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赣州市废弃稀土矿山环境综合治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关于印发赣州市废弃稀土矿山环境综合治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 颁布单位:江西省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文号:赣市府办字〔2011〕15号 |
|---|---|
| 颁布日期:2011-01-23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关于印发赣州市废弃稀土矿山环境综合治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赣市府办字〔2011〕1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赣州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市属、驻市有关单位:
《赣州市废弃稀土矿山环境综合治理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
二○一一年一月二十三日
赣州市废弃稀土矿山环境综合治理实施意见
2010年12月初至2011年1月10日,我市开展了废弃矿山地质环境摸底调查工作。统计数据显示,全市稀土矿山毁坏面积78.13平方公里。水土流失破坏面积7.72平方公里,共计85.85平方公里。已治理面积15.9平方公里,正在治理面积15.92平方公里,尚未治理面积54.03平方公里。稀土矿山环境治理任务十分繁重,预算治理资金高达20亿元。为有效改善赣州的生态环境,积极争取国家、省里项目和资金,力争用2年左右时间,完成全市稀土矿山环境综合治理工作任务。特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发展为先、生态为重、创新为魂、民生为本”理念,大力实施“新型工业化、新型城镇化、农业农村现代化,发展生态化”战略,遵循“宜耕则耕、宜林则林、宜水则水、宜工则工”的工作原则,积极推进全市稀土废弃矿山环境综合治理。
二、工作目标
采取土地复垦、造林复绿、水土保持及矿山地质环境治理等措施,对54.03平方公里废弃稀土矿山进行综合治理,力争2年左右时间整治到位。主要达到如下目标:
(一)实施废弃稀土矿山土地复垦工作,完成土地复垦面积3万亩;
(二)实施废弃稀土矿山造林复绿工作,完成造林复绿面积4万亩;
(三)全面整治废弃稀土矿山环境,各项污染物排放达到国家规定标准;
(四)全面遏制废弃稀土矿山水土流失,整治水土流失面积1万亩;
(五)采取工程和生物治理措施相结合,项目资金和社会资金相结合的办法,全面完成全市废弃稀土矿山环境整治工作。
三、工作任务
按照“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治理,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落实稀土废弃矿山环境综合治理责任。各县(市、区)政府负责辖区内废弃矿山(含有证矿山内已废弃的矿区)环境保护、水土保持和恢复治理工作,将稀土废弃矿山环境综合治理整体打包成一个项目,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向国家和省里申报立项,申请专项治理资金;赣州稀土矿业有限公司负责正在开采和以后开采的稀土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水土流失和恢复治理工作。
(一)各县(市、区)政府根据稀土废弃矿区摸底调查的数据资料和调查报告,由矿管、国土、林业、环保、水保部门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分别编制废弃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可研报告、土地复垦可研报告、造林复绿可研报告、矿山环境整治和水土保持治理可研报告,对口上报上级有关部门审批、立项,争取项目资金。用2年左右时间将全市稀土废弃矿山环境基本治理到位。
(二)各县(市、区)废弃稀土矿山环境综合治理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项目申报、工程治理工作,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领导下开展,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土地复垦、造林复绿、矿山环境整治和水土保持治理可研报告的编制、项目申报、工程施工,分别由当地矿管、国土、林业、环保和水保部门负责。全市废弃稀土矿山环境综合治理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项目申报、工程治理工作,在市政府领导下开展,由市矿管局负责,将全市废弃稀土矿山地质环境综合治理整体打包成一个大项目,编制《赣南废弃稀土矿山地质环境综合治理可行性研究报告》。土地复垦、造林复绿、矿山环境整治和水土保持治理可研报告的编制、项目申报、工程施工,分别由市国土局、市林业局、市环保局和市水保局负责。
(三)除稀土废弃矿山外,其它废弃矿山的综合治理工作由各县(市、区)政府负责,聘请有资质的单位编制综合治理可行性研究报告(可以打包成一个项目,也可以按矿区编制报告),向上申报项目,争取资金。力争5年内基本完成治理工作。
四、时间安排
全市废弃稀土矿山环境综合治理工作分三个阶段实施:
第一阶段为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阶段,时间为:2011年1月20日至4月15日。3月20日前,各县(市、区)按要求对口上报可行性研究报告。4月15日前,市矿管局、国土局、林业局、环保局和水保局等单位分别完成全市废弃稀土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土地复垦、造林复绿、矿山环境整治和水土保持治理可行性研究报告,并报市政府。
第二阶段为项目申报阶段,时间为:2011年4月16日至9月30日。市矿管局将全市废弃稀土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整体打包成一个大项目,向省国土资源厅、国土资源部申报项目立项,申请治理专项资金。国土、林业、环保、水保等部门分别向省以上国土、林业、环保、水保等部门申报项目立项,申请治理专项资金。
第三阶段为工程治理阶段,时间为:2011年10月1日至2012年12月30日(有条件的可提前治理)。由各县(市、区)政府组织项目实施,相关部门按时间要求抓好落实。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为确保全市废弃稀土矿山环境综合治理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项目申报、工程施工的顺利进行,市政府成立全市废弃稀土矿山环境综合治理工作领导小组。由市委常委、农工部部长曾新方任组长,市政府副市长刘琮、刘建平,市长助理常玉刚,市政府副秘书长蓝捷任副组长,成员由市矿管、国土、财政、林业、环保、水保、市稀土矿业有限公司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主要领导组成,负责指导协调全市废弃稀土矿山环境综合治理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矿管局,由市矿管局局长李国清兼任办公室主任,副局长曾海林兼任办公室副主任。各县(市、区)政府也应成立相应的机构。
(二)明确工作责任。各县(市、区)政府要统筹协调、科学安排,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将废弃稀土矿山环境综合治理工作列入议事日程,落实工作任务,明确工作责任。市矿管局、国土局、林业局、环保局和水保局等单位也要制定工作方案,加强协调,通力合作,分工负责,各司其职。市政府将组织督查组对全市废弃稀土矿山环境综合治理工作进行经常性的检查督查,对工作完成出色的县(市、区)政府、有关单位、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工作进度缓慢,完成任务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通报批评。
(三)确保经费到位。废弃稀土矿山环境综合治理、土地复垦、造林复绿、矿山环境整治和水土保持治理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经费先由各县(市、区)财政解决,项目立项批准后可从项目资金中列支。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确保人员、经费到位。并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可行性报告编制工作。由于编制工作时间紧、任务重,各地可直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技术单位尽快开展工作。全市废弃稀土矿山环境综合治理、土地复垦、造林复绿、矿山环境整治和水土保持治理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经费由市财政解决,市矿管局、国土局、林业局、环保局和水保局等单位可直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
延伸阅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