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2011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的通知

颁布单位: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号:
颁布日期:2012-02-15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2011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的通知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农垦局、市直各部门、各公共企事业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一条“各级行政机关应当在每年3月31日前公布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和《内蒙古自治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制度》及我市《巴彦淖尔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制度》的具体要求,现将我市2011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报告的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1.根据先备案后公布的制度,各旗县区、市直各部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需由本级行政机关分管领导审核签发,并加盖公章,于3月20日前报市政府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厅5045房间)备案。

2.各旗县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的公布事宜。

3.各旗县区、市直各部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要在3月20日前公布,电子版报市政府网络信息管理中心([email protected]),在市政府门户网站政务公开专栏公布。

4.各旗县区、市直各部门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更新完善的电子版报市政府网络中心([email protected]),在市政府门户网站政务公开专栏公布。

5.教育、医疗、计划生育、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保、公共交通等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的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由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督促、检查,并将结果报市政府。

6.年度报告的报送公布情况,市政府将组织相关部门进行检查,对检查结果较差的地区和部门,市政府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将给予通报批评。

二〇一二年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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