萍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公共政务服务工作的通知
萍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公共政务服务工作的通知
| 颁布单位:江西省萍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4-08-04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萍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公共政务服务工作的通知
萍府办字〔2014〕128号
市政府各部门,中央、省驻萍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强化集中办理,提高办事效率和政务服务水平,优化经济发展环境,根据《萍乡市市本级行政审批项目目录清单》(市政府第71号令)、《萍乡市人民政府关于衔接江西省人民政府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萍府发〔2014〕13号)和《萍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萍乡市行政服务中心进驻制度等十五项管理制度的通知》(萍府办发〔2013〕15号)要求,现就进一步做好公共政务服务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凡未进入市行政服务中心办理的行政审批事项(比照附件1,也包括以后新增的)及其对应的部门(单位),必须进入市行政服务中心。其中,人民银行萍乡市中心支行、市外汇管理局、市商务局在市行政服务中心单独设立窗口;市国资委、市保密机要局、市地方海事局、市国安局、市金融工作办、市统计局、市盐务局、市编委办、市档案局、市无线电管理局、市民族宗教事务局进入市行政服务中心综合窗口。有关部门(单位)要抽调工作人员到窗口办理审批事项。
二、有关部门(单位)要明确首席代表。已设立行政审核审批科的部门(单位),其行政审核审批科科长为驻市行政服务中心首席代表;未设立行政审核审批科的部门(单位),须任命一名中层以上干部为驻市行政服务中心首席代表。首席代表必须进驻市行政服务中心集中办公。
三、有关部门(单位)要对首席代表授权到位
1.有关部门(单位)应以书面形式明确授权首席代表决定的行政审批事项、环节和权限,制定授权目录并予以公开。除以下情形外,部门(单位)行政审批事项应授权首席代表:需要检验、检测、检疫、鉴定、考试、考核的;需要专家评审的;需要举行听证或者听取利害关系人意见的;需要通过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式作出决定的;需要集体研究的;需要上报、转报有关部门审查决定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2.对授权范围内的行政审批事项,首席代表采取一审一核制作出行政决定;对未在授权范围内的行政审批事项,首席代表要在内部运作过程中做好事项的书面转办(书面转办单由部门单位自行制定)、事项限时办理和程序正常流转监督、按标准收费等工作。
四、有关部门(单位)须按规范标准制作行政审批事项一次性告知单,并编印成册摆放到窗口显著位置。一次性告知单的内容包括行政审批事项的名称、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申请书示范文本、收费依据、收费标准、实施部门、承办人、监督渠道等。有关部门(单位)要将一次性告知单内容以书面和电子文档形式送市公共政务管理局审查。
五、为确保行政审批事项公示内容在全省网上审批系统内的准确性,市政府决定对保留的所有行政审批事项有关信息进行重新采集。有关部门(单位)须按要求逐项填写《行政审批事项基本信息表》(见附件2),并以书面和电子文档形式送市公共政务管理局。
六、有关部门(单位)要高度重视、积极落实上述工作,并及时与市公共政务管理局进行工作衔接(市公共政务管理局联系人王强,联系电话6861757)。上述工作须于8月25日前落实到位。对未落实到位的部门(单位),市政府将严格问责。
附件:1.行政审批事项表
2.行政审批事项基本信息表(样表)
2014年8月4日
附件:附件.doc
http://www.pingxiang.gov.cn/zwgk/zfwk/pfbz/201408/P020140806337282123098.doc
延伸阅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