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辽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享受市级行政管理权限和相应行政审批权限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辽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享受市级行政管理权限和相应行政审批权限有关问题的通知
| 颁布单位:辽宁省辽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辽市政发〔2011〕30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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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1-08-12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关于辽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享受市级行政管理权限和相应行政审批权限有关问题的通知
辽市政发〔2011〕3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支持辽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高新区)发展建设,根据《中共辽阳市委辽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举全市之力支持辽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发展建设的决定》(辽市委发〔2011〕4号)精神,现就高新区享受市级行政管理权限和相应行政审批权限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一)在高新区24.37平方公里范围内,法律、法规明确的市级政府行使的部分行政管理权限和相应行政审批权限,委托高新区及其职能部门代行职责。
(二)高新区行使市级行政管理权和相应行政审批权,涉及市直有关部门的,向市直有关部门备案,并接受其指导和建议,不再提请市直有关部门审批。有关发放证书的事项由高新区管委会直接发放。需由省以上部门审批的事项,由高新区代拟文稿,经市直有关部门盖章上报。涉及财政管理体制的,按原财政管理体制执行。
(三)高新区在享受市级行政管理权限和相应行政审批权限的同时,承担相应的行政、经济和法律责任。
二、享受市级行政管理权限和相应行政审批权限的主要内容
(一)政府投资项目审批。
(二)土地出让金、租金的收缴和使用。
(三)新增建设用地(宏伟区内)土地有偿使用费分配(市以下返还部分重点用于扶持宏伟区内土地整理项目和实施农业项目的使用)。
(四)建设项目使用国有土地审核。
(五)招拍挂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六)土地收购储备。
(七)编制辖区内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八)规划许可(只限工业项目)。
(九)建筑质量监督。
(十)工程验收。
(十一)建设工程放线及验线。
(十二)招投标监督管理。
(十三)建筑工程施工许可。
(十四)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核。
(十五)建设工程安全监督。
(十六)绿化用地的使用性质审批。
(十七)宏伟区境内总投资在1亿元(化工类项目在3000万元)以下的建设项目(除省环保厅审批的项目外)由市环保局宏伟分局负责审批。
(十八)总投资1亿美元以下(含1亿美元)外商投资合资、合作及独资经营企业设立审批。
(十九)人防4项费用收取。
三、相关要求
(一)市直各有关部门要尽快建立与上述管理体制调整相适应的工作机制,加强对重大问题的组织与协调;在下放管理权限的同时,要加强综合管理,强化协调服务,确保下放权限在高新区得以顺利实施。
(二)高新区要充分发挥市直有关部门在高新区(或宏伟区)设立分支机构的作用。设在宏伟区的国土资源分局、环保分局、城管分局按原管理体制不变;将设在高新区的市规划局芳烃基地分局和市城乡建设委宏伟分局合并,更名为规划建设分局。对上述机构的干部实行双重管理,并以宏伟区管理为主,其人员编制、财务开支等事项由宏伟区负责管理。各分支机构要认真履行所赋予的职能,进一步简化审批程序和环节,缩短审批时限,最大限度地方便企业,真正为经济建设发展营造良好环境。
(三)市直各有关部门要做好管理权限下放调整后的工作衔接,主动协调高新区做好职权交接等工作,确保相关管理工作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及高新区内各项工作正常运转。职权交接工作要于2011年8月31日前结束。
辽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一年八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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