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2013年至2015年金属非金属矿山整顿关闭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2013年至2015年金属非金属矿山整顿关闭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 颁布单位: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 文号:内政办发[2013]1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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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3-03-01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2013年至2015年金属非金属矿山整顿关闭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有关委、办、厅、局: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内蒙古自治区2013年—2015年金属非金属矿山整顿关闭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2013年至2015年
金属非金属矿山整顿关闭工作实施方案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安全监管总局等部门关于依法做好金属非金属矿山整顿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2〕54号)要求,为确保我区金属非金属矿山整顿关闭工作(以下简称整顿关闭工作)有序进行,完成整顿关闭工作目标和任务,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和目标任务
(一)总体要求。以《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国发〔2011〕40号)为指导,大力实施安全发展战略,按照严格依法、淘汰落后、标本兼治、稳步推进的原则,统筹采取“关闭、整合、整改、提升”等措施,依法取缔和关闭无证开采、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破坏生态、污染环境等各类矿山尤其是小矿山,全面提高矿山安全生产水平和安全保障能力,促进全区矿山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二)目标任务。到2015年底,力争完成国家安全监管总局2012年下达的整顿关闭1457个非煤矿山企业的工作任务(其中2012年已经关闭253个,2013年至2015年计划关闭1204个),基本改变我区非煤矿山企业“多、小、散、乱、差”的状况,私挖滥采、偷采盗采、无证开采和超层越界开采等非法违法行为得到有效制止,不符合产业政策、安全保障能力低下的小型矿山得到依法整顿关闭,浪费破坏矿产资源、严重污染环境等行为得到根本遏制,小型矿山安全基础工作进一步加强,矿山安全生产条件进一步改善,矿山规模化、机械化、标准化、信息化、科学化水平进一步提高,生产安全事故持续下降,较大事故得到有效遏制,重大以上事故基本杜绝。
二、组织领导机构及相关部门职责
(一)组织领导机构。为确保整顿关闭工作的顺利有序实施,自治区成立金属非金属矿山整顿关闭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自治区领导小组)
组长:王波自治区副主席
副组长:曹晓斌自治区人民政府副秘书长
张院忠自治区安全监管局局长
成员:苗雨自治区安全监管局巡视员
魏晓明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副巡视员
杨瑞平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副主任
张有恩自治区公安厅副厅长
张华自治区财政厅副厅长
王杰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副厅长
杜俊峰自治区环境保护厅总工程师
利军自治区工商局副局长
吕爱会内蒙古电力监管办公室副主任
自治区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整顿关闭工作的综合、协调、调度和信息上报等具体工作,办公室设在自治区安全监管局,办公室主任由自治区安全监管局巡视员苗雨兼任。办公室成员包括:自治区安全监管局监管一处处长张玉国、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产业协调处处长张广收、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原材料工业处处长任玉祥、自治区公安厅治安管理总队调研员郝斯、自治区财政厅工业交通处处长温俊祥、自治区国土资源厅矿管处处长崔庆云、自治区环保厅环境监察总队副总队长张宝成、自治区工商局企业注册处副处长智新林、内蒙古电力监管办公室科员马利涛。
(二)相关部门工作职责。
1.安全监管部门:负责非煤矿山整顿关闭的监督管理、综合协调和检查指导等工作,组织有关部门对矿山企业整顿关闭情况进行验收。负责对非煤矿山企业生产现场和管理情况是否符合安全生产条件进行督察和检查,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责令企业立即或限期整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责令其立即停产整顿,并及时通知相关部门。负责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监督管理工作,发现矿山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降低或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其限期整改或停产整顿;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或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无法整改的,暂扣直至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并提请当地人民政府依法予以关闭,同时告知相关部门。对依法关闭的矿山,依照程序履行注销安全生产许可证手续。
2.发展改革部门:负责严把项目准入关,提出相关产业发展政策,配合安监部门对不符合布局规划和产业政策等矿山的关闭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3.经济和信息化部门:负责对不符合矿山工业发展规划、不符合国家和本地区最低生产规模、最小开采年限等矿山的关闭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负责提出相关产业发展政策。
4.公安部门:负责非煤矿山企业民用爆炸物品的监督和管理,负责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民用爆炸物品使用许可证和民用爆炸物品储存许可证)的发放及监督管理工作。对于初步设计安全专篇未经安监部门审批、竣工验收未经安监部门批复同意的新、改、扩建矿山企业,不得发放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及相关证照,不得供应爆炸物品。对处于限期整改和停产整顿期间的非煤矿山,停止供应爆炸物品,对整改所需的爆炸物品,经申请审批后供应。对于非法违法采矿、破坏性采矿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进行查处。对相关证照过期以及有关部门已提请当地人民政府实施关闭的非煤矿山,停止供应爆炸物品,并依法暂扣或注销其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及相关证照。对依法吊销或注销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或民用爆炸物品使用许可证和民用爆炸物品储存许可证)的,及时将有关情况通报安监等相关部门。负责维护矿山关闭现场的治安秩序。积极推进爆破作业“一体化”服务模式。
5.财政部门:会同自治区工业主管部门将已实施关闭且符合资助条件的矿山企业,纳入自治区关闭小企业计划,积极争取中央财政支持。
6.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查处取缔无采矿许可证、超层越界开采等违法行为。依法暂扣停产整顿矿山企业的采矿许可证,负责提出相关产业发展政策。对经整改仍达不到基本安全生产条件,当地人民政府依法公告关闭的金属非金属矿山,依法注销其采矿许可证。对无证开采、超层越界开采、采矿许可证过期未延续非法生产的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责令其停止生产并依法予以查处。
7.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对破坏生态、污染环境、无环境影响评价手续的矿山整顿关闭工作进行监督指导,负责提出相关环境标准;负责督促矿山企业依法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手续,严格落实环保“三同时”制度,依法查处违反相关环保法律法规的矿山企业,严肃处理违法破坏生态污染环境的行为;负责对位于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源地等特殊保护区内且未办理环保手续的矿山企业向地方人民政府提出整顿关闭建议,并通报安监、国土、公安等有关部门;负责对违反相关环保法律法规及标准、政策,未落实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批复要求,造成严重破坏生态污染环境的矿山企业,依法责令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的,提交地方人民政府实施整顿关闭,并通报安全监管、国土资源管理、公安等相关部门。
8.工商部门:配合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查处取缔无工商营业执照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非煤矿山企业。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经限期整改和停产整顿后仍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非煤矿山企业,根据安全监管等相关部门的意见,依法吊销其工商营业执照或进行变更登记。负责将依法吊销、注销或变更工商营业执照的非煤矿山企业名单,及时通报安全监管等相关部门。
9.电力监管部门:负责对关闭矿山拆除供电设施、设备情况进行监督和指导。对地方人民政府决定取缔和关闭的非煤矿山,应拆除一切供电设施、设备,不得供给电源。
三、整顿关闭的重点
(一)对存在非法违法开采行为的矿山依法予以取缔关闭:
1.未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等证照,擅自从事矿产资源开采的;
2.关闭后擅自恢复生产的;
3.存在持勘查许可证采矿、超层越界等违法行为,且拒不整改的;
4.违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污染治理设施“三同时”(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规定,拒不执行安全环保监管指令、逾期未完善相关手续的;
5.采矿许可证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到期未提出延期换证申请,经限期整改仍不申请办理延期换证手续的。
(二)对限期停产整改后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山依法予以关闭:
1.存在重大安全和环境隐患且整改无望的;
2.技术装备落后、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得不到保障的;
3.小型露天矿山无正规设计或不按设计规范建设、应采用而未采用中深孔爆破、未实行机械铲装和机械二次破碎,以及未实行分台阶(分层)开采的;
4.相邻小型露天采石场开采范围之间最小距离不符合有关规定的;
5.地下矿山井下生产系统尤其是通风系统不完善、未实行机械通风,以及采场管理混乱的;
6.尾矿库危库、险库未按要求治理或治理后仍不符合安全环保要求,以及未经审批擅自回采尾矿的;
7.地下矿山在规定期限内未完成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监测监控系统、人员定位系统、紧急避险系统、压风自救系统、供水施救系统和通信联络系统)建设的;
8.三等以上尾矿库在规定期限内未安装在线安全监控系统的;
9.在规定期限内未完成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
10.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次生较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
(三)对工艺、技术、装备落后,不符合产业发展政策的矿山限期予以关闭:
1.一个矿体存在多个开采主体、不符合矿产资源规划和矿业权设置方案,已经纳入资源整合范围要求进行关闭的;
2.不符合国家或地方政府规定的有关矿种最小开采规模、最低服务年限的;
3.使用国家或地方政府明令淘汰的落后工艺、技术和装备,在规定期限内未整改的;
4.独立选矿厂无固定、合法矿石来源的;
5.砖瓦用粘土、页岩等资源开采不符合国家关于保护土地资源、保护环境相关政策的。
四、关闭程序和标准
(一)关闭程序。
1.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照关闭取缔的重点和标准,进行认真摸底排查,研究确定关闭的矿山(含尾矿库)名单。
2.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做出关闭决定,并向社会公告。
3.旗县级安全监管部门将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关闭企业名单逐级上报至自治区领导小组办公室,由自治区领导小组办公室统计各地区关闭企业名单,并上报至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同时,按照国家确定的矿产资源补偿标准,申请各关闭企业矿产资源补偿金。
4.公告期结束后,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国土资源、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安全监管、环保、公安、工商、电力等有关部门对公告关闭的矿山实施关闭验收,并对关闭现场处置和关闭取缔情况进行监督和指导,确保关闭到位。
5.在自治区领导小组办公室的统一领导和指导下,由各盟市和旗县(市、区)安全监管部门负责,将各关闭企业的矿产资源补偿金及时足额发放到位。
6.关闭工作结束后,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要组织国土资源、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安全监管、环保、公安、工商、电力等有关部门对照关闭标准,对关闭的矿山(含尾矿库)进行验收。
(二)关闭标准。
1.吊销或注销工商营业执照、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安全资格证等相关证照。
2.拆除供电、供水、通风、提升、运输等直接用于生产的设施、设备。
3.地下矿山要炸毁或填实矿井井筒,露天矿场要恢复地貌或治理边坡,尾矿库要履行闭库程序。
4.消除重大安全和环境隐患,地表设立明显警示标志。
5.清理收缴矿山留存的民用爆炸物品。
6.妥善安排关闭矿山的从业人员。
五、工作方法和步骤
自治区2013年-2015年整顿关闭工作分三个阶段进行,每个阶段分步骤组织实施。
第一阶段(2013年12月底前):调查摸底、制定方案和实施首批整顿关闭阶段。
第一步,2013年6月底前,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根据自治区下达的整顿关闭工作目标,对本行政区域内矿山进行全面排查,进一步摸清矿山企业底数,认真制定本地区2013年至2015年矿山整顿关闭工作方案,分解各年度整顿关闭工作任务。
第二步,2013年7月至2013年年底,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重点把非法违法开采企业纳入整顿关闭范围,对确定为整顿和关闭对象的矿山,组织各有关部门,严格按照相关标准和程序依法实施整顿和关闭,并于2013年年底前在当地主要媒体上公告。
第三步,自治区领导小组对各地矿山企业整顿和关闭情况进行考核验收、总结,查找工作中的不足,完善相关工作机制和措施,部署2014年度整顿关闭工作任务。
第二阶段(2014年1月-2014年12月):全力实施整顿和关闭阶段。
第一步,根据确定的2014年整顿和关闭企业数量,实施整顿关闭工作,并适时在当地主要媒体上予以公告。重点对限期停产整顿后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列入关闭企业名单,依法予以关闭。
第二步,建立定期检查、监督和指导工作机制,自治区领导小组定期对各地整顿和关闭工作情况进行检查和指导,督促相关工作尽快组织开展,落实政策措施,指导依法实施整顿关闭,有效化解整顿关闭工作中产生的矛盾。
第三步,2014年年底前,自治区领导小组组织对各地区年度整顿关闭工作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验收。
第四步,各地区对2014年整顿关闭情况进行总结,对照各年度工作计划,适时调整工作任务和目标,进一步细化工作方法和步骤,落实矿产资源补偿金,制定2015年整顿和关闭工作任务和目标,并上报自治区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三阶段(2015年1月-2015年12月):整顿关闭工作攻坚、全面验收和总结阶段。
第一步,根据2015年整顿和关闭工作计划,落实整顿和关闭企业名单,重点对工艺、技术、装备落后,不符合产业发展政策的矿山限期予以关闭。
第二步,进一步加大监督检查工作力度,对于该关闭而一直未关闭的矿山企业,进行统一清理,采取联合执法,做到彻底关闭,不留死角和隐患。
第三步,对各地区2013年-2015年整顿关闭工作情况进行全面验收和总结,验收关闭任务完成情况,总结成功经验,探索相关机制,全面提高全区矿山企业整体安全生产水平。
六、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深入开展矿山整顿关闭工作,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理念,推进发展方式转变和产业结构调整,建设资源节约和环境友好型社会的客观需要,是有效防范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实现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迫切要求。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进一步统一思想,从坚决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高度,充分认识整顿关闭工作的重大意义,切实加强对整顿关闭工作的组织领导。
(二)制定方案,明确目标。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要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安全生产规划,结合自治区下达的整顿关闭工作任务和当地实际,组织制定2013年-2015年矿山整顿关闭工作方案,并确定2013年度整顿关闭企业名单及2014年-2015年整顿关闭计划,于2013年4月30日前报自治区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方案应明确整顿关闭工作目标、方法步骤和配套的政策措施等,提高办矿准入门槛,细化关闭矿山的范围和对象,将整顿关闭任务指标逐年分解到旗县、苏木乡镇,逐年排查确定整顿关闭企业名单。
(三)明确责任,强化执法。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政府统一领导、相关部门共同参与的联合执法工作机制,成立由主要领导负责的整顿关闭工作领导机构,明确各相关部门在整顿关闭工作中的职责,从实际出发,研究制定相关产业发展政策,认真开展矿山整顿关闭联合执法,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各种问题。
(四)严格标准,讲求效果。对决定关闭的矿山,由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实施关闭,并组织验收。各有关部门要对照整顿关闭标准,严格履行工作职责和关闭程序,认真落实吊销证照、拆除设备设施、炸毁井筒等各项工作措施,确保关闭到位。要积极探索矿山整顿关闭工作常态化措施和手段,防止已关闭矿山死灰复燃,巩固整顿关闭工作成果。要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妥善解决整顿关闭工作中的突出问题,确保社会和谐稳定。
(五)建立信息定期报送制度。各盟市安全监管、国土资源管理、环保、公安、电力等部门和单位要加强矿山整顿关闭信息搜集整理和报送工作,畅通信息渠道,强化信息共享,建立信息季报制度,每季度报送一次非煤矿山整顿关闭工作进展情况,同时将在矿山整顿关闭过程中重要信息及时上报自治区领导小组办公室。各盟市整顿关闭领导小组办公室按要求时限及时向自治区领导小组办公室上报关闭(公告)企业名单。
(六)加强社会监督和督导检查。要加强宣传引导和社会监督,按照确定的关闭矿山计划,分期分批将关闭对象在当地主流媒体进行公告,同时设立举报电话、举报信箱,鼓励广大群众积极举报非法违法开采、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仍冒险作业等违法行为。加大督促检查力度,强化责任落实,对不认真履行职责,工作中互相推诿,导致不能按计划完成整顿关闭工作任务或仍然存在非法违法矿山的,要依法依规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附件:1.2013年-2015年内蒙古自治区金属非金属矿山关闭数量计划表(略)
2.2013年-2015年各盟市金属非金属矿山关闭数量计划分配一览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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