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拉善盟行政公署办公厅转发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办发〔2011〕33号文件的通知
阿拉善盟行政公署办公厅转发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办发〔2011〕33号文件的通知
| 颁布单位: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行署办公厅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1-12-12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阿拉善盟行政公署办公厅转发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办发〔2011〕33号文件的通知
各旗人民政府,行署各委、办、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现将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务院办公厅〔2011〕33号文件的通知》(内政办发〔2011〕101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盟实际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执行。
一、各旗政府、区管委会要认真落实气象灾害防范应对法律、法规和应急预案,将气象灾害防御工作作为政府、管委会的一项重要工作,认真做好贯彻落实工作。
二、各部门要加强沟通联系,建立阿拉善盟重大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紧急发布制度,健全预警信息发布管理机制,减少审批环节,建立信息快速发布的"绿色通道"。要努力加强气象助理员、信息员队伍建设,进一步提升气象预警信息在气象灾害频发易发区及偏远农牧区的传播能力。
三、各地广电、通信主管部门及广播、电视、报纸等媒体、企业要严格执行气象预警信息发布管理规定,及时、准确、无偿播发或刊载气象预警信息,广泛宣传防灾避险科普知识。各基础电信运营企业要建立完善重大气象灾害预警手机短信发布系统,快速向气象灾害预警区域手机用户发布预警信息;电视台通过滚动字幕、加开视频窗口甚至中断正常播出等方式及时播发气象预警信息;电台及时通过直通连线,插播气象预警信息;阿拉善日报要在醒目的位置安排适当版面及时刊载气象预警信息。
四、要大力宣传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和传播的政府职责和社会责任,动员社会力量理解、支持和参与气象灾害防御工作。要宣传普及气象灾害预警和防范避险知识,开展应急演练,切实提高公众对气象灾害应急处置和自救互救能力。
五、各旗政府、区管委会和有关部门要将气象灾害监测预警和信息发布系统建设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十二五"规划。各级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要优先将气象灾害监测预警和信息发布系统建设列入当地信息化建设规划,统筹利用各类资源,加大支持力度,在年度预算中安排资金,保证气象灾害监测设施及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建设及运行维护保障。
二○一一年十二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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