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昌市农产品质量安全集中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昌市农产品质量安全集中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 颁布单位:江西省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文号:洪府厅发〔2012〕95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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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2-07-30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昌市农产品质量安全集中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洪府厅发〔2012〕9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新区)管委会,市直各有关部门:
《南昌市农产品质量安全集中整治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2012年第7次常务会议审议,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一二年七月三十日
南昌市农产品质量安全集中整治实施方案
近年来,在市委、市政府的高度重视和正确领导下,在省各监管部门的关心和指导下,我市各级政府和各相关部门积极履行监管工作职责,连续开展了一系列的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取得了很好的效果,全市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逐年稳步提升。但是,在部分地区、部分品种上问题还比较突出,发生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的隐患依然存在。为进一步做好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不断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有效保障人民身体健康,保障中秋节、国庆节和“十八大”期间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经研究决定,从2012年8月1日至10月31日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为期三个月的农产品质量安全集中整治行动,具体实施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农产品质量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和《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围绕“努力确保不发生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的目标,进一步明确责任、突出重点、强化监管,重拳出击、严厉打击农产品质量安全违法违规案件,积极探索和建立长效监管机制,不断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
二、整治目标
按照“猛药治顽症、铁腕整市场”的要求,举全市之力,集中时间,采取大规模、全方位、多环节、拉网式排查,严把标准生产关、产品流通关、质量检测关、安全监管关,严厉打击农产品“从产地到餐桌”过程中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加大检测和处罚力度,规范各个环节的监管秩序,保证农产品质量安全。
三、整治重点
以农产品种植养殖、生猪屠宰、以农产品为原料的食品生产、市场流通、餐饮服务等活动为重点,全面开展集中整治,强化日常监管和执法检查,严厉打击各类违法违规行为。重点是:
(一)全市蔬菜、水果、畜禽、水产种养基地(企业);
(二)农药、饲料、兽药等农业投入品生产经营单位;
(三)县级以上生猪定点屠宰企业,南昌佛塔生猪交易批发市场,生猪贩运企业(大户);
(四)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和超市等农产品流通场所;
(五)以农产品为原料的食品生产单位;
(六)餐饮企业、学校食堂等餐饮服务单位。
四、职责措施
按照“地方政府负总责、监管部门各负其责、生产经营者是第一责任人”的工作要求,各级监管部门要在本级农产品质量安全领导小组的统一组织协调下,认真做好监管职责范围内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农业部门要做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牵头、协调工作。
(一)加强溯源管理
主要是抓好农产品生产销售记录,市场进货销售记录,食品生产、餐饮服务单位原料采购索证索票登记记录;强化生猪耳标佩带、产地检疫、交易批发和定点屠宰登记记录。
农业部门:对农业投入品生产经营、农产品生产者进行监督检查,督促农业投入品生产经营企业建立生产销售台账,农产品种养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建立生产档案和销售记录,加强生猪耳标佩带、产地检疫和屠宰检疫工作。
质量监督部门:对食品生产企业进行监督检查,督促食品生产企业从正规渠道采购农产品原料并建立进货索证索票和登记制度。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督促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超市等农产品流通场所经营者亮照经营,取缔无照经营。
商务部门:对生猪定点屠宰企业进行监督检查,督促生猪定点屠宰企业严格落实生猪来源、肉品品质检验和生猪产品流向记录等管理制度。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餐饮服务单位进行监督检查,督促餐饮服务单位从正规渠道购进农产品原料并建立进货索证索票和登记制度。
(二)加大抽检力度
农产品种植养殖:农业部门负责对生产中的蔬菜、畜产品、水产品和农业投入品开展抽检工作,市级抽取样品不得少于150个;各县(区)农业部门分别负责本辖区的抽检工作。
生猪交易批发:青山湖区农业部门负责南昌佛塔生猪交易批发市场交易生猪的产地检疫证、耳标佩带等进行监督检查,每日“瘦肉精”快速检测不低于交易量的3%。市畜牧部门负责对交易批发市场进行监督检查,抽取定量检测的样品不得少于50个。
生猪定点屠宰:市、县农业(畜牧)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全市生猪定点屠宰的检疫和“瘦肉精”快速检测,其中每日“瘦肉精”快速检测不低于屠宰量的3%;市畜牧局定期组织人员对各县区生猪定点屠宰检疫和“瘦肉精”快速检测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市场流通:农业部门要将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和超市销售的农产品列入监督抽检范围。市级抽取样品不得少于100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配合农业部门开展抽样工作。
餐饮服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餐饮企业、学校食堂等餐饮服务单位采购的农产品原料抽检工作,市级抽取定量检测的样品不得少于100个;各县(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分别负责本辖区餐饮服务单位农产品原料的抽检工作。
为加强此次集中整治期间抽检工作,及时全面掌握全市抽检情况,市级抽取定量检测的样品统一送市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中心检测,检测经费由市政府统一安排。县(区)各部门抽检样品的检测由本县(区)负责安排。
(三)加大处罚力度
要建立“检打联动”制度,对所有案件都必须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罚到位。要加强部门之间的沟通和协调,在监管过程中对涉及其他监管部门负责的违法犯罪案件线索,要及时通报和移交。
农业部门:对农产品种植养殖过程中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对生猪批发、贩运、屠宰环节“瘦肉精”等违法行为依法进行查处,对农药、饲料、兽药等农业投入品生产经营活动中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质量监督部门:对食品生产企业采购农产品原料发现不符合质量安全标准,责令其立即停止生产和销售。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农业部门在市场内的农产品质量检测结果,对农产品销售企业及农产品批发市场中的农产品销售者销售质量不合格农产品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餐饮消费单位采购农产品原料发现不符合质量安全标准,责令其立即停止生产和销售。
商务部门:加强对全市生猪屠宰活动的日常监督检查,督促生猪定点屠宰企业落实质量安全管理的相关制度;依法打击生猪私屠滥宰行为,及时取缔私屠滥宰场所。
公安部门:对各相关监管部门移送的涉嫌农产品质量安全犯罪案件,依法立案调查处理。
(四)强化责任追究
要强化领导责任制、辖区责任制和岗位工作责任制,把各项措施、制度落实到岗、落实到人,落实到具体工作之中,严格落实责任追究制。对在农产品质量安全集中整治工作中,监管不到位,措施不落实,导致出现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的,要依法追究县(区)、乡(镇)政府及相关部门的责任人的责任。
(五)建立奖励制度
集中整治活动结束后,市政府将召开总结表彰大会,对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集中整治行动力度大、效果好的县(区)、市直相关部门进行表扬和奖励。对举报农产品质量安全案件线索并经查实的举报人按照《南昌市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制度》进行奖励。
五、整治步骤
(一)宣传发动阶段(8月1日—8月8日)。各县(区)、市直各相关部门务必要把这次集中整治行动作为当前的一项重要任务来抓,加强宣传、广泛动员,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营造整治的强大声势。各县(区)、市直各相关部门要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具体工作方案,并于8月8日前报市农产品质量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执法监管阶段(8月9日—10月25日)。各县(区)、市直各相关部门要按照整治方案的具体要求,认真组织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集中整治,针对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加大整治力度,加强抽样检测,强化执法监管,始终保持高压严打态势,不断巩固整治成果,防止出现反复,努力使重点地区、重点产品的突出问题得到有效遏制,坚决将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切实提高全市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
(三)综合督查阶段(10月18日—10月25日)。为切实抓好农产品质量安全集中整治工作,市里将抽调精干力量组成综合督查组,深入各县区进行督查,及时了解和掌握全市农产品质量安全集中整治动态和工作情况,针对督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措施,限期整改,督查情况在全市通报,并形成专题材料向市委、市政府汇报。各县(区)也要派出督查组,加强对本辖区内农产品质量安全整治工作的督查,保证集中整治工作成效。
(四)总结表彰阶段(10月26日—10月31日)。各县(区)、市直各相关部门要认真总结此次农产品质量安全集中整治工作的经验,进一步巩固集中整治成果,将集中整治中行之有效的经验和做法转化为长效管理机制,并于10月28日前将集中整治工作总结材料报送至市农产品质量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市政府将在整治工作结束后,召开总结表彰大会,对在集中整治工作中成效显著、表现突出的县区、市直单位给予表彰。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区)、市直各相关部门要实行农产品质量安全集中整治工作“一把手”负责制,将农产品质量安全集中整治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做到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部门领导专职抓,切实履行好法律赋予的监管职责,做好农产品质量安全集中整治的有关工作。这次集中整治工作在市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指挥下进行,各级农业部门要做好农产品质量安全整治工作的牵头、协调工作。为加大工作力度,将设立集中整治工作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农业局。办公室将整合力量,组建综合组、检测组、监督组、执法组和宣传组开展工作。各县(区)也要成立相应领导机构,切实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开展本地区的集中整治工作。
(二)强化工作保障。各县(区)、市直各相关部门要为此次农产品质量安全集中整治提供必要的保障措施,保证集中整治工作的顺利开展。一是人员保障,各县(区)、各相关部门要抽调专人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集中整治工作;二是经费保障,各县(区)、各开发区要确保必须的集中整治工作经费、检测经费和案件侦破经费;三是制度保障,各县(区)、各相关部门要完善情况通报制度、联席会议制度、追根溯源制度。
(三)加强协调配合。各县(区)、市直各相关部门要从国家和人民利益出发,讲政治、讲大局、讲纪律,不搞本位主义,不推诿扯皮,不搞地方保护。要按照市政府的统一部署,牢固树立“一盘棋”思想,做到令行禁止,密切配合,搞好衔接,形成合力,积极推动集中整治工作开展,为农产品质量安全形成一道强大而有效的保护屏障。各县(区)、各相关部门要及时向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整治进展情况,办公室将根据各地、各部门报送的情况定期编印简报,呈送市委、市政府领导,主送县(区)及市直各成员单位。
南昌市农产品质量安全集中整治政府及各职能部门工作分解表
单位
工作分解
人
民
政
府
市
级
1、对全市农产品质量安全集中整治工作负总责,确保市本级集中
整治工作经费(工作经费、检测经费和案件侦破经费)。
2、对县(区)政府及市直部门整治工作进行督导检查。
3、对县(区)政府及市直部门的工作给予表扬奖励或责任追究。
县(区)
1、对本县(区)负总责,确保本级监管工作人员和经费(工作经
费、检测经费和案件侦破经费)。
2、在本县(区)内层层明确责任,下发目标责任书。
3、对本县(区)内各乡镇及有关部门给予表扬奖励或责任追究。
农
业
部
门
市
级
1、负责全市农产品质量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事务。
2、对各县(区)农产品种植养殖环节整治以及农业投入品监管,
生猪交易、定点屠宰瘦肉精监管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并进行抽
样检测,抽样检测数量不得少于200批次;对市场销售的农产
品的抽样不少于100批次。
3、对市直部门抽取的样品开展检测。
县(区)
1、负责本县(区)农产品质量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事务工作。
2、对辖区内农产品种养基地(企业)、农业投入品主要生产企业和
经营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并进行抽样检测;对市场销售的农产
品开展抽样检测。
3、对辖区内生猪交易市场和定点屠宰厂(点)进行查证验物,做
到耳标、产地检疫证、运输消毒证三证齐全。做好生猪产地检
疫和屠宰检疫工作。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市
级
1、依法督促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超市等农产品流通场所
经营者亮照经营,取缔无照经营。
2、配合农业部门对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和超市开展抽样;
依据农业部门在市场内的农产品质量检测结果,对农产品销售
企业及农产品批发市场中的农产品销售者销售质量不合格农产
品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3、指导和检查各县(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集中整治工作。
县(区)
1、依法督促辖区内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和超市等流通场
所经营者亮照经营,取缔无照经营。
2、配合农业部门对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和超市开展抽样;
依据农业部门在市场内的农产品质量检测结果,对农产品销售
企业及农产品批发市场中的农产品销售者销售质量不合格农产
品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质
量
监
督
部
门
市
级
1、督促食品生产企业建立进货索证索票和登记台帐制度。
2、指导和督促各县(区)局对其辖区内食品生产企业使用农产品
原料建立进货索证索票和登记台帐制度进行监督检查。
县(区)
1、督促辖区内食品生产企业建立进货索证索票和登记台帐制度。
2、对其辖区内的食品生产企业使用农产品原料建立进货索证索票
和登记台帐制度进行监督检查。
食
品
药
品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市
级
1、督促餐饮服务单位从正规渠道购进农产品原料,建立采购索证
索票制度。
2、对全市的餐饮服务单位使用农产品原料进行监督管理,并进行
抽样送市农产品检测中心检测,抽样数量不得少于100个。
3、指导和督促各县(区)对其辖区内餐饮服务单位的农产品监督
检查管理和抽样检测。
县(区)
1、对辖区内的餐饮服务单位使用的农产品进行监督管理,并进行
抽样检测。
2、督促餐饮服务单位从正规渠道购进农产品,建立农产品采购索
证索票制度。
商
务
部
门
市级
1、对全市的生猪定点屠宰企业进行监督检查,检查生猪定点屠宰
企业建立完善并落实定点屠宰管理制度。
2、严厉打击私屠滥宰等违法行为,取缔私屠滥宰场所。
3、指导和督促各县(区)对本县区生猪定点屠宰企业的监督管理
和私屠滥宰等违法行为的查处工作。
县(区)
1、负责对本辖区内的生猪定点屠宰企业进行监督检查,检查生猪
定点屠宰企业建立完善并落实定点屠宰管理制度。
2、严厉打击本辖区内的私屠滥宰等违法行为,取缔私屠滥宰场所。
卫
生
部
门
市
级
1、组织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医疗救治,协调有关部门配合
农业部门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调查处理。
2、督促县区做好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医疗救治,协调有关部门
配合农业部门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调查处理。
县(区)
组织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医疗救治,协调有关部门配合农业部门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调查处理。
公
安
部
门
市
级
1、为市级相关监管部门的执法活动提供支持。
2、对相关监管部门移送的涉嫌农产品质量安全犯罪行为依法进行
查处。
3、对重特大案件直接进行督办,并及时移交检察机关。
县(区)
1、为本级相关监管部门的执法活动提供支持。
2、对相关监管部门移送的涉嫌农产品质量安全犯罪行为依法进行
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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