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九江市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

颁布单位:江西省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号:
颁布日期:2014-12-31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九江市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

九府厅发〔2014〕6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庐山管理局,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庐山西海风景名胜区、八里湖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及驻市有关单位:

《九江市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试点实施办法》已经2014年12月12日市政府第2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4年12月31日

九江市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试点

实施办法

为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创新社会管理方式,提高公共服务质量和效益,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96号)和《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实施意见>的通知》(赣府厅发〔2014〕27号)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推进我市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工作(以下简称政府购买服务)制定本试点实施办法。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牢牢把握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推进政事政企分开、在改善民生和创新管理中加强社会建设的要求,进一步放开公共服务市场准入,改革创新公共服务提供机制和方式,努力为广大人民群众提供优质高效的公共服务。

二、基本原则

(一)积极稳妥原则。准确把握社会公共服务要求,立足现阶段我市经济发展状况和政府提供公共服务的现状,充分发挥政府主导作用,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政府购买服务工作,逐步拓展政府购买服务的领域和范围,有序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服务供给,形成改善服务的合力。

(二)公开择优原则。逐步完善市场机制,按照公开、公平、公正要求,坚持费随事转,通过竞争择优的方式选择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社会力量,确保具备条件的社会力量平等参与竞争。加强监督检查和科学评估,建立优胜劣汰的动态调整机制。

(三)注重绩效原则。按照有利于转变政府职能、有利于提升服务质量、有利于提高资金效益和降低服务成本的要求,坚持科学安排、精打细算、讲求实效,把有限的资金用在刀刃上,不断提升政府购买服务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四)鼓励创新原则。坚持与事业单位改革相衔接,推进政事分开、政社分开、政企分开、开放市场准入,促进市场健康发展。按照完善基本公共服务和公共财政体系要求,创新公共服务供给模式,有效动员社会力量,构建多层级、多方式的政府购买服务新格局。

三、工作目标

2014年启动政府购买服务试点工作,2015年进一步扩大试点。通过试点,政府购买服务工作在市直部门和县(市、区)逐步推开,初步形成统一有效的购买服务平台和机制,相关法规制度建设取得明显进展。到2017年底,政府购买服务范围进一步拓展,购买服务平台和机制以及相关配套政策不断完善。到2020年,在全市基本建立比较完善的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制度,形成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高效合理的公共服务资源配置体系和供给体系,公共服务水平和质量显著提高。

四、政府购买服务的主体

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主体是各级行政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纳入行政编制管理且经费由财政负担的党政机关、群团组织、也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实施购买服务。

五、政府购买服务的承接主体

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主体是指依法在民政部门登记成立或经国务院批准免予登记的社会组织,以及依法在工商管理或行业主管部门登记成立的企业、机构等社会力量。

承接主体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

(二)具有健全的内部治理结构、完善的管理和监督制度;

(三)具有独立、健全的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和资产管理制度;

(四)具备提供服务所必需的设施、人员和专业技术能力;

(五)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险的良好记录;

(六)在参与政府购买服务竞争前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年检或年度考核合格,社会信誉、商业信誉良好;

(七)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以及购买服务项目要求的其他条件。

六、政府购买服务的内容

政府购买服务的内容为适合采取市场化方式提供、社会力量能够承担的服务,突出公共性和公益性。法律法规规章有规定,或涉及国家安全、保密事项以及其他不适合向社会力量购买,以及不属于政府职责范围的服务项目,不得向社会力量购买。

(一)基本公共服务事项

公共教育、劳动就业服务、人才服务、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养老服务、优抚安置服务、医疗卫生、人口和计划生育服务、住房保障、公共文化、公共体育、公共安全、残疾人服务、环境保护、交通运输、服务三农。

(二)社会管理服务事项

社区建设、社会组织建设与管理、社工服务与志愿者服务、婚姻家庭服务、法律援助、慈善救济、公益服务、青少年事务、未成年保护、社区矫正、流动人口管理服务、安置帮教、公共公益宣传。

(三)行业管理与协调事项

处理行业投诉。

(四)技术服务事项

科研、行业规划、行业规范、行业调查、行业统计分析、资产评估、检验检疫检测、监测服务。

(五)政府履职所需辅助性事项

法律服务、课题研究、政策(立法)调研草拟论证、会议经贸活动和展览服务、监督、评估、绩效评价、工程服务、项目评审、咨询、技术业务培训、审计服务、后勤保障以及其他适宜由社会力量承担的服务事项。

七、政府购买服务的目录

2014年,确定在公共教育、劳动就业、养老服务、社会救助等15类公共和公益事项中选择政府购买公益性岗位、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城市保洁绿化道路养护和机关事业单位后勤保障服务等29个项目进行试点(试点目录附后)。2015年试点项目,在2014年基础上进行拓展。

不在试点范围内的部门和单位,要根据履职需要和政府购买服务要求,自行确定试点项目,积极开展试点工作,为本部门、本单位全面推行购买服务积累经验。

八、政府购买服务的程序与方式

(一)购买主体应按照自身履行职责的需要和政府购买服务的要求,会同财政部门制定服务项目政府购买服务实施(试点)方案。根据实施(试点)方案合理制定政府购买服务年度计划,提出购买服务的内容、数量、价格、可行性报告、目标和评价标准等,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及时向社会公布购买服务的项目、预算资金、主要内容以及对承接主体的资质要求和项目绩效评价标准等信息,对批准的购买服务事项依法依规办理购买。

(二)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规定,按照方式灵活、程序简便、竞争有序、结果评价的原则组织实施。具体方式如下:

1.公开招标。面对各社会组织,凡符合资质条件的均可投标,以公开竞争、择优选用方式购买。不具备行业专业特殊性的服务项目原则上采取公开招标方式。

2.有限竞争。在前期有一定合作基础或者具备承接条件在本行业有一定规模影响的社会组织中选择数家,以有限投标邀请、竞争择优选用方式购买。

3.定向委托。对于续签,或标的金额不大、实施期限较短,或行业专业特殊的项目,可在前期有一定合作基础或者具备承接条件在本行业中有一定规模影响的社会组织中选择1家,以定向投标邀请、达标择优选用方式购买。

鼓励购买主体根据实际情况按国家有关规定探索多元化的购买形式。

(三)通过以上方式确定承接服务项目的社会组织后,购买主体按合同管理要求与承接主体签订购买服务合同,明确购买服务的范围、标的、数量、质量要求以及服务期限、资金支付方式、权利义务、违约责任和严禁转包等内容。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试点期间,服务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购买主体应将合同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九、资金来源及绩效评价

(一)资金来源。按照以事定费、费随事走的原则,政府购买服务所需资金从既有预算中统筹考虑。政府购买服务增长需要增加的资金,按预算管理要求列入财政预算。在编制年度预算时,做好预算编制的衔接工作,同时编制政府购买服务预算、部门预算和政府采购预算。购买主体应充分发挥行业主管部门、行业组织和专家等专业优势,结合项目特点,综合物价水平、工资水平、社会保障规定、税费成本等因素科学编制政府购买服务计划。政府购买服务支出,按现行政府采购资金支付程序办理。

(二)绩效评价。政府购买服务工作纳入绩效管理体系,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绩效评价。探索建立由购买主体为主导、服务对象及第三方参加的综合性评价机制,对政府购买服务项目数量、质量和资金使用绩效等进行考核评价。坚持过程与结果、短期效果与长远效果、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评价相结合,确保评价工作的全面性、客观性和科学性。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单位履职考评、财政预算资金安排和政府购买服务成效以及考核承接主体合同履行情况的重要参考依据。主管部门和购买服务实施主体应根据绩效评价结果认真分析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措施,认真落实整改意见,不断提高管理水平。

十、社会组织培育

深化社会组织管理制度改革,放宽社会组织登记管理限制,重点培育和优先发展行业协会商会类、科技类、公益慈善类、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清理和废除妨碍公平竞争的相关规定和做法,支持企业、机构等社会力量参与服务领域相关设施的投资、建设、运营、维护和管理,通过政府采购让更广泛的社会力量平等参与,实现机会均等。充分发挥工青妇等群团组织的作用,积极推动工青妇等群团组织参与政府购买服务工作。

按照《关于大力促进非公有制经济更好更快发展的意见》(赣发﹝2013﹞14号)的精神,积极引导现有事业单位职工经单位批准,可停职领办创办新的社会组织参与政府购买服务,三年内不再领办创办社会组织的允许回原单位工作。所办社会组织参与政府购买服务不受登记时间限制。

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推动事业单位分类改革,推动事业单位与主管部门理顺关系和去行政化,推动有条件的事业单位转为企业或社会组织,公开、平等参与政府购买服务竞争,积极创造条件鼓励支持事业单位转制参与市场公平竞争。

十一、组织保障

(一)明确分工。政府购买服务工作实行“政府统一领导,财政部门牵头,民政、工商管理以及行业主管部门协同,职能部门履职,监督部门保障”的工作机制。市政府建立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联席会议制度,由市政府常务副市长担任召集人,成员单位为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编办、市民政局、市工商局、行业主管部门和试点目录确定的政府购买服务主体单位。联席会议确定政府购买服务目录,对政府购买服务实施情况进行总体评价。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财政局。

1.财政部门负责建立健全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制度,制定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目录,监督、指导各类购买主体依法开展购买服务工作,牵头做好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的计划审核、资金管理、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等工作。

2.机构编制部门负责厘清政府职责范围,会同财政部门做好事业单位分类改革与政府购买服务的衔接。

3.民政、工商管理以及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将承接政府购买服务行为纳入监管体系,建立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

4.监察部门负责对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工作进行监督,参与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绩效评价。

5.审计部门负责对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参与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绩效评价。

6.购买主体负责根据事权设计购买社会服务项目,每年11月底以前报联席会议审批同意后,编制项目资金申请,并根据政府购买服务相关规定,选择承接主体、订立购买服务合同,会同财政部门加强对过程的监督,在项目完成后组织考核评估和验收。

7.承接主体负责根据购买服务合同组织实施服务项目,对项目资金进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定期向购买服务实施主体报告项目开展情况,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的监督检查及考核评估,按要求提供项目执行情况报告及有关资料。

(二)强化工作落实。各部门要按照本实施办法要求和政府购买服务内容和目录,研究制定本部门涉及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实施(试点)方案。对市政府已经确定的试点领域、试点项目,要认真组织实施;不在市政府确定试点项目的部门、单位,也要按照国家和省、市政府购买服务的要求,根据自身履职需要,自行选择项目开展试点工作。

(三)监督检查。各地、各部门要严格遵守相关财政财务管理规定,确保政府购买服务资金规范管理和使用,不得截留、挪用和滞留资金。购买主体应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管理制度,按规定公开购买服务相关信息,自觉接受社会监督。承接主体应当健全财务报告制度,并由具有合法资质的注册会计师对财务报告进行审计。财政部门要加强对政府购买服务实施工作的组织指导,严格资金监管。监察、审计部门要加强政府购买服务工作的全程监督,加强对资金使用的审计。对购买服务过程中的违法违纪行为,依法依规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信息公开。强化政府购买服务的社会监督,建立健全政府购买服务信息公开机制,拓展公共渠道,搭建公开平台,及时将政府购买目录和政府购买的服务项目、服务标准、服务内容、资金安排、绩效评价标准和结果等信息向社会公开。建立健全政府购买服务信息公开评价制度,围绕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申报审批、预算编制、政府采购、组织实施等内容,建立立体多元的监督体制,广泛接受社会监督。

附件:2014-2015年九江市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试点目录

附件:

·九府厅发〔2014〕64号2014-2015年九江市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试点目录(附件).xls

http://218.65.3.188/bmgkxx/szfbgt/fgwj/jftz/201502/P020150204548339370391.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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