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锦州市财政局关于加强我市电子政务建设项目管理通知

颁布单位:辽宁省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辽宁省锦州市财政局文号:
颁布日期:2011-12-27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锦州市财政局关于加强我市电子政务建设项目管理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加强和规范我市电子政务建设项目管理,整合信息资源,实现信息共享,避免重复无序建设,节约财政资金,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本通知所指电子政务建设项目是指市本级财政资金投入并以电子信息技术为主要手段建立的电子信息系统。具体包括计算机网络系统、协同办公系统、信息管理系统、应用集成系统、信息安全系统、互联网网站系统等项目的新建、续建、升级和维护;采用工程技术外包模式建设,但需财政支付租赁(含数据传输线路)、运维资金的项目。

二、总体原则

电子政务建设遵循“统一规划,整合资源;统一标准,共享信息;统一管理,节约资金”的原则,注重信息安全,保障电子政务健康发展。

三、管理职责

市政府办公厅统一负责全市电子政务建设的规划、组织建设和管理。市政府信息与电子政务办公室负责全市电子政务工作及电子政务建设项目需求的论证和审核,会同市财政等有关部门进行项目的验收和评估。

市财政局负责对市本级电子政务建设项目的资金保障、监督管理和采购管理。

各电子政务建设单位负责电子政务建设项目的申报、实施、运行维护和业务应用等工作。

四、项目申报

(一)电子政务建设项目申报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项目建设的目标明确,符合全市电子政务建设规划的要求;

2、要有具体的应用需求,用途、功能清晰;

3、符合相关数据共享规范与接口标准;

4、要有利于提高行政效率、降低行政成本、促进公共服务、加强社会监督、提高科学决策水平;

(二)各单位根据自身电子政务建设与发展情况,于每年10月份集中向市政府办公厅申报拟建电子政务建设项目。

(三)市政府办公厅根据全市电子政务建设规划和项目申报情况,会同市财政局制定我市电子政务年度建设计划及其重点建设项目。重点项目是指投资额在50万元以上,或者涉及重大资源整合的基础类项目。

五、项目评审与资金安排

(一)各单位申报电子政务建设项目时,需认真编制建设方案和资金概算明细,由市政府办公厅视项目情况组织专家进行需求论证和方案审核。

(二)方案审核以联合评审或专项评审的方式进行,评审内容包括需求分析、技术标准、运维保障、安全措施、软硬件清单及投资概算等相关内容。

(三)需求论证和方案审核通过后,由市政府办公厅提出书面审核意见。审核意见作为财政部门安排项目资金的基本依据和前置条件。

(四)属国家、省、市统筹并拨付资金的电子政务建设项目,项目建设方案在向上级部门申报的同时,报市政府办公厅和市财政局备案。需市本级财政安排配套资金的,纳入本通知管理。

六、政府采购与合同管理

(一)市电子政务建设项目实施必须严格按国家、省和市有关规定程序实行政府采购。项目的设备采购、软件开发、系统集成按有关规定实施招投标,择优选定中标单位。

(二)电子政务建设项目的各类合同,在合同签订5日内报市政府办公厅和市财政局备案。如项目合同与项目评审确定的方案不符,市政府办公厅可责成有关单位纠正;市财政部门可不予拨付项目资金。

(三)电子政务建设项目总投资在100万元以上,应当实行工程监理制度。电子政务项目监理应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招投标,实施监理单位应具有相应资质。

七、验收、评估与资金管理

(一)项目验收分为阶段性验收和综合验收。阶段性验收应根据项目实施进度,在合同规定的按比例拨付资金前进行。综合验收应在项目建成后进行。

(二)项目验收由项目建设单位向市政府办公厅提出项目验收申请。市政府办公厅会同市财政部门、政府采购部门和项目建设单位组成项目验收小组,根据核准的建设方案和项目合同,对项目进行验收,并形成书面验收意见提交财政部门,作为资金拨付的必要条件。

(三)项目评估。评估内容包括,系统运行、应用实施、信息安全风险、保密管理等情况。合同金额在5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建设单位自行评估。合同金额在5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由市政府办公厅会同市财政局组织专家和相关单位进行评估。评估结果作为支付项目保证金的基本条件。

八、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自行投入建设的电子政务建设项目,如需接入市级电子政务网络,应遵循相关技术规范和应用要求,并于建设前将方案报送市政府办公厅备案。

九、本通知由市政府办公厅负责解释。

十、本通知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联系人:李雷;电话:3881133

附件:锦州市电子政务建设项目申报审核表

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锦州市财政局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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