萍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严厉打击以矿山环境治理为名从事非法开采的紧急通知

颁布单位:江西省萍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13-05-16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萍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严厉打击以矿山环境治理为名从事非法开采的紧急通知

萍府办字〔2013〕6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近期,全市部分地方出现了以矿山环境治理为名进行矿山资源非法开采现象。如不采取措施坚决遏制,必将造成非法开采的强势反弹,造成地质和生态环境的严重破坏。为此,经市政府研究,特作如下紧急通知:

一、严格项目审批,严防借机从事非法开采

加大对矿山环境治理的力度,是改善矿山地质生态环境、防治水土流失、遏制非法开采的有效手段。在当前中央和省支持矿山环境治理资金投入有限的情况下,鼓励地方政府、矿山企业以及社会资金投入矿山环境治理。但由于矿山环境治理属社会效益项目,具有投入大、无直接的经济回报等特点,各级政府必须保持清醒认识,慎重决策,严防社会资金以治理为名从事非法开采。对于经论证切实可行的项目,要坚持政府主导、科学规划、先行试点、严格管理的原则,建立严格的审批制度。凡矿山企业在矿权范围内申请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进行治理的,按项目建设要求和条件申报矿证发证机关审批。凡地方政府投资或地方政府吸纳社会资金投资包括矿山企业自筹资金投资的,由县(区)政府严格把关,制定实施方案,确定实施范围和组织形式后上报市政府,经市政府批准后按治理项目的要求进行施工设计和评审,然后按工程项目的管理要求组织施工和验收。凡未经市政府审批同意或虽经市政府批准但未完成施工设计和评审等相关手续的,基层政府不得发布相关信息,不得招商洽谈,不得进行项目建设。违者,一律视为非法开采,严格按非法开采的相关规定处理。

二、加大排查力度,严厉打击各种非法开采行为

各级政府要针对当前出现的以治理为名进而从事非法开采的实际情况,组织力量,加大排查、打击和取缔力度,始终保持打击非法开采的高压态势,巩固打击非法开采成果。要继续坚持动态巡查制度,加大对现场的排查密度,坚持露头就打,并严格按照“六条”标准关闭取缔到位。要加大对拟计划设立治理项目区域的巡查,在项目未经批准之前,投资人不得与农户签订山地租赁合同、不得组织施工机械和队伍进场,已经进场的必须无条件撤离,基层政府不得承诺投资的任何条件。

三、强化督导,确保“打非”各项措施落实到位

市直有关职能部门和“打非”督导组近期要组织力量深入督查县(区)做好“打非”措施落实情况及本通知相关要求落实情况的督查,发现情况及时制止和报告。县(区)政府组织排查和各督导组进行督查的情况于5月25日前报市“打非”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国土资源局)。

2013年5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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