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市发展改革委2012年度价格调控目标责任制安排意见的通知
关于转发市发展改革委2012年度价格调控目标责任制安排意见的通知
| 颁布单位:辽宁省营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营政办发〔2012〕21号 |
|---|---|
| 颁布日期:2012-04-25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关于转发市发展改革委2012年度价格调控目标责任制安排意见的通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派出机构、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发展改革委《2012年度价格调控目标责任制的安排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五日
2012年度价格调控目标责任制的安排意见
为确保实现省确定的居民消费价格总水平(CPI)涨幅控制在4%以内的预期调控目标,保持市场物价基本稳定,保障群众生活,为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创造稳定的价格环境,现就继续实行价格调控目标责任制提出如下安排意见。
一、认清形势,正确处理好稳增长、控物价的关系
今年,保持价格总水平基本稳定有很多有利因素。一是国际市场输入性通胀压力有所减弱。欧债危机将继续蔓延,拖累欧美经济增长,影响国际市场大宗商品需求,大宗商品价格下行趋势增强。二是宏观政策利于价格稳定。国家把防止通货膨胀仍然作为宏观调控的重要任务,将继续实施积极的财政政策和稳健的货币政策。三是我国粮食总产量连续8年增产,猪肉价格涨幅收窄,农副产品总体供应充足。
在看到有利因素的同时,我们必须清醒地看到今年物价上涨的压力依然很大。一是世界各国为刺激经济增长,主要采取较为宽松的货币政策;中东局势不稳,可能进一步推高石油价格,进而影响我国的成品油价格。二是食品类价格仍将高位运行。受国家政策导向和刚性需求影响,粮食价格将保持上升趋势;受生产周期、养殖成本等因素的影响,猪肉价格回落不会太大。三是劳动力成本不断攀升,使商品和服务价格的成本压力逐渐增大。四是国家推进资源类产品价格改革形成的成本上升压力,将从上游向下游传导,对居民消费价格有推动作用。因此,预计今年价格总水平涨幅将有所回落,但总体仍将维持高位运行态势。
对此,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清当前的价格形势,既看到保持物价稳定的有利因素,又要看到物价上涨压力巨大,增强危机意识和忧患意识,紧紧围绕我市“重大项目推进年”的部署,正确处理好提高增长质量、控制通胀压力、调整经济发展结构的关系,充分利用有利条件和积极因素,努力化解矛盾,不断增强调控的预见性、针对性和有效性,牢牢把握工作的主动权。
二、深入落实目标责任制,汇聚价格调控合力
今年,我市继续实行由市政府统一领导,各相关部门参与的价格调控目标责任制,把价格调控指标分解落实到各调控部门,做到分兵把口,各负其责。继续对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实行月分析、季通报制度,并全面落实价格调控、价格监管、价格监测和价格预警预报工作。各有关部门要围绕各自的目标任务,结合本部门职责,强化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责任。要加强部门间的沟通协调,根据新形势、新情况正确把握宏观调控的方向、重点、力度和节奏,采取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保持物价平稳运行的政策措施。要积极开展调查研究,深入分析价格运行中的结构、体制与机制问题,研究和提出价格改革的方案,并及时为政府加强市场物价调控建言献策,从而确保完成省政府确定的价格调控目标。
三、采取有力措施,切实稳定市场价格总水平
各承担价格调控目标的部门要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结合各自职能,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切实加强价格调控工作,确保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特别是主要农产品价格的基本稳定,为经济社会发展营造和谐稳定的价格环境。
(一)充分发挥价格调控联席会议制度的作用。根据经济发展形势和物价走势,定期通报价格总水平实现情况,定期或不定期的召开联席会议,协调各相关部门之间的工作,提出合理的建议和对策。
(二)加大投入,保障市场供应。要切实加强蔬菜种植基地、蔬菜大棚和畜牧业小区建设,推动建立基本蔬菜品种政策性保险制度,扩大速生蔬菜和肉蛋奶的生产规模,保障市场供应。完善重要商品储备制度和主要农产品临时收储制度。特别是要做好小包装成品粮油、耐储蔬菜、猪肉、鸡蛋等农副产品储备、吞吐调剂工作。
(三)清理不合理收费,降低农产品流成本。继续清理整顿公路收费、农贸市场收费、零售供应商收费等不合理收费行为,落实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政策,推进平价商店建设,降低流通成本;进一步规范和降低集贸市场摊位费和超市进场费,确保农产品价格稳定。
(四)强化价格预警预测工作。密切跟踪国际、国内市场,加强对主要农副产品、化肥、钢材、成品油和煤炭等重要商品价格的监测,发生涨价苗头或异常波动,要及时预警预报;加强对经济形势和价格走势的分析、预测,提升服务经济发展和领导决策的能力和水平;创新信息发布载体,及时发布市场供求和价格信息,正确引导社会预期。
(五)强化市场物价监管工作。审慎稳妥推进价格改革,对必须出台的调价项目,要准确把握好出台的时机、节奏、力度;加大价格执法力度,依法查处恶意炒作、串通涨价、哄抬价格、价格垄断、价格欺诈等违法行为,维护正常的市场价格秩序。
(六)适时启动社会救助与物价上涨联动机制。针对联动机制建立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完善联动机制启动、中止条件和联动方式,准确测算价格上涨对困难群众生活的影响,合理确定价格补贴标准,确保补贴资金及时足额发放,充分发挥联动机制化解物价上涨压力,保障困难群众生活的作用。
延伸阅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