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城镇地下管线建设管理的通知
吉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城镇地下管线建设管理的通知
| 颁布单位:江西省吉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吉府办字〔2015〕3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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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5-01-28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吉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城镇地下管线建设管理的通知
井冈山管理局,井开区管委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庐陵新区管委会,市直各单位: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27号)和《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城镇地下管线建设管理的实施意见》(赣府厅发〔2014〕46号)精神,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城镇地下管线建设管理,保障城市安全运行,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城镇地下管线规划管理
(一)开展地下管线普查和综合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城镇地下管线普查实行属地管理,由城镇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实施。未完成地下管线普查的县、市要在2015年3月底前完成规划,并做好普查成果验收和归档移交工作。地下管线普查成果由城乡规划建设部门统一管理,其中军队管线普查成果按军事设施保护法有关规定和军队保密要求提供和管理,由军队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另行明确配套办法。各地要在普查的基础上,在2015年底前建立地下管线综合管理信息系统,满足城市规划、建设、运行和应急等工作需要。行业主管部门和管线单位要建立完善专业管线信息系统,满足日常运营维护管理需要。综合管理信息系统和专业管线信息系统应按照统一的数据标准,实现信息的即时交换、共建共享、动态更新。要推进综合管理信息系统与数字化城市管理系统、智慧城市融合。
(二)加大城镇地下管线规划编制。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要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管线单位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地下管线综合规划,报本级城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依据地下管线综合规划和本行业发展规划,编制地下管线专业规划。编制地下管线综合专项规划应加强与地下空间、道路交通、人防建设、地铁建设等规划的衔接和协调,并作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地下管线建设规划的基本依据。2015年底前,市中心城区及各县市要编制完成地下管线综合专项规划和排水防涝综合规划。
(三)严格城镇地下管线规划管理。坚持“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依据经批准的城镇地下管线综合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对城镇地下管线进行规范管理。新建、改建、扩建城镇地下管线工程,必须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与道路建设同步实施的地下管线工程,应尽量与道路建设同步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手续。城镇地下管线建设工程施工前需向规划部门申请定位放线,未经定位放线不得开工建设。规划部门应加强地下管线工程批后跟踪检查,发现不按规划审批要求施工的,应及时制止纠正。地下管线工程覆土前,建设单位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进行竣工测量,向城市规划主管部门提交竣工测量资料,未经核实或经核实不符合规划要求的,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二、提高城镇地下管线建设水平
(一)科学制定年度建设计划。城乡规划建设部门是地下管线建设工作的牵头部门,要统筹城镇地下管线工程建设,合理安排地下管线和道路的建设时序,避免重复开挖。各行业主管部门要指导管线单位制定各专业管线年度建设计划,协调统筹安排各专业管线工程建设,并适当预留接口和其他管线位置,同步规划建设地下管线配套设施,杜绝“马路拉链”现象。管线建设单位应当将管线年度建设计划在每年年底前报送城乡规划建设部门进行统筹安排,综合平衡。同时,地下管线建设应与城市道路年度建设计划同步实施,力争一次性敷设到位。特殊情况需增加管线建设项目的,应当及时报送城乡规划建设部门。
(二)积极推进地下综合管廊建设。2015年在中心城区开展地下综合管廊试点,积极探索投融资、建设维护、定价收费、运营管理等模式,提高综合管廊建设管理水平。通过试点示范效应,带动具备条件的县(市、区)结合新区建设、旧城改造、道路新(改、扩)建,在重要地段和管线密集区建设综合管廊。地下综合管廊应统一规划、建设和管理,要结合各地特点和经济发展水平,因地制宜地采取差异化的建设标准,科学合理地确定建设规模和范围,按照市场运作的原则分阶段分区域组织实施。建成综合管廊的区域,凡已在管廊中预留管线位置的,不得再另行安排管廊以外的管线位置。要统筹考虑综合管廊建设运行费用、投资回报和管线单位的使用成本,合理确定管廊租售价格标准。
(三)全面提升城镇排水防涝能力。要对辖区内易涝区进行全面排查,摸清积水成因,制订整治计划。2015年年底前,各县市要基本完成易涝区段排水设施建设改造。各地要按照“先入渗、后滞蓄、再排放”的原则,充分利用景观水池、低洼池塘、绿地等形成削峰调蓄设施,建设多样化的城市雨水受纳体。有条件的地区要积极推行下沉式绿地建设,进一步提高城镇防洪调蓄能力。要保持良好的地表透水性,道路、停车场、广场推广使用透水性铺装材料,有条件的地区应对现有的硬化地面进行透水性改造。
(四)有序推进以雨污分流为主的排水管网建设和改造。雨污分流建设和改造要与新区建设和旧城改造统一规划、同步实施。城镇新区、连片开发区的排水系统,要按照国家和省政府的相关要求,全面推行雨污分流制;旧城区的雨污分流,要抓住当前棚户区改造的机遇,把雨污分流作为棚户区改造的重要内容,实现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在旧城雨污分流改造中,原有的合流制排水管网,经校核符合要求的,可作为雨水收集系统,重新建设污水收集系统。严格实施排入排水管网许可制度,杜绝雨、污管网相互混接。加快推进污水管网建设,严格落实全省“十二五”污水管网建设规划项目,做到建成一个,销号一个,严把管材质量和工程质量关,污水管网建成后要按国家相关规范要求进行闭水试验。
三、加大城镇地下管线维护管理
(一)实施架空管线下地和城镇供水供气排水老旧管网改造。抓紧开展电力、通信架空管线专项整治工作,集中时间、集中力量,对严重影响市容市貌、城镇道路交通和有安全隐患的架空管线全面治理。新建、改扩建城镇道路,应当同时制定架空管线入地方案和改造计划,做到“一次开挖、集中入地”。加快城镇供水、供气管网改造,对年久失修、危害公共安全的供水、供气老旧管网要制定改造计划,力争用5年时间全部完成。重点改造使用年限超过50年、材质落后和漏损严重的供排水管网和超过使用年限、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城镇燃气管道,有效降低管网漏损。对违章占压、与其他地下管线交叉等影响安全的供气管网要立即组织整治或改造,保障供气安全。
(二)加强日常维护消除安全隐患。各地下管线行业主管部门和管线单位,要建立地下管线巡护和隐患排查制度,按照“谁所有、谁负责”的原则,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程,配备专门人员对管线进行日常巡护。要建立动态的隐患排查治理台账,清晰掌握地下管线权属、建设年代、运行状况、安全状况、配套安全设施、运行维护责任等,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落实治理,实行分级管理,依轻重缓急用明显标志区分,并制定消除隐患计划。地下管线综合管理机构要结合普查工作,清查、登记废弃和“无主”管线,明确责任单位,由责任单位限期对存在安全隐患的废弃管线进行处置,消灭危险源,其余废弃管线应在道路新(改、扩)建时予以拆除。
四、严格规范城镇地下管线建设程序
各地、各部门要按照“先规划、后建设”原则,严格履行城镇地下管线工程基本建设程序,认真落实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规划许可、施工许可、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与监理、竣工验收以及档案管理等制度。新(改、扩)建地下管线工程,要按照规定申办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并取得施工地段地下管线现状资料。在各管线单位未完善相关建设手续前,市政管理部门不得为其办理开挖审批手续。对于可能损害地下管线的建设工程,要与管线单位签订保护协议,提出保护措施,严格按照安全施工要求作业,严禁在情况不明时盲目进行地面开挖作业。对违规建设施工造成管线破坏的行为,要依法追究有关单位责任人的责任。地下管线工程覆土前,建设单位应提请城建档案馆进行档案预验收。工程竣工验收三个月内,建设单位应将所有有关资料移交城建档案管理部门。
五、建立健全城镇地下管线建设管理工作机制
(一)强化组织领导。城镇人民政府是城镇地下管线建设管理的责任主体,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领导、精心组织、扎实推进,统筹城镇地上地下设施建设,做好地下空间和管线管理各项具体工作。各县、市要明确地下管线综合管理机构及其职责,进一步完善地下管网管理、养护的体制机制,建立健全分工协作、齐抓共管、协调联动的长效工作机制。市本级地下管线综合管理机构为市城乡规划建设局,建立由市城乡规划建设局牵头,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环保局、市公安局、市工信委、市文化广播电影电视新闻出版局、市电信公司、市移动公司、市联通公司、市供电公司、市水务集团、市天然气公司为成员单位的市地下管线建设工作联席会制度,协调推进全市城镇地下管线建设工作。
(二)拓宽融资渠道。完善特许经营制度,制定科学合理的收费定价机制,把地下空间资源的有偿管理与地上资源的有偿管理有机统一起来,充分发挥城市地下管线的社会效益。积极探索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市场化、多元化投融资模式,大力推广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通过经营性收费权、特许权质押融资、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拓宽城市地下管线建设融资渠道,广泛吸引社会资本参与城市地下管线的投资、建设和运营管理。鼓励和支持符合条件的地下管线建设运营企业通过发行债券、引入保险资金、争取国家专项贷款等方式,进一步拓宽融资渠道。
(三)加强督促检查。将城镇地下管线建设工作纳入新型城镇化考核范围。各地、各部门要加强对地下管线建设工作的组织协调,定期检查项目进度、工程质量、资金筹集和使用等情况,确保工作顺利开展。市城乡规划建设局会同有关部门要定期对各地的地下管线建设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将工作进展和存在的主要问题进行通报,并督促各地各部门整改到位。
2015年1月28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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