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昌市“矿山复绿”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颁布单位:江西省南昌市人民政府文号:洪府发〔2013〕10号
颁布日期:2013-02-05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昌市“矿山复绿”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有关部门:

《南昌市“矿山复绿”行动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3年2月5日

南昌市“矿山复绿”行动实施方案

为更好地贯彻落实省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矿山复绿”行动方案〉的通知》(赣国土资办发〔2012〕121号)文件精神,深入推进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工作,实现我市青山绿水的生态环境,现结合实际,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和范围

(一)目标

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紧紧围绕我市“打造核心增长极”战略目标,按照《全国“矿山复绿”行动方案》的工作要求,进一步推进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工作,加大治理恢复力度,突出治理效果。2012年年底前,完成在生产的建筑石料采石场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方案编制,完成绝大部份砖瓦粘土矿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方案编制;2013年年底前,力争完成所有砖瓦粘土矿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方案编制;实现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恢复治理保证金覆盖全矿种,做到应缴尽缴。2015年年底前,使突出的矿山地质环境问题基本得到整治,矿山生态环境得到初步改善。

(二)工作范围

1、梅岭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等重要自然保护区、景观区范围内涉及在生产的矿山或废弃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

2、南昌西外环高速、浙赣铁路、316国道、105省道等重要交通干线两侧外1公里范围内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

3、赣江、溪霞水库等重要河流湖泊保护区范围内的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

(三)工作重点

梅岭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西外环高速公路两侧矿山作为治理的重点,对其中面积较大并位于敏感部位的矿山列为重中之重予以治理和植被恢复。具体为:南昌铁路天河采石场、南昌枫景辉长辉绿岩建筑用石料岩、南昌枫景建材有限公司建筑用石料矿、南昌湾里区梅岭建材加工厂建筑用石料矿、蛟桥采石场。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谁破坏,谁治理”的原则。按照“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治理”的要求,对在生产的矿山,由采矿权人严格执行经批准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实行边开采边恢复治理,矿山关闭前,采矿权人要按方案的规定时限内完成矿山治理绿化,场地平整和土地复垦工作,完成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义务。各级相关政府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进行严格监督管理。

(二)坚持“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要求,鼓励有资质的企业单位和有实力的投资商竞争参与对废弃采石场的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工作和开发具有投资价值的矿山占用的闲置土地。

(三)坚持“因地制宜、突出重点、先易后难、注重实效”的原则。按照“宜林则林、宜草则草、宜垦则垦”的要求,科学合理地制定矿山恢复治理方案。并结合《南昌市造林绿化“一大四小”工程实施细则》,对工作范围内的矿山优先治理,重点推进,迅速见效。

(四)坚持属地管理的原则。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责任人灭失的,由矿山所在地的县区政府和管委会负责治理,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保护与恢复治理所需资金数额,根据有资质单位编制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治理恢复方案报经国土部门审定。辖区政府(管委会)根据方案具体组织各自辖区内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施工、监督和验收。各级国土、水利、林业、环保等管理部门参与技术支持工作,并努力按各自渠道积极争取上级的相关项目支持。

三、工作步骤

(一)调查摸底、建立档案、制定方案阶段(至2012年12月20日前)。各有关县区要按照部“矿山复绿”行动总体要求,对本辖区内的矿山地质环境问题进行全面调查摸底;并在调查摸底的基础上,对纳入本次行动实施范围内的矿山,按照统一要求建立档案,制定实施方案。

(二)清理整顿阶段(从2012年12月21日至2013年12月31日)。全面清理整顿在生产矿山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方案编制情况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恢复治理保证金缴交情况。对未按要求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方案的、未按规定缴纳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恢复治理保证金的,要下达书面通知限期整改。2013年年底前未整改到位的,不予通过年检。对破坏环境严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坚决予以关闭。具体为:

1、年度采矿权年检未通过的;

2、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三率”达不到规定标准的;

3、通过公开方式取得矿山恢复治理资格的治理人,未严格按照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进行实施的;

4、采矿人未严格按照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进行实施的;

(三)集中治理阶段(从2014年至2015年)。各有关县区要依据本地区制定的“矿山复绿”行动实施方案安排,按照责任划分,积极推进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工作。2015年年底前,全市基本完成辖区内突出的矿山地质环境问题整治任务。

1、采石场:2014年底形成台阶,基本完成降坡工程;2015年底完成围堰回填土工程及植树种草绿化工程。

2、砖瓦厂:2014年完成采坑回填;2015年完成植被绿化生态恢复达到70﹪。

(四)考核验收阶段(2015年7-12月)

从2015年7月开始,治理工作检查验收和总结阶段,市矿山复绿行动领导小组将组织相关部门对行动开展情况进行考核验收。

四、方法措施

(一)严格执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制度。对所有在生产矿山,要严把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方案审核关,督促采矿权人按照“矿山生态环境问题分析准确,恢复治理工程进度表安排合理,恢复治理工程部署图展示清晰”的要求,编制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方案。要严格执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制度,科学核定保证金缴存标准,实现覆盖全矿种、全矿山,做到应缴尽缴。要充分发挥保证金制度作用,督促采矿权人按照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做好其责任范围内的矿山治理恢复任务。不履行或治理达不到要求的,其保证金由国土部门代为组织实施矿山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

(二)建立多元化治理资金投入机制,确保治理经费落到实处。对历史遗留、责任人灭失等政府责任范围的矿山地质环境问题:一是各级国土、水利、林业、环保等管理部门努力按各自渠道积极争取上级的相关项目支持,积极争取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资金;二是结合《南昌市造林绿化“一大四小”工程实施细则》,各有关县区应将废弃矿山复绿工作纳入市造林绿化“一大四小”工程,积极争取市级造林绿化建设资金;三是采用修复性开采方式吸引企业投资,利用社会资金参与废弃矿山生态环境整治,对残留山丘、高陡边坡实施修复性开采,以开采余量资源的收入折抵治理费用,并给予政策上的优惠,免森林植被恢复费、水土保持费等相关费用;四是充分利用“三区两线”地理位置优越、土地资源具有很高升值空间的优势,结合矿山自身特色,通过建设矿山公园、特色景点以及功能重置为建设用地(综合利用、受益者分摊或土地增值收益)等方式,多方筹集治理资金。

(三)实施治理项目推进表制度,确保按时完成治理任务。应根据每个矿山的实际情况,科学合理地采取行之有效的治理方式:对矿山占用的土地进行整理、边坡治理绿化后,对整理出的连片土地或大块土地可进行功能重置;对矿山占用土地面积不大、坡度不陡、已见植被的,可采用自然复绿方式使其复绿;对远离城郊的矿山占用的土地,进行整理,可人工复绿或改造成果园、耕地的方式进行治理。同时,应对纳入本次行动实施范围内的矿山建立台帐和档案,明确每个矿山具体时间节点的治理任务,确保有序推进“矿山复绿”工作开展。

(四)加大督促检查。组织矿山复绿行动实施情况检查,督促各县、区开展矿山复绿行动,加强对采矿权人、治理人“边开采,边恢复”实施情况监督,对出现的问题,及时协调解决。对于日常监督、检查、督查中发现问题的矿山,限期整改。对于整改不到位的;未达到南昌市“矿山复绿”行动治理项目推进表进度的,要立即停止实施行为,另组织有资质的单位实施,确保县、区矿山复绿行动取得实效。

(五)严格执行治理项目竣工验收制度。工程项目竣工后,由国土部门会同水利、林业、环保等部门按照治理方案组织验收

五、组织保障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有关县、区要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深刻认识做好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这项工作,对于保护生态环境、改善南昌市整体形象和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意义,充分认识任务的紧迫性和艰巨性,增强责任感、紧迫感和使命感,加强领导,及时成立“矿山复绿”行动领导小组,加大工作力度,全面推进“矿山复绿”行动各项工作的开展。市人民政府将把“矿山复绿”行动工作纳入对各县、区人民政府绩效考核内容,考核结果作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内容。

(二)加强督查,强化落实。各级人民政府要把“矿山复绿”行动工作列入议事日程,确保“矿山复绿”行动有效开展。实行督查通报制度,确保各阶段工作目标顺利完成。南昌市“矿山复绿”行动领导小组将不定期组织对有关县、区的“矿山复绿”行动进行督导检查和评估,并予以通报。

(三)加大宣传,营造氛围。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杂志、互联网络等媒体,加大对“矿山复绿”行动重要意义和阶段成果的宣传力度,大力营造有利于工作开展的舆论氛围。

附件:南昌市“矿山复绿”行动治理项目推进表

附件:

·10.doc

http://xxgk.nc.gov.cn/fgwj/qtygwj/201303/P020130301521850662723.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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