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彦淖尔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H7N9禽流感防控工作的通知
巴彦淖尔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H7N9禽流感防控工作的通知
| 颁布单位: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3-04-23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巴彦淖尔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H7N9禽流感防控工作的通知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
近期,国内部分地区出现人感染H7N9亚型禽流感病例,疫情防控形势严峻。为了切实做好我市禽流感防控工作,根据农业部《关于切实加强H7N9亚型流感防控工作的紧急通知》(农办医〔2013〕18号)和内蒙古自治区动物疫情指挥部《关于H7N9禽流感有关情况通报》(内应急疫指办发〔2013〕1号)精神,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加强养殖环节防疫监督
加强对禽类养殖场、孵化场、育雏场、活禽交易市场、农贸市场的监管,重点督促完善养殖户防疫制度、防疫措施、消毒措施及无害化处理措施。加强对湖泊、湿地等候鸟迁徙地的监控,对死亡的迁徙候鸟严格进行无害化处理。
二、加强屠宰环节检疫监管
进一步贯彻落实农业部《动物检疫管理办法》和《病死动物尸体无害化处理规程》,严禁在农贸市场、肉食品经营店进行活禽交易和宰杀,取缔市场内现杀禽类行为,严格实行定点屠宰,经营的动物产品必须附有《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和检疫标志。对病死、死因不明的禽类及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物、污物严格按要求进行无害化处理。
三、加强流通环节监督管理
加强活禽及禽类产品流通、交易监管,凡进入本市区域内的所有外调禽类、种蛋、雏禽及其产品一律实行市场准入制度,严格执行报批报检;经营的禽类及禽产品必须持有《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严禁从有人感染H7N9亚型流感病例报告的地区调入禽类及产品,否则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对过往的禽类及车辆,严格查验、消毒,严防染疫禽类通过流通环节进入我市,防止发生输入性动物疫情。
四、加强组织领导
各旗县区、市直有关部门要以对人民群众高度负责的态度,切实加强禽流感防控工作的组织领导,工商、卫生、商务、公安等相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形成工作合力。要针对关键环节、关键措施的落实情况开展专项督查,特别要加强对禽类生产、经营的监督管理,对私屠滥宰、违法经营运输禽类及其产品的行为给予严厉打击,保障公共卫生安全。
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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