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市环保局营口市2011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颁布单位:辽宁省营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11-06-27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关于转发市环保局营口市2011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派出机构、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环保局《营口市2011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七日

营口市2011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

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

为深入开展我市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以下简称“环保专项行动”),根据《关于印发辽宁省2011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辽环发〔2011〕20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认真落实《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辽政发〔2006〕34号),以解决损害群众健康和影响可持续发展的突出环境问题为重点,继续开展后督察工作,巩固“环保专项行动”成果,强化减排重点企业日常监管,持续开展饮用水源地综合整治,深入开展排放重金属污染物企业和废水直排地表企业整治,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全面提升企业管理水平,为推进发展方式转变、产业结构调整,实现我市经济平稳较快增长提供环境执法保障。

二、工作重点及要求

(一)继续开展环境后督察工作,巩固“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成果

1.巩固镁质行业整治工作成果,防止污染反弹。在全市范围内,对镁质行业建设项目开展清查、整顿工作。重点查处没有取得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或环境保护验收批准文件的企业;没有治理设施,污染物超标排放的企业;采用落后生产工艺和设备的企业(电熔镁≤1200千伏安,重烧镁≤30立方米,轻烧镁≤18立方米的,按照市政府要求2010年底前淘汰)。对存在环境违法问题的企业,依法进行查处。

2.以“三镁”、钢铁、水泥、火电、有色、化工及供暖行业企业为重点,全面开展大气环境综合整治工作,从根本上解决区域污染问题。大石桥市政府要继续按照《大石桥市2008—2012年环境污染整治方案》要求,推进各项整治工作。

3.今年将继续开展对“两高一资”、涉硼、印染、水洗、丝绢等行业专项整治工作开展情况进行后督查。针对重污染企业未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的,责令其停止生产并处罚;对继续使用列入产业结构调整淘汰目录的设备、工艺的,要立即关闭;对主要污染物超标排放的,要限期治理;对所有停产治理企业要严格验收程序和标准,确保稳定达标排放,坚决遏制污染反弹现象。

4.在2010年对重金属企业排查整治的基础上,以铝型材制造、电镀行业为重点,进一步加大重金属排放企业督查督办力度,巩固重金属挂牌督办整治成果,督促排放重金属污染企业全部安装在线装置,并与市环保局联网,防止污染反弹,切实消除环境污染隐患,确保环境安全。

同时,加强涉重金属危险废物监管,规范危险废物管理。重点整治利用含重金属副产品、废物冶炼、回收重金属企业和铬渣项目的环境污染问题。

(二)强化对污染减排重点企业的日常监管力度

加强对重点污染源的监管,确保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稳定达标。一是加强污水处理厂运行和污泥处置的监管力度,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污水处理厂稳定运行,废水达标排放。重点监控设施运行不正常、进水浓度高、排放超标的污水处理厂,切实提升运营管理水平。二是加强电力、钢铁等企业监管,督促企业加强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维护和管理,确保有效运行。加大燃煤电厂和钢铁企业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检查频次,加大监督性监测和现场巡查频次。对偷排、超标排放、无故擅自停运治理设施、无故开启烟气旁路等环境违法行为,要依法从重从严查处。

(三)继续开展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整治工作,深入开展废水直排地表企业整治

在2010年水源地污染治理的基础上,继续按照《关于印发营口市饮用水源地及大清河流域污染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营政办发〔2009〕52号)要求,持续有序开展好水源地整治工作,确保今年水源地搬迁、取缔工作的完成。在全市范围内进行拉网式排查,深入开展废水直排地表企业整治。对所有废水直排地表企业都要登记在册,建立台账。对污染防治设施不完善、不正常运转和超标排放的企业要依法严肃查处,确保污染防治设施的正常运转和稳定达标排放。同时,严格准入制度,严格控制废水不能纳入城市管网项目的审批。

(四)开展工业园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专项检查工作

加强工业园区建设项目全过程监管,规范各工业园区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执行,对工业园区企业环评执行情况和投产企业验收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加强建设项目全过程监管,重点推行建设项目审验分离工作机制,加大验收工作力度。对违规企业进行现场逐一核查,下达限期整改通知,对逾期不改的依法处罚;对未经审批就开工建设的项目责令停止建设;对未经批准擅自进行试生产或长期以试生产名义违法排污的,依法责令停产并予以处罚;对工艺落后、污染严重,又没有环保审批手续的,要坚决关停。

三、主要工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部门协作配合

各市(县)区要按照国家、省、市的要求,进一步完善政府分管负责同志牵头、各相关部门参加的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联席会议机制,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明确工作重点,确保责任落实。

各部门要加强沟通协作,做好联动配合,形成执法合力,共同打击环境违法行为,确保专项行动责任到位、措施到位、工作到位,共同打击环境违法行为,合力整治突出的环境问题。

(二)加强督查,强化责任追究

按照各阶段工作要求,切实加强对各市(县)区开展环保专项行动的指导和督查。围绕专项行动的工作重点,要将群众反映强烈、影响社会稳定的突出环境问题作为重点查处事项,挂牌督办,跟踪督查。要明确目标、明确责任、明确时限,做到处理到位、整改到位、责任追究到位,并及时向社会公布挂牌案件的处理结果。

(三)加强宣传报道,鼓励公众监督

各地要根据各阶段工作重点,制订宣传计划,责成专门部门组织实施。要积极组织利用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等媒体,加大宣传力度,营造舆论氛围;要充分发挥“12369”环保热线作用,畅通投诉渠道,积极鼓励群众广泛参与,营造全社会高度关注、广泛支持环保的良好氛围。

四、工作安排

(一)动员部署阶段(2011年6月—7月)

各市(县)区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根据国家和省、市要求,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确定整治重点,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全面完成环保专项行动的动员部署工作,并于2011年7月10前将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名单和实施方案报送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排查整治阶段(2011年7月-10月)

各市(县)区要将巩固重金属排放企业整治情况于2011年7月11日前报送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集中式饮用水源地综合整治开展情况、废水直排地表企业整治情况于2011年8月23日前报送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将对各地环保专项行动开展情况进行督查。

(三)总结阶段(2011年11月)

各地认真总结环保专项行动的经验和问题,提出加强长效管理的措施,提交《2011年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总结》,于2011年12月1日前报送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附件:营口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市环保局

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日

附件:

营口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长:唐心恩副市长

副组长:马春山市政府副秘书长

杨恒学市环保局局长

成员:郭连耀市监察局副局长

何英福市发展改革委副主任

吴品忠市经信委副主任

赵英姿市环保局副局长

刘成满市司法局副局长

刘兴东市公用事业局副局长

吴显荣市安全生产监管局副局长

王耀市工商局副局长

王爱华市供电公司副总经理

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环境监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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