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全市范围内开展矿山行业安全生产大检查的紧急通知

颁布单位: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文号:
颁布日期:2012-04-23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全市范围内开展矿山行业安全生产大检查的紧急通知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农垦局,市直有关部门:

2012年4月23日3时,乌拉特前旗兴亚煤炭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煤矿主井口掘进工作面发生瓦斯爆炸事故。井下作业的9名‍工人被困,目前已发现4人死亡,市矿山救护队及时赶赴现场对‍其余5人实施搜救。

为深刻吸取事故教训,有效防范和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促进全市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市委何永林书记做出重要指‍示,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立即行动起来,迅速在全市范围内开展矿山行业安全生产大检查。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通过全面、深入的安全大检查,进一步落实矿山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政府安全监管责任,推动矿山企业进一步健全并落‍实安全管理各项规章制度,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技术规程和标准,‍彻底排查治理事故隐患,认真解决安全管理上存在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有效防范和遏制各类事故的发生,确保全市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好转。

二、大检查工作重点‍

各地、各部门(单位)立即行动起来,在认真总结和深刻吸取‍“4.23”瓦斯爆炸事故教训的基础上,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认真制定具体的检查方案,周密安排、落实责任,迅速组织开展‍全市范围内的矿山行业安全生产大检查。

三、大检查主要内容‍

(一)煤矿

1、依法依规开采情况。是否存在无采矿许可证开采和超层‍越界开采行为;是否按规定布置采掘工作面;是否存在以掘代采、‍多头作业等问题;是否按规程作业;是否有规范真实的采掘工程‍平面图等图纸。

2、“一通三防”管理情况。通风系统是否合理,通风设施是‍否完善、可靠,是否有违反规定的串联通风,所有采掘作业地点‍风量是否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是否有无风、微风作业等问题;安全监测监控系统运行是否稳定,管理是否到位,是否有‍值班室,是否有值机人员;井下作业地点瓦斯传感器安装位置、‍数量和标校是否符合规定;按照有关规定配备瓦斯检查员、安全‍检查员等特种作业人员及其持证上岗情况;消防火管路是否到‍位,是否有水;“一炮三检”制度执行情况。

3、防止“三超”及劳动组织管理情况。是否存在超能力、‍超强度组织生产;井下作业人员是否超过定员规定;是否依法与‍从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参加工伤保险;作业人员是否配备了劳‍动防护用品;是否执行入井登记检身制度。

4、机电管理情况。矿井是否实现“双回路”供电;井上下‍通讯系统是否畅通;是否执行非矿用设备不得入井的规定;掘进‍工作面局扇是否实现“三专”供电;是否存在电气设备失爆情况;‍各项安全设施是否齐全;淘汰设备是否按期更换。

5、运输管理情况。运输提升设备是否使用,状况是否完好,‍是否进行落闸试验;是否存在登车现象;是否按要求对钢丝绳进‍行检测;绞车运行状况是否正常;绞车后备保护是否投入使用;‍阻车器、挡车栏是否正常使用。

6、水害防治情况。矿井是否有真实的水文地质资料;是否‍查清采空区及废弃老窑积水情况;排水系统是否完善;残采复采‍矿井是否在作业规程中对开采区水害情况进行说明,对有水害或‍情况不明的,是否进行探放水设计并采取探放水措施。

7、整合技改矿井建设情况。是否按设计进行施工,并做到“三同时”;是否存在违规生产出煤现象。

8、火工品管理情况。是否按要求供应、运输、保管、发放‍和使用火工品。

(二)非煤矿山‍

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安全生产工作重要指示、决策‍部署和相关法律法规情况,以及自治区关于安全生产工作最新要‍求的落实情况。以乌拉特前旗为重点地区的非煤矿山打非治违工‍作开展情况。

1.地下矿山:生产矿井持证生产情况;新、改、扩建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履行情况;设计、施工单位资质情况。矿山井‍巷掘进、支护及维护安全情况;矿井及其各生产水平(中段)、各‍采区安全出口情况。矿井各采场布置及回采安全情况,顶板边帮‍安全管理措施落实情况,采空区安全管理情况,防止采空区塌陷‍措施落实情况。矿井提升运输系统安全管理及相关设备设施检测‍检验情况,矿井供电系统及电气设备设施安全情况。矿井通风系‍统情况,主扇、局扇、风门和风筒等通风设备设施是否符合《规‍程》规定,井下防尘措施落实情况。矿井地面及井下排水系统完‍善情况,井下排水设备设施是否符合“三泵两管”有关规定,矿‍井水灾防范措施落实情况。矿山供电通讯系统建立完善情况,各‍种电气设备或电力系统是否有正规设计,矿山企业应备有地面、‍井下供电系统图。矿山企业压气系统、供水系统、充填系统建立完善情况。矿井火灾防范措施落实情况,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及使‍用情况。自治区《非煤矿山井下采掘外包工程安全管理规定》贯‍彻落实情况。

2.露天矿山:执行采剥并举、剥离先行,并由上而下分台阶‍开采作业情况。火工品的管理和使用情况。现场管理情况。防排‍水及排土场管理情况。技术资料管理情况。人员培训情况。

3.尾矿库:防洪排洪设施、调洪库容、干滩长度、安全超高‍是否满足设计要求;坝体是否稳定可靠;库区周边山体有无滑坡、‍塌方和泥石流等异常现象;库区内是否有非法取砂行为;库区范‍围内是否存在违章爆破、采石、排放废弃物等危及尾矿库安全的‍行为。

同时安监部门要充分发挥安委办的综合监督管理职责,及时‍监督、检查、指导、协调市直有关部门和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的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

四、检查方式

‍1、企业自查与政府督查相结合。各地各部门要在各企业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工作的同时,进行专项检查和重点督查。

2、全面检查与突出重点相结合。紧紧围绕检查的主要内容,‍对本地矿山行业安全生产工作情况进行全面检查。

3、督促检查与推动整改相结合。通过形式多样的检查活动,‍强化督查督办,督促和推动矿山企业落实整改责任,加大整改力度,确保隐患及时整改到位。坚持边检查边整改,以检查促整改。‍对检查中发现的隐患,能整改的要立即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整改;‍对一时难以完成整改的,要制定并落实防范措施,指定专人盯守,‍限期整改、跟踪落实;对隐患严重不能保证安全的矿山企业,要‍责令停产停业整改。

五、加强信息报送工作‍

各旗县区政府、市安委会各有关成员单位要加强信息报送工‍作,有关大检查的情况应及时上报,并于6月15日前将开展安‍全大检查活动的书面总结报市安委办,市安委办将组成督查组对‍各旗县、企业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情况进行督查。(市安委办电‍话:8528015,传真:8277782)

二O一二年四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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