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岭市人民政府关于彻底清退“小开荒”的通告
铁岭市人民政府关于彻底清退“小开荒”的通告 颁布单位:辽宁省铁岭市人民政府 | 文号: ---|--- 颁布日期:2012-02-07 | 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铁岭市人民政府关于彻底清退“小开荒”的通告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直属单位: 为彻底根治林地“小开荒”行为,保护全
铁岭市人民政府关于彻底清退“小开荒”的通告
| 颁布单位:辽宁省铁岭市人民政府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2-02-07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铁岭市人民政府关于彻底清退“小开荒”的通告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直属单位:
为彻底根治林地“小开荒”行为,保护全市生态成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青山工程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11〕30号),结合我市市情,现通告如下。
一、凡在乔木林地、灌木林地、采伐迹地、宜林地等林业用地上种植农作物的都属“小开荒”行为。
二、县级政府要在2012年4月底前组织林业、国土资源、农业等部门及乡(镇)政府将本地区“小开荒”行为清理完毕。
三、乡(镇)、村已将林地作为机动地承包给农民种粮的,必须解除承包合同。
四、乡(镇)、村已将林地内的果园承包给农民的,承包者禁止在果园内开荒种植农作物。
五、从2012年起,在林地范围内进行“小开荒”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作如下处罚:
(一)对森林、林木未造成毁坏或者被开垦的林地上没有森林、林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非法开垦林地可按每平方米10元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二)擅自开垦林地,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被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在处罚非法开垦林地的基础上,处毁坏林木价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拒不补种树木或者补种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由林业主管部门代为补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支付。
六、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村组干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纵容“小开荒”行为的,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2012年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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