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德镇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委托景德镇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实施行政管理事项若干规定的通知
景德镇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委托景德镇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实施行政管理事项若干规定的通知
| 颁布单位:江西省景德镇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3-01-24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景德镇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委托景德镇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实施行政管理事项若干规定的通知
景府办字〔2013〕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有关部门:
经2013年1月15日市政府第12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将《关于委托景德镇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实施行政管理事项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13年1月24日
关于委托景德镇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
实施行政管理事项若干规定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规定,以及《中共景德镇市委、景德镇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景德镇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跨越式发展的意见》(景发[2012]20号)精神,为规范委托行政管理行为,确保行政管理行为合法有效,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行政管理委托是指市政府各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将其行政管理权委托给市高新区管委会实施的行为。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市高新区管委会管辖区域内的行政管理活动。
第四条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不能委托的行政管理事项,不得委托;委托单位不具备管理条件的行政管理事项,视条件成熟情况,实行逐步委托。
第五条市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在市高新区设立派驻或分支机构的,市高新区管辖区域内的相关行政管理权由派驻机构或分支机构行使,所有事项在市高新区内办结。
第六条在市高新区设立的派驻机构和分支机构,由委派部门和市高新区双重领导,双向考核。派驻和分支机构代表其委派部门行使管理权限。市高新区管委会对有关部门在市高新区设立的派驻和分支机构的工作应当给予积极支持,并提供必要的帮助。
第七条按照本规定进行委托的,委托机关与受委托单位应当签订行政管理委托书(以下简称委托书)。委托书应载明委托行政机关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受委托单位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委托行政管理的依据、范围、权限,委托行政管理的期限,委托双方的权利与义务以及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等内容。
委托机关、受委托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应当在委托书上签字,并在委托书上加盖双方单位的印章。
第八条受委托组织或单位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备熟悉受委托管理事项的法律、法规、规章和业务知识的正式工作人员。
(二)对管理行为需要进行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的,应当有相应的人力、物力、技术设备等条件,能够组织进行相应的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
第九条委托实施行政管理的,委托机关应当将委托机关和受委托单位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以及委托执法的范围、权限、期限以及法律依据等进行公布。未经公布,不得委托实施行政管理。
第十条受委托单位或者组织应当在委托的范围、权限内,以委托机关的名义实施行政管理,不得再委托其他机关、组织或者个人实施。管理时应当使用加盖委托机关印章的行政管理文书。罚没款及收缴的相关费用按照罚缴分离和收支两条线的规定缴入市高新区管委会财政专户。
第十一条市高新区管委会行使管理权时需要的管理文书、证照等,由各职能部门签章后提供。凡涉及需要到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报告或审批的事项,相关部门应及时予以转报办理,不需要另行研究,不得以任何理由推托延误,积极协助市高新区管委会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二条受委托单位从事行政执法的人员应当按照规定经培训、考试合格,取得《江西省行政执法证》和相关证件后,方可上岗执法。受委托单位的行政执法人员名单应当报委托机关备案。
第十三条委托机关应当加强对受委托单位实施行政管理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帮助其建立健全行政管理有关工作的制度和法律文书,发现受委托单位行政管理行为有错误的,应当及时指出并要求其依法纠正。
第十四条受委托单位应当定期向委托机关报告行政管理情况,重大的行政管理事项应当及时报告委托机关。受委托单位应当依法实施行政管理,规范行政管理程序,建立行政执法案卷,实行行政管理责任制,落实错案责任追究制度。
第十五条受委托单位在委托范围内违法实施行政管理,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由受委托单位以委托机关名义负责应诉和赔偿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因委托不明而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委托机关承担责任。
第十六条市高新区管委会应当加强自身建设,强化对其内设职能机构、各委托部门派驻和分支机构的管理,提高管理人员的专业素质,严格依法履行职权。因怠于履行、不履行或违法履行委托职权,造成严重后果的,除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经济、行政、法律责任外,委托机关酌情可终止委托,收回委托权,报市政府法制办备案。解除行政管理委托的,应将解除的事实进行公布。
第十七条行政管理委托书格式文本由市政府统一印制,市政府法制办具体承办。行政管理委托书应当一式三份,委托机关和受委托单位各执一份,报市政府法制办备案一份。今后涉及委托书内容变更的,由委托机关和受委托单位协商报市政府法制办审核备案。
第十八条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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