关检验工作任务;开展家具产品分析检测、家具产品质量仲裁检验业务,出具权威性质检报告。
(四)承担国家、省、市家具产品研发,新产品、新材料应用技术研究任务,为家具产业发展提供相应的科研论证依据。
(五)承担家具行业产品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制(修)订的起草和验证工作;承担标准样品、标准物质研究和制备工作。
(六)承担家具行业质量体系认证工作。
(七)承担家具产品检验人才培养工作。
(八)业务接受赣州市质监主管部门领导。
(九)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江西省家具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内设6个职能科室。
(一)办公室
负责中心日常工作的综合协调。负责承担中心文秘、会务、信息、财务、保卫、人事等政务、事务工作。负责检测成本核算、编制年度经费计划报告。负责中心固定资产管理。负责中心工作的督查。
(二)业务部
负责中心内部业务管理及支持性服务工作。负责中心检测业务的受理并归口管理,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负责组织常规例行的简单任务和客户要求不变、重复性例行任务的合同的评审工作。负责外购物资的验收、保管和发放,保存对检测质量有重要影响的供应品、试剂和消耗材料的验收记录。对影响检测和校准质量的重要消耗品、供应品和服务的供应商进行评价,并保存这些评价的记录和合格供方名录。负责检测样品管理,及样品在流转、贮存等过程中的质量控制。负责检测报告的发放。协助经营部对客户与外来人员的接待和与客户沟通,落实对客户的承诺。
(三)质量管理部
负责制定实验室量值溯源的整体计划。负责管理评审策划、准备和实施。负责产品质量定期监督检测及其他指令性检测任务计划的编制,并组织实施。负责仪器设备和设备档案管理。负责检测报告副本和检测原始记录的收集和保管。负责受理客户的投诉并处理。负责检测项目计量认证、验收(复查)及实验室认可的工作及相关资料、记录的管理。负责检测工作分包资料的保存归档。负责制定实验室内部质量监控计划,策划、组织和实施实验室间比对和能力验证活动,并组织技术人员对结果进行评价,提出改进措施和预防措施。负责实验室质量记录的收集、保管、存档等工作。负责中心技术人员的培训和考核,编制中心人才发展计划和人才引进工作。
(四)技术开发部
负责技术指导和科研工作。负责组织并实施科技成果鉴定工作。负责建立、收集、整理、提供各类科技、检测技术信息。负责检测方法的制定和验证。负责相关标准制(修)订的起草和验证工作。负责对新采购、维修仪器设备的调试和运行。
(五)检测部
负责编制检测发展规划。负责完成各项检测任务、出具检测数据。负责编制有关作业指导书和操作规程。负责检测结果测量不确定度评定。负责设备和供应品的申购。负责检测设备的使用、维护、保养和保存。负责制定并实施在用仪器设备的期间核查计划。负责检测中样品的管理以及配合抽样工作。负责制定并实施质量监控计划和能力验证计划。负责技术文件、资料和技术记录的保管。负责标准信息的收集。
(六)经营部
负责外部业务管理及服务客户工作。负责建立服务客户的名录档案。负责重大任务的要求、标书和合同的受理及管理。负责客户与外来人员的接待和与客户沟通,落实对客户的承诺。负责仲裁检测的组织实施。负责中心检测业务数据的统计。
三、人员编制
江西省家具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全额拨款事业编制35名。其中,领导职数:主任1名,副主任3名,总工程师1名(正科级),副科级6名。
四、附则
本规定由赣州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赣州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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